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历史的天空与庶民的胜利】昨晚聚会邂逅上面这首歌的原唱,也谈及这首歌——历史的天空中,你我何其短暂与渺小。
感谢编剧九年先生创作的神剧《箭在弦上》,剧中人物用的都是身边兄弟们的名字:靳东先生演的荣实,陈龙演的吕良彪,昨晚特地当面感谢了靳东先生出演本剧——原本很希望老版《三国》里的二哥陆树铭饰演吕良彪,可惜年纪不匹配。似乎,大家都特别认同于谦的那句话“玩好了,就是拼!(点击即可参阅)”
周末午后的阳光照进房间,想起前天与历史学家马勇先生一叙,让我悲观的心多了一丝希望——我是个悲观的乐观主义者,也是个乐观的悲观主义者。
想起曾经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在中闻所吴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李轩教授等诸公的具体推动下,每年都要评选“影响性诉讼”年度十大案例,旨在“以个案推动法治,以诉讼影响中国”。笔者有幸担任该研究会理事,以下是某次参加研究会年会论坛时的一个即兴发言。
法治国家,任何商业的、非商业或政治的、非政治的社会冲突,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逐渐降温。
——托克维尔(法)
自由之学者、独立之媒体、职业之律师,都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有些国家官员被百姓分成两拨令其相互竞争并被公众选择,另有些地方百姓被官府分成两拨使之彼此冲突被官家收拾。
——吕良彪
一、“具体法治”与“影响性诉讼”: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公民意见形成公众意志与公共权力进行的博弈
刚刚看到许博士——通过孙志刚事件公众已经对他足够了解。最近许先生遇见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不久前他去外地给一名民感案件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居然被当地某些人和机构指为所谓的“小偷”并试图采取强制措施以试图阻止他的辩护。这令人想起索尔伦尼琴那段话:我们知道他们在XX,他们也知道他们在XX,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XX,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XX,但是他们依然在XX。
许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或是其他诸如佘祥林案件、刘涌案件、李庄案件、区伯“被嫖娼”事件等等原本只是一件事情或一起案件,经过媒体、自媒体披露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并表达各自意见之后就演变成为“公共事件”。当下不仅普通百姓,甚至公检法人员甚至相关领导、省高院前副院长、市政F委书记等纷纷网络喊冤。显然,互联网时代媒体、自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而和平地“放大”事情的途径,独立的司法则为裁判是非与制止权力滥用、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途径。
当“事情”演变为“事件”、承载着公众意志时就具备了一种“新闻影响力”。这种“新闻影响力”的发展,可能形成一种公众意志从而改变现有规则从而形成某种“制度影响力”——典型者如孙志刚事件之后收容审查制度的被取消,其实质在于集合公众的力量迫使公权力改变意志,以此推动社会规则的变更和社会的变革。
所以,影响性诉讼的实质就在于舆论或者媒体,集合公众的力量,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个人意见”使之成为一种“公众意志”,向全社会尤其是公共权力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推进社会公众规则的演变,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
二、影响性诉讼的基础:思想自由、媒体独立、司法权威
从法治的视野审视影响性诉讼,我们不妨将视野拉得更远一些。今天中外学者、记者与律师共济一堂,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若干历史事件:
首先,我想到了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想到了始终充斥着几千年中国历史的“文字狱”——这背后体现着历代统治者的“政治智慧”,用孔夫子的话来说叫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言以蔽之:老百姓还是愚蠢些比较安全,不能要他们胡思乱想——思想的自由是专制的天敌。
接下来,我想起《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春秋时齐国大夫崔杼杀死了齐庄公,太史据实在简策上直书“崔杼弑齐君”。崔杼恼羞成怒便把太史杀掉了;太史的弟弟接着仍这样写接着被杀;太史的另一个弟弟仍然坚持不改。崔杼无可奈何,只好听其所为。另一位史官南史氏听说太史兄弟相继被杀,无所畏惧地操起竹简赶往朝廷要继续如实记载这件事情,路上听说崔杼弑君之事已被如实记载才返回家中。这让我强烈感受到,在中国历史上要如实记载和传播历史的真相是需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但也正是这些事实的记载与传播多少让皇帝老爷们有所顾忌。
最后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第一个讼师叫作邓析的。史料记载,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他在郑国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人打官司,因而被后人视为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邓析不但是古代第一位有据可查的讼师,在中国历史上还创造了数项第一:第一个编修了私家刑书;第一个进行普法宣传;第一个使用“大字报”引导老百姓参政议政。后来,驷颛以“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为由将邓析杀了。
这些事情表明,在中国几千年前进过程中从来都只允许权力(尤其最高权力)的声音传递出权力的权威。在官府权力与民众权利这一人类基本博弈中,草民、贱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
也正是在这样一片土壤上,慢慢着长出来三种人:第一种是学者,为这个社会提供思想,思想的自由使人们心灵变着自由,使人们的视野变着宽广,由此产生宪制、法制人权的基石;第二种叫记者,他们总是善于发现和揭露一些事情,当然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媒体似乎不完全相同;第三种人叫律师,这种律师不同于“讼师”,而是一个依照程序正义的理念,依照国家法律制度,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私权利,而对公权力说“不,不是这样”。正是这样一些人存在,在推动着整个法制,整个中国历史不断前行。——所谓“影响性诉讼”的基础正是包括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思想的自由,二是媒体的独立,三是司法独立权威与坚守程序正义。
三、影响性诉讼:通过具体鲜活的一起起事件点滴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时下有一个非常热门的词,叫“具体法治”。从律师的角度而言,维护具体主体权利是其职责所在。任何宏大叙事对于律师而言,都必须落实在具体个案中才更具影响力。——所谓影响性诉讼正是使权利主体明晰化具体化的落实过程,离开了具体的权利主体所谓抽象的人权无从谈起;离开了对具体权力运行的监督,权力的制约不过一句空话。
哲人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最原始、最基础的法律实践在于诉讼。通过一项项具体权利的保护,通过对一项项具体权力的监督,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约才可能成为现实。律师的天职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虽然从工具价值的职业意义而言律师可能成为利益冲突各方的代言人,但从律师主体价值追求上尤其应当成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
二十多年前辞去法官职务回到律师队伍之际,著名报告文学作家胡平先生曾经对我做过一个长篇专访发在当时江西发行量最大的《江南都市报》上。最后我想用这篇专访的标题和大家共勉,因为我们的事业
“毕竟是在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