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精要,第五章:保险索赔程序

文摘   2025-01-31 06:00   北京  

第五章 保险索赔程序


  A、概述
  保单通常包含特定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遵从特定的要求以作为保险金支付的条件。不能完成任一这种要求可能会提供给保险人针对赔款的抗辩。然而,作为限制保险人一方责任的其它尝试,这样的规定经常被法律或者裁决性制约限制其效力,以防止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不公平的权利损失。
  B、损失通知
  保险合同通常要求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通知任意损失。目的是能够使得保险人在仍是原始现场的情况下去搜集信息,并且在财产保险的案例中,能使得保险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不管保险人所选择的表述及时通知理念的话语,法院一贯在考虑了所有的环境条件的情况下,将这些话语解释为“合理的时间”。在保单的受让人没有实际占有保单并且由此不知道该项条件的情形,超过50天的迟延通知可以得到原谅。
  法院经常也限制作为保险金支付的抗辩理由的损失通知要求的效力,要求保险人确保由于被保险人损失通知上的过错而使得保险人遭受了实际的损害。比如,保险人已经从其它渠道知悉了损失的信息,保险人就不能根据被保险人在损失通知上的过错拒绝赔偿。

玮玮道保
不取悦,惟知识。北大风保系第三届本科毕业生,保险文化传播者:走正道,讲真话,办实事,谓之玮玮道保!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