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先刑事追究青岛嚣张女司机再取消寻衅滋事罪?!

文摘   2024-09-06 0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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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嚣张女司机逆行暴打退伍军人、林姓男司机事件引发巨大舆论风波。网友普遍认为对王姓女司机仅仅拘留十日、罚款千元处罚太轻,纷纷呼吁应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有不少法律人义愤填膺地认为本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第42条、第43条相关规定“与事实不符”而理当适用《刑法》第293条......显然,网络发酵所引发的舆情已经超越当事人行为本身成为所谓“民愤”的一部分这种事后影响而非行为人加害行为本身给受害人所造成伤害,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法定事由。

在这个问题上,近年来法律人的认知与言论很分裂:

一方面主张取消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强烈主张追究青岛嚣张打人女司机寻衅滋事犯罪;一方面主张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本能希望根据舆情与民愤(背后是个人自以为正义的愤慨?)加重当事人的责任......这背后,其实是法律人理性思维与寻常百姓朴素正义观的冲突。——所以,正义女神要蒙着面纱不被世俗乱相所干扰,不少国家要求法庭尤其陪审团须远离媒体以免被舆论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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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的两会上,前全国政协委员、现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律师多次呼吁依法废除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说: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是中国刑法的耻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更是直言: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不是用来耍流氓的!在这些学者、律师尤其担任代表委员的法律人长期努力下,公众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

第一,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限于四类情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青岛事件或许让我们意识到:只要刑法所保护的这些法益现实存在,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就不应该被取消。

第二,寻衅滋事罪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司法解释使寻衅滋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沦为某种“口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如何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时,都加上了“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便使原本明晰的立法模糊不清,从而通过某种“自我授权”的方式赋予司法机关超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这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在现实中造成司法权力滥用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这一罪名另一个分歧极大乃至受到强烈批评之处,便是司法实践中将网络空间视作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从而使这一罪名成为惩治网络表达的现实利器。

此前,对网络“不当言论”多给予行政处罚尤其是劳动教养。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对相关行为的惩治反倒上升到了刑罚的层面。


所以,“寻衅滋事”绝非简单立废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朱征夫们这样的代表委员乃至学者、记者和民众们如何有效制止权力滥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诸多不合理的东西很快换个面孔即可卷土重来,甚至更为凶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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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主张追究嚣张女司机刑事责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至少暴露出某种对于“加强管制”乃至“社会治理刑法化”的本能期待:

人贩子坏,杀!

网暴可恶,抓!

网络胡说,关!

......

在中国,似乎权力永远正确、时刻正义:但凡管理到位社会就不会出问题;但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便会得到有效制止。近年来拐卖儿童、惩治网暴或是其他修法事项,社会的倾向都是加重刑罚。——同时,也总有一种声音在拷问着我们:

天津老太太摆摊打气枪被判刑、河南农民逮3只蟾蜍和27只青蛙被刑拘、辽宁贩卖钥匙扣成了非法买卖枪支、广东陈氏父子做法事超度亡魂涉嫌诈骗......如此之多的荒唐刑事追究,究竟是这次对青岛女司机处罚太轻了,还是我们从前出手太重了?!


前述荒唐无非“机械司法”,无非在刑事司法领域内过度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忽视法律规则的原理以及天理、人情,将某些从常理、常识和常情均不会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行为本身也无道德可谴责性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犯罪甚至进行刑事追究乃至处以重罚,实际办案无法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屡屡引发公众不满造成不当舆情——“机械执法”成因复杂,而现实中组织“主动倒查”的几乎都是判轻了的案件。

所以,笔者深切理解“机械司法”背后确实有着体制内法律人的某种“无奈的心狠”,这种“无奈的心狠”若不予以克制甚至掺杂着办案者个人的私欲就可能演变成某种“刻意的心黑”。么宁等极少数检察官转行做律师遭受到律师同行谴责,就是因为他们在办案过程中诸如指责李庄嫖娼之类“私自加戏”太多。——此前,笔者时常呼吁体制内外法律人都要努力保有“法律人的温度”,现如今却只敢期待大家能够坚守得住人性的底线。——毕竟,一个社会坚守底线比提升高线要重要得多,过于紧绷的体系也总是更容易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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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参阅:“机械司法”中法律人“无奈的心狠”与“刻意的心黑”死刑印象——刑罚越重越有效么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法官、检察官为何在法庭上也如此嚣张地公然辱骂律师——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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