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常见的8种违法行为,抓住一个,就能拿到高额补偿!

文摘   社会   2024-08-26 08:01   北京  


  部分征收方会拿着老百姓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薄弱、不敢“民告官”等弱点,不顾百姓利益去进行一些违法拆迁行为,对此咱们老百姓不能什么都不知道,更不能知道却无作为,而选择妥协忍让。今天拓夫律所大家总结了征收方应依法遵守“八个必须”原则,其所作所为若违背了,便是涉嫌违法,此时我们老百姓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高额赔偿

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拆迁

  法律要求,征收行为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根据这一条件我们也可以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当知道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时,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本次征收活动是否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如果不是比如纯粹就是盖商品房,我们可以拒绝征收,这是法律赋予咱们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如何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被征收人一方面要充分地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涵义,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申请信息公开”等维权手段,核实公共利益是必要前提。

二、必须进行公示公告

  别看"公告"只是简简单单一张纸,一个告知,但也涉及到被征收人重大切身利益。无公告不征收如果征收方不公开,一方面这涉嫌程序违法,另一方面会妨碍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公告是一个程序,也是一个专门的文件,除了征收公告以外,还有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等,没有看到这些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征收方的协商补偿要求,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评估机构必须依法选定

  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中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择常常由征收方主导,这可能会直接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很多老百姓不懂法,对这方面也不太了解,以至于评估机构往往是征收方单方面私自指定了,又或者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

  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干预了,评估补偿就可能会被恶意低估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作出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评估机构被内定的违法情形时,评估结郭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无权开展评估工作。

四,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法律原则,征收方只有履行好了“先补偿”的义务,才能依法要求被拆迁人搬迁,不能在没有足额补偿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搬迁。

五,补偿必须做到“保障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被征收人计算过后,如果认为拆迁后生活水平会出现倒退、下降的情况,就要慎重考虑补偿数额是否真的达到合理标准,征收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积极走法律途径维权。

六、必须保障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

  进行征地拆迁,应该能够保障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如果说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老百姓根本没得选,那这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涉嫌违法的。老百姓有权拒绝,并且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去实现补偿及补偿方式的合理化。

七,搬迁方式必须合法,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迁

  利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水电等非法方式进行逼迁,这是严重违背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了相关情况,被征收人万不可轻易妥协,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进行强拆必须经过法院裁定

  房子该怎么拆,对此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征收方不能说没有协商好补偿,就直接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足额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去强制拆除。

  任何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强拆的,都是涉嫌违法的老百姓切不可暴力抵抗。而是要冷静理智应对,第一时间报警,及时针对强拆现场进行录像取证。事后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寻求协商对话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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