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判例:无相反证据,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由征收主体担责

文摘   2024-10-10 09:35   北京  


高法判例:无相反证据,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由征收主体担责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赋予其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故其不能作为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桥西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发挥的作用和桥西区政府已经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的事实,可视为桥西区政府将其相关行政职权委托某某村委会代为行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冀行终1452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范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宁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因邓某宁诉其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行初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被诉行为系案涉房屋强拆行为,故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邓某宁并不影响案涉被拆除房屋的权属,现邓某宁主张被拆除房屋归其所有,桥西区政府也无相反证据,故应认定邓某宁与案涉房屋被拆除有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资格。其次,案涉房屋是在桥西区西简良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过程中被拆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社会稳定工作。《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第四条保障措施明确各区是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的责任主体。由此可以认定桥西区政府对于案涉城中村改造工作负总责,组织领导案涉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虽然桥西区政府主张某某村委会系依照村民自治拆除案涉房屋,但是某某村委会并非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赋予其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故其不能作为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桥西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发挥的作用和桥西区政府已经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的事实,可视为桥西区政府将其相关行政职权委托某某村委会代为行使。在桥西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由其他行政主体承担拆除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况认定桥西区政府系案涉拆除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而为本案适格被告,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桥西区政府强制拆除邓某宁房屋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桥西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冠华

审判员  柴学哲

审判员  张耀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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