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案例: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某府强拆涉案房屋超越法定职权

文摘   社会   2024-10-18 08:02   北京  


裁判要点: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应当由西固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西固区政府并未提交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故其强行拆除涉案房屋超越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正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甘行终3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区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658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因李某与西固区征收中心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西固区征收中心报请西固区政府于2021226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应当由西固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西固区政府并未提交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故其强行拆除涉案房屋超越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正确。

关于西固区政府上诉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因本案被强制拆除房屋与(2022)甘行终228号案件被拆除房屋属于同一片区、同一征收范围,在(2022)甘行终228号案件西固区政府自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案已生效。且在本次同批案件中,西固区政府在杨某案书面答辩状中亦自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现其虽否认其是适格被告,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中西固区政府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宏娟

审判员  陈金瑞

审判员  赵静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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