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邮政局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简称《标准》),旨在确保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生产作业中遵守安全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和企业自查自改的参考资料,能够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这意味着《标准》将用于评估和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标准》列出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例如,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等情形,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排查治理情况。这将有助于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标准》指出,对于使用统一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这有助于确保统一标准在整个行业范围内得到执行。对于被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这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和监督。
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试行标准。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立即开始遵守这一新标准。《标准》的重点在于建立明确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以确保企业在生产作业中遵守安全规定,并及时处理和消除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为《标准》全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七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根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 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家邮政局)
①国家邮政局召开座谈会,听取邮政业“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② 首批!18项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交通强国专项试点任务名单公布
③ 中国物流集团与中交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打造央企合作新典范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