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的房子是违建,就一定是违建?违建认定有程序要求!

文摘   社会   2024-11-20 07:02   北京  


近日有粉丝在后台留言说,北京律师您好,我家在江苏,最近政府突然给我下发了一个文书,说我的房子没手续,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了,要拆我的房子,并且还说我可以去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能去法院起诉,他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不明白。麻烦律师为我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们可以确定,您的房屋涉及的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如果您什么都不做,很可能会被拆除。这个时候,需要怎么做呢?

从我们拓夫律师20多年征地拆迁业务的经验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仅仅是某府说你的房子是违建,那存在很大的可能性——你房子不是违建,却被认定成违建了。哪怕下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未必是违建,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复议,撤销某府的违建认定的。

举个我们最近办理的湖南王先生的案件,可能大家理解的会更清楚。年初王先生用于看护果林的看护房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王先生委托我们为他办理这个案件。我们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到湖南,实地查看了王先生的房屋,经我们初步判断,王先生的房屋属于果林看护房,不应当被认定成违法建筑,随后我们回到北京,为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对政府给王先生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经过两个月的复议期,上级政府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的看护房是违法建设,且《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保障王先生陈述申辩的法律权利。该《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上级政府部门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所以,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您也不要担心。首先,认定违建是有程序要求的,行政机关做出强制决定前,要先发催告书。而且这个时候,是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其次,行政机关做出了强制决定书,我们仍然有机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咱们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要拆除我们的房子,也应当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充分听取我们的意见,保障我们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不是他们想拆就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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