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新规来袭,B证MAH路在何方?

2024-09-18 18: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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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了深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委托生产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药品从研发到市场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网络上热传一份《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强化对MAH委托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继132号文之后,这一新规再度成为医药行业关注的焦点,被誉为“7.22惨案”的升级版,预示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B证MAH委托生产的监管正逐步收紧,本文对《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如有遗漏或不足,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一、我国委托生产监管法规概览

MAH,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的中文简称,这一制度将药品的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赋予了研发机构或个人更大的自主权。在此制度下,持有人可自行生产药品,或选择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极大地促进了药品研发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我国MAH委托生产监管法规发展史概述如下:


2016年6月6日,中国启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通知,标志着MAH制度的正式实施。随后,国家局发布了具体工作通知,为制度试点提供指导。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为MAH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2020年,修订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继施行,进一步完善了药品监管体系。同时,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指南和模板,以规范委托生产行为。2018年,国家药监局还就MAH试点中的药品生产流通问题给出了批复。2022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MAH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规定。最近,2023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MAH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进一步强化对委托生产的监管。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药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新趋势

《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风险防控、技术转移、共线生产管理、样品检验、监管许可、跨省协作、法律责任及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强化监管和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下是笔者提炼并概述的新规要点内容:


1.分类施策:创新药与急需药品可委托生产,常规药品侧重自行生产

政策支持导向:支持1类创新药、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和治疗罕见病药品等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其他类别药品,原则上以自行生产为主。


2.拥抱信息化,促进受托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 鼓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新开办受托生产企业、新增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生产线涉及国家集采、高风险药品的,应当具备制造管理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 鼓励高水平、专业化的合同研发生产型受托生产企业(CDMO)发展,支持其接受委托生产,支持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具有严格监管能力机构(SRA或者WLA)的监督检查。


3.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质量责任:

  • 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应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药品GMP。

  • 受托企业需具备与受托产品相匹配的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线及产能等条件。

  • 强调受托企业在接受委托前应对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优先选择组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备的持有人合作。


4.风险防控与质量管理体系衔接:

受托企业应配合持有人进行季度风险研判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受托生产文件体系,确保与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强化记录和数据管理。


5.技术转移与生产管理:

  • 强化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沟通和分析,确保转移前后药品质量一致。

  • 明确受托企业应做好技术转移相关确认验证工作,确保工艺稳定可靠。


6.共线生产管理:

系统梳理生产线上的共线生产品种,全面评估共线生产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

新品种、物料共线生产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通报所有共线品种持有人。


7.同一品种多委托管理:

同一药品接受多家持有人委托生产时,应分别制定工艺规程,确保物料管理和生产过程独立。


8.样品与检验管理:

  • 实行双留样制度,确保物料和制剂产品符合药品GMP要求。

  • 鼓励持有人与受托企业具备检验能力,对无菌药品等重点品种进行抽检。


9.监管与许可要求:

  • 严格审核受托生产许可申请,重点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 对长期停产的药品以委托生产形式复产需符合再注册要求,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10.跨省监管协作:

加强跨省委托生产的监管协作,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信息。


11.法律责任:

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和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https://www.nmpa.gov.cn/、百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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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药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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