从法院判决看“钠水洗枸杞、硫磺熏枸杞”的法律后果

职场   2024-09-11 16:39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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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日,总台央视记者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枸杞商户使用焦亚硫酸钠对枸杞进行“提色增艳”及记者发现甘肃靖远县很多商户采取“熏硫磺”的办法让枸杞保持鲜亮、不易腐坏的情况进行报道。鉴于此,本文结合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此种行为的后果。


食品加工领域过度使用“焦亚硫酸钠”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法院判决:

在食品加工领域过度使用焦亚硫酸钠、使用硫磺对枸杞进行熏制并不是近些年的“稀罕事”,早就有人因为上述行为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乃至判处刑罚。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焦亚硫酸钠”“枸杞”“硫磺”“刑事”等关键词,可以检索到大量判决。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刑初8号案件中,该案被告人林某、林某某从事冷粉制作销售,为使冷粉保鲜和吸水加重,在生产冷粉的原材料中添加焦亚硫酸钠。2015年5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开始实施,明确米粉制品中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经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某等人开设的A公司生产经营的冷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A公司被行政处罚后,为了保住客户,给每名冷粉批发商配备专门用来洗粉的水池和场地,并默认徐某等批发商在冷粉洗粉中添加焦亚硫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刑初字第692号案件中,被告人宁某在生产、加工米线时向米线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焦亚硫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3”“特精粉”“面粉增筋剂”后经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山分局对宁某生产、销售的米线进行检验发现二氧化硫。后期宁某仍然在加工米线时向米线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焦亚硫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3”“特精粉”“面粉增筋剂”再次检验出米线中含有二氧化硫。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判处被告人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律师点评:

同样是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刑初8号案件中,定罪罪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刑初字第692号案件中,定罪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判决书对焦亚硫酸钠的描述较为简单,是食品级还是工业级没有明确,从判决书中难以看出判处不同罪名的原因。

因为焦亚硫酸钠分为工业级和食品级,食品级的焦亚硫酸钠在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内,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超量使用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食品加工人使用的焦亚硫酸钠属于非食品原料,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对于报道中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枸杞商户过度添加焦亚硫酸钠的行为,还需要根据其使用的焦亚硫酸钠的类别进行认定。


使用硫磺对枸杞进行熏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


(一)法院判决: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刑初75号案件中,被告人仲某在枸杞烘干房内用工业硫磺对红枸杞进行熏制。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对查扣的369.7公斤红枸杞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疑似工业硫磺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T 2449.1-2014 标准要求,属于工业硫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判处被告人仲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的另一起案件(2019)甘0981刑初85号中,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烘干枸杞期间,多次使用添加工业硫磺熏烤的方法。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检验鉴定,查获的枸杞干果均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工业硫磺符合GB/T2449.1-2014《工业硫磺第1部分:固体产品》标准要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律师点评:

工业硫磺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中列明的物质,因此使用工业硫磺熏制枸杞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报道中甘肃靖远县的枸杞商户均明知其在采摘、销售枸杞过程中使用的是工业硫磺且明知会导致何种后果,已经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规定的“明知”。收购此种枸杞并加工销售的厂家如果达到明知程度,也将构成本罪。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能还需承担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

食品级硫磺虽然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其是安全的食品添加剂。然而过量使用或滥用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在生产、使用和销售食品级硫磺时,仍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磺》(GB 3150)等。否则一旦超标使用,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无论使用的添加剂是否为食品级,过量使用造成食品某些强制性检测项目超标时,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为自身带来牢狱之灾。所以,食品行业从业者在食品加工时要保持合理审慎原则,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作者介绍

陈平渊律师,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银川工作站副主任兼秘书长、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刑事与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方和圆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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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研究领域为食药行业相关犯罪及刑事合规,行政违法及民商事法律事务,行刑交叉及刑民交叉问题,为食药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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