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律师都做到,但许多律师努力朝这个方向在努力......
——江平
前些时候,以张庆方博士为代表的“刨式辩护”引发争论;这些日子,所谓“律师天团”在郑州的“热闹”又引起“非议”。
支持者认为这是律师勇气与智慧的荣耀与光辉。质疑者以韩旭老师在其雄文《“刨祖坟式”辩护之忧思》中提出的质疑最具理性与代表性:
一是人无完人,不宜死揪住历史小辫子不放;
二是可能破裂原本就非常脆弱的法律人共同体;
三是可能触怒有司使当事人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某位博士律师则是根据网络消息而“义愤填膺”地撰文批评所谓“律师天团”中某些成员凌驾于法庭与法官之上、自诩当下最专业的刑事律师、以教授这一公共职位谋取个人私利、因意见相左而无端训斥一起参加辩护的其他律师等等“不当行为”。
另有一些律师,则抱怨某些案件中二审“过于表演化”的辩护导致一审相对良好的判决结果被撤销......(参阅《那些“美好的判决”注定因水土不服而屡遭打脸?!》)
所有过往,皆为序章。
其实,类似的声音在当年针对所谓死磕律师现象时都已经多次出现过。(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
归纳起来,可能还是要直面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法官可以批判么?当然可以!无论是其当下行为还是过往历史,公职人员尤其司法人员需要经得起被监督乃至被“刨坟式监督”。(参阅《后死磕时代的刑事辩护新思路?!》)
第二,法律共同体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以牺牲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代价求得来的,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律师都不应放弃。(参阅《法官、检察官为何在法庭上也如此嚣张地公然辱骂律师?》)
第三,司法人员因为律师表现而重判当事人属于人性弱点与滥用职权,不能将账算到至少不能完全算到律师头上——只是,如何莫要因为“职业冲动”与“个人功业欲”而不自觉地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当事人利益之上,或是有意无意使当事人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小白鼠”,恐怕也是所有律师都需要时刻自省的问题。(参阅《律师高尚,可能么?!》)
第四,如何平衡自身利益(包括个人意志、荣耀等)与行业整体利益包括是否触及同行、同事利益——律师需要英雄主义但又不可过度自我英雄化,否则极易招致职业反噬,既包括公权力可能的职业报复,也包括社会乃至同行可能的非议。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因人而异,能够坚守自己内心良知与人性的底线即可。(参阅《律师的十大关系》)
最后,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律师理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当也有权以不违背法律与职业伦理的一切方式为客户争取利益。——我们无需为他人的狭隘与偏见买单,但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参阅《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财新记者陈宝成先生曾经就杨金柱、伍雷这些前同行们有过一个生动而深刻的比喻,说他们总是通过所谓“极端执业言行”站在行业的最前沿而类似“最外层的白菜帮子”——而一旦他们“被剥去”,那些“本不那么极端”的同行们便成为最外围、最刺眼也最不安全的群体,由此律师的执业空间也就变得日益逼仄。
老一辈的律师中张思之先生(1927-2022)先生赶上了移动互联时代且大放异彩;后生一些的杨金柱(1956- )们堪称弄潮儿亦算得上“求仁得仁”,历史也终会给他们应有的评价;再年轻一些的群体中,则包括诸多博士、教授与博导们,无论如何这都不会是坏事。
对此江平先生曾经提出过一个“鸟笼法治”的说法,也就是公民、社会的权利范围与自由度究竟有多大,取决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碰撞与妥协。所以,民众与社会的每一次不同意见也总会对公共规则与公共权力的行为尺度产生影响。(参阅《决策气球|开天窗掀屋顶与房屋养老金》)
思之先生有言: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
这种相互辉映,既包括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个案正义与法治进程,也包括相互批评、彼此监督——甚至包括那位博士律师式的撰文斥责。毕竟,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既然参与公共事件就要有接受来自各界批评与质疑的准备与雅量。
笔者的朋友徐锦川先生讲:当一个战士在冲锋的时候,你不能坐等他出错再出言奚落!我从不以为杨金柱们时刻是个战士、时刻都站在正义一边甚至很多时候都不过是标榜正义的自我营销与造势,但,当他真的在冲锋甚至你拿不准他是不是真的在冲锋的时候,我们还是要支持至少是怀着敬重之心保持沉默的。——而那些容易产生争议的行业“最外层白菜帮子”们,也值得所有律师珍惜。至于尊重与否,强求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