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他们,可能自主聘请律师么?

文摘   2024-09-25 18:01   北京  



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保障辩护权,当从不要强行或变相指定律师做起。

悖论在于:此类案件几乎无一不与权力被滥用相关,而辩护的任务又是防止曾经的“权力滥用者”受到权力滥用的伤害。

——吕良彪




01

那年年前,金融行业某高官落马。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家属找到我们,却被告知当事人已经自主聘请了两位律师——据了解,是检察机关让当事人在“组织推荐”的四人名单中“自主选定”。家属希望笔者能协调其中一位分所律师退出他们情愿照付律师费,只是希望在“组织信得过”的同时也能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参与。——悖论在于:此类案件几乎无一不与权力被滥用相关,而辩护的任务又是防止曾经的“权力滥用者”受到权力滥用的伤害。



02

感谢家属信任之后:笔者也推心置腹地谈了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能被指定担任重要案件辩护人是组织信任与抬举,除非健康原因实在不能胜任工作,否则律师自行退出无异于打组织的脸、辜负了组织信任。如果犯下此类“低级错误”,这律师以后咋混呢?!以我们的经验,即使这位律师退出,“组织”依然会继续提供指定范围让当事人“自主选择”——除非当事人坚定、明确而智慧地拒绝,否则自行聘请而非经组织指定的律师难以介入。甚至接受聘请以后,有关方面也会想方设法让你退出。

第二,能够被指定的律师,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原则上应该都是没有问题。——之所以用“原则上”,是因为前些年某被指定为副部级官员辩护的律师在网上公然曝出法院为其出具的“表扬函”,表扬这位律师如何通过做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云云,其重点更多也在于当事人的副部级身份自我炫一把吧。——果然,这种行径因为违反律师基本职业伦理遭受到业界一致谴责。

第三,虽然法律上获得辩护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剥夺或变相剥夺,但现实中各级组织总是本能担心此类案件会“失控”,辩护律师这块尤其让人不放心。此外,组织与公众或许都在下意识中觉得:官当到了一定级别就应该把自己的一切都交给组织,否则既不忠诚对案件处理也未必有好处——典型者如当年正部级官员刘方仁出事后坦陈:

“聘请律师辩护不就是对抗组织么?!”



03

进京重新做律师这二十多年,因能力、精力所限笔者在刑事领域专注于为企业化解刑事危机、为企业家(也包括多位副省部、厅局级国企高管)提供辩护,期间也曾接触到更多敏感案件尤其高官家属为自行聘请律师进行的斗智斗勇和最终接受指定律师的无奈结局。此类案件辩护律师接受聘请后的第一关,便是与办案机关交涉真正取得辩护人资格。

在诸如南昌劳荣枝案杭州保姆纵火案以及备受关注的“张庆方大战占坑律师”等事件当中,家属聘请律师与所谓“占坑律师”之间的冲突都得到了戏剧性的呈现。再早些时候,李律师和平被判三缓四,家属发视频强烈指责官方指定辩护人在宣判后对当事人家属态度甚至比官方更为恶劣。笔者甚至经历过侦查机关将家属作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抓进来关上几个月之后被迫转而在当地委托侦查机关变相指定的律师!(点击参阅《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种套路》)



04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 d)项明确规定: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3)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无论从职业伦理还是行业规范上判断,“委托律师都应优先于指定律师”

所以,“占坑律师与聘请律师之争”原本就是个不值一驳的伪命题。但有司或自以为理中客者却很容易钻其中的空子,那便是“当事人自己同意”。所以,“指定律师”“法援律师”乃至“占坑律师”的辩护权没有问题。——显然,这不能一概而论。

劳荣枝案为例,“占坑律师”出现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办案机关明确告知劳荣枝家里已为其聘请吴律师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劳仍坚持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情况下,家属聘请律师应当尊重劳荣枝本人的真实意愿退出本案辩护。

二是办案机关未告知或者只告诉劳荣枝有权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但不告知家属已为其聘请律师的事实或是以其他方式限制其选择范围,在劳荣枝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自主”选择法援律师——从事后劳荣枝家属对指定律师的指责和二审由家属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事实上判断,劳案属于此种情况。这种自欺欺人的程序违法,显然是侵害了当事人和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至少,你得让当事人自己能见着家属聘请的律师,同时明确表态说明是自己自愿而不是被逼着不要这律师的吧?!



06

律师是格外需要“体面”的职业。

律师有幸被“官方指定”往往风光无限却也容易角色尴尬——有被指责为“形式辩护”走过场的,有被认为与官方沆瀣一气的……而事实上,他们可能确实在“忍辱负重”“认真履责”。

无论被指定的律师是何等的优秀与尽职尽责,既然接受指定介入公共事件可能因此赢得关注与声誉,也因此排除了原本应当优先的家属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就应当接受业界与公众的质疑乃至批评。若辩护可能成为某种“光荣任务”时,或许便已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


笔者虽然始终呼吁却也深知律师对此类指定几乎无从拒绝,毕竟不可能要求同行都如笔者这般秉持“四不原则”(不争当代表、委员或是协会“领导”也不主动参与任何评奖)以保持职业独立。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官本位时代,保障辩护权从根子上还是要相关组织从莫要强行推荐、变相指定律师做起——毕竟,法律援助理当高尚而不可猥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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