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老百姓遇到征地拆迁时,最起码得拿到一个合理合法的补偿,但拆迁方为了少给补偿款,就会利用手中权力以及利用很多村民对法律法规的不太了解,低成本的完成拆迁工作。
我们老百姓想要提高补偿,首先得分辨清楚拆迁方那些话是来吓唬我们的,哪些话是有依据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对我们维权有帮助的。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和拆迁方在进行谈判时不至于对方一吓唬我们就心虚了,另一方面在维权时才能“打蛇打七寸”,快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夫律师结合二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四大原则。拆迁方不遵守就是违法。
一、拆迁程序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做任何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从而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果拆迁方该履行的程序不走,那老百姓的权利就无从谈起。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至少三十日。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公告程序,老百姓的知情权就无从保障。
再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优先让老百姓协商选择。如果拆迁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老百姓也就没有了任何的参与权。
所以拆迁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听证会、下达补偿决定等都是拆迁方必须做的,如果不做,就可以在谈判和法律途径维权时作为有利的依据。
二、禁止逼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老百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老百姓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所以,拆迁方说“再不签字就要停水停电等”就是要吓唬我们,如果心虚就着急签字,很有可能损失一大笔补偿款。我们可以向对方明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继续采取这样措施,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另外,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
三、强拆必须经法院裁定
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想要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子,唯一合法的形式只有司法强拆。也就是说,拆迁方没有强拆的权力。
在实践中,一些拆迁方对于不妥协的老百姓,先是强拆威胁,还不同意就直接实施偷拆或强拆。这都是违法行为,一方面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证据保全的工作,另一方面,实施强拆后需要及时维权。
四、补偿必须合理合法
拆迁方总说“统一的政策就是这样的”“所有人都是这个标准来补的”等说法来忽悠我们,政策、标准是什么样的,必须拿到相关的文件,而不是拆迁方口头说出来的。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不向我们出示,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出示相关的文件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不予以处理,就可以复议或者诉讼要求其出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需要保证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证。所以拆迁方说统一政策、标准,但是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下降了,未来生活没有保障了,这样的补偿就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迁维权案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遇到相关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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