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因蕴含着独特且多元的价值而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流通是成就数据从“数据”到“数据资产”再到“数据资本”的关键,而通过数据要素交易继而实现数据流通,则是市场化配置数据要素的重要方式,可以说,数据价值能否实现有赖于数据要素的可交易性。数据要素交易可有效支撑数据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流通,破除“数据孤岛”,发挥数据经济价值。因此,数据要素交易顺畅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在数据要素交易实践中,数据要素交易不仅存在市场需求尚未被激发、市场格局尚未形成、消费需求匮乏的困境,还存在数据要素价值认定缺乏客观性、价格估值缺乏准确性、价格形成缺乏实效性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可刺激数据要素交易,保障数据要素顺畅流通,继而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若依法律检视数据要素交易困境会发现,既有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之“数据共享说”、“劳动贡献说”及“分类分级说”难以有效激发数据要素的消费活力,且存在着过度赋权特定主体的问题,阻碍数据要素正常流通及合理使用。这不仅加剧数据权力的不对等状态,还严重阻碍流通数据要素的价值变现。同时,数据要素交易实践还存在着数据要素的交易机构、交易技术及交易安全的信任机制欠佳,以及数据要素交易的合规制度尚未系统构建等问题。
为确保数据要素的交易实效,本书将数据要素产权投资主体区别于数据要素产权主体,根据消费者需求将数据要素类型划分为“功能型数据要素”、“信息型数据要素”及“数据型数据要素”,确立主体与对象关联的数据要素产权内容,以此重塑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另外,在数字经济时代,信用高度契合数字经济运行逻辑,可持续激发数据要素的价值变现,这对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显现出极强的制度优越性。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具体可信方案设计上,本书坚持以互联网企业可信为关键原则,构造福利属性的个人数据投资产权价值以及互联网企业数据要素产权价值的“自主”与“他主”实现方式。另外,应确保数据要素交易的关联机构可信,构建数据要素的可信动态定价机制,依托法律责任降低数据要素的交易风险。同时,依托安全保障义务,将数据要素的“分级分类”流通完善为“数据+场景”可信流通,依托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并保障数据要素的“自由交易”流通,以此达到重塑数据要素交易信任的目的。除此之外,若要确保数据要素交易顺畅进行,就应该通过防范、消除数据要素交易风险,保障可交易数据要素的质量,使数据要素交易始终处于合规状态。对此,本书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数据要素交易场景,不仅将数据要素解构为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及信息/数据等基础数据要素,同时还依托“基础数据要素”与“数据要素”系统构造智能化的风险防范体系。
可以说,本书是作者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深化,是近年来作者对数据法学问题持续思考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以往诸多研究成果并非紧紧围绕“数据要素交易”这一主题展开,但却为开展“数据要素交易”这一主题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理论区分,个人信息人格权益属性的理论观点,个人数据经济利益属性的理论观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信息权利对象的理论观点,智能合约具有民事合同功能的理论观点,个人信息智能合约保护的理论观点,等等。这些理论观点无不对“数据要素交易”这一主题研究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一言以蔽之,本书虽源起于既有研究成果,却又超脱于既有研究成果,依托“数据要素交易”解构既有研究成果,同时又紧紧围绕“数据要素交易”重构既有研究成果,且在新的研究体系基础之上形成新的理论观点与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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