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重磅出击!银行员工融资 “黑洞”:17 亿违规操作与 270 万利益暗链

财富   2024-11-23 20:18   福建  

改编自 信贷风险管理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精密架构中,审计署无疑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其作为我国审计工作之巅峰水准的代表,始终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视作各类审计项目之核心攻坚要点。审计署所揭橥之众多审计案例,实乃审计从业者之绝佳研习范本,于其中,不仅可精研审计之精妙方法与精湛技艺,亦能体悟前沿且深邃之审计理念,进而为金融秩序之维护与行业规范之遵循奠定坚实根基。

回溯至 2015 年,审计署于对某国有银行之例行常规审计进程中,敏锐察觉该行分行私人银行部时任副总经理王某与高级产品经理关某等一干人员,行径颇为可疑。彼等涉嫌严重违反相关金融法规与银行内部规程,私自为第三方从事基金之募集与销售活动,以此助力其融资规模竟达近 16.81 亿元之巨,并在此非法运作过程中,妄图谋取不正当之私利。此等行为,已然严重侵蚀银行体系之稳健根基,对金融市场之公平公正秩序构成显著威胁。

鉴于此严峻事态,2016 年 5 月,审计署秉持高度之责任感与使命感,毅然将此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部,以冀借助司法力量深入彻查,使违法者得以绳之以法,还金融领域一片清朗乾坤。历经司法机关之缜密侦查与严谨审判,2017 年 11 月,法院最终以受贿罪之罪名,依法判处王某、关某有期徒刑各 3 年。此一判决结果,彰显法律之威严与公正,亦为金融行业从业者敲响一记振聋发聩之警钟。

深入探究此一典型案件,不难发现,在某些银行员工的错误认知中,似乎存在一种所谓 “奖励” 之潜规则谬论。然实则,此等观念大谬不然,但凡涉及此类非正当利益获取之行为,皆已确凿无疑地踏入法律之禁区,触犯刑律之红线。银行员工当明晰,金融行业之规范运作系基于严谨之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操守,绝无丝毫模糊地带可供投机取巧。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审计署于本案中所运用之审计思路,恰似一盏明灯,为从事银行审计工作之人员照亮前行之路。其通过对银行资金流向之精准追踪、业务流程之细致梳理、人员关联之深度挖掘,以及对各类金融数据之缜密分析与比对,成功抽丝剥茧,揭开此一重大违规融资案件之神秘面纱。

两名银行员工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收取好处267.7万元

于金融法治之广袤天地间,每一起金融违法案件皆如同一颗巨石投入平静湖面,泛起层层涟漪,引发各界对金融秩序维护与规范执行之深刻反思。本案所涉之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员工王某与关某之违法行径,即为此类典型例证,值得吾等以金融法律专家之视角深入剖析,以昭显法律之威严与公正,亦为金融行业之合规发展提供镜鉴。

王某,生于 1978 年 9 月,具研究生学历,其原任职于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身兼副总经理之要职,并主管私人银行部壹分部事务。关某则于 1980 年 7 月降世,大学文化背景,时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高级产品经理。此二人于甲国有银行之金融业务运作体系中,本应秉持专业操守与合规意识,为客户提供稳健且合法之金融服务,然其实际所为却背道而驰,深陷违法泥沼。

追溯至 2012 年上半年,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涉足汉红公司私募基金 “汉红贵金属矿业股权投资基金” 之代理销售业务,彼时王某与关某于该私募基金于分行之代销进程中施加助力。然此助力之举,并非基于正当业务考量与合规操作流程,而是为一己私利所驱动。依行业规范与银行内部规程,汉红公司竟决意给予关某、王某所谓 “奖励”。此 “奖励” 之名,实乃掩人耳目的非法利益输送之幌子。2012 年 6 月 25 日,汉红全资子公司将 360 万元转至广顺公司账户;两日之后,广顺公司即将 81.09 万元转入关某岳母唐某账户;又两日,唐某账户取现 80 万元,关某从中取出 30 万元现金交付王某。王某收受此款后,归家告知其配偶此系销售产品之佣金,旋即其配偶将该款先存入招行账户,次日再转入王某账户。此一系列资金流转操作,看似隐蔽,实则难逃法律之审视,其本质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非法好处之确凿证据。

至 2014 年 5 月,关某以产品经理之身份具体经办华安理财产品之相关事宜,王某则凭借私人银行部负责人之权限予以审批同意,从而使该产品得以准入。此后,此华安理财产品借甲国有银行壹分行辖内各支行之渠道,向分行之私人银行客户推荐销售,累计募集资金高达 9 亿元之巨。然此过程亦非合规有序之金融运作,而是充斥着违法违规之瑕疵。2014 年 9 月 18 日,负责设计华安理财产品之人史某以还款名义将 291 万元转入关某岳母唐某账户(其中 104.392 万元为壹分行其他工作人员所收取)。两日之后,唐某账户取现 125 万元,关某于 9 月 20 日晚将 100 万元现金交予王某,王某如法炮制,告知其配偶此为销售产品佣金,次日其配偶便将该 100 万元现金存入王某配偶母亲卢某账户。

综上所述,经缜密梳理与核算,王某、关某于上述两家公司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凭借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非法好处 130 万元与 137.7 万元。此等行为,严重违反金融行业之廉洁自律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受贿罪之显著要件。

审计署所出具之《关于甲银行壹分行私人银行部员工关某涉嫌收受贿赂 266 万元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审计工作底稿等权威书证确凿表明:甲国有银行壹分行私人银行部王某、关某等人,逾越权限审批代理销售私募产品 “汉红基金” 与 “华安基金”,且于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肆意夸大、虚假宣传产品特性,蓄意误导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更为甚者,彼等竟以虚构劣后资金、篡改开放赎回时间以及虚设预期收益率等欺诈性虚假手段,协助上述公司骗取客户之投资信任。截至 2015 年 6 月末,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代销 “汉红基金” 之规模达 7.79 亿元,然部分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却无力兑付;代销 “华安基金” 之 9.02 亿元亦深陷兑付风险之困境。

甲国有银行壹分行零售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之证言亦揭示:分行引入华安系列理财产品之举公然违背甲国有银行总行之相关规定。其中吴某之证言进一步证实华安系列理财产品于发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问题,诸如未依法报甲国有银行总行审批、劣后级投资未切实到位、投资投向集中度过高等等。此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客户之合法权益,侵蚀银行之信誉根基,亦对金融市场之稳定秩序构成巨大威胁。

于法律之视野下,王某与关某之行为已然触犯刑律,其必将面临法律之严惩。此案件亦警示金融行业从业者,务须严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底线,莫因一时之私利而罔顾法律之威严,否则必将自食恶果,陷入法律制裁之深渊。同时,金融机构亦应以此为鉴,强化内部管理与合规审查机制,确保金融业务之健康、有序开展,为金融市场之稳定繁荣贡献力量。

法院判决情况

于金融法治之庄严殿堂,每一项司法裁判皆为正义之宣示,对违法犯罪者予以应得之惩处,亦为金融秩序之稳固筑牢防线。本案中王某与关某之命运转折,自其违法行径败露而渐次展开,最终经司法之公正裁决,落下沉重帷幕,其历程与结果皆蕴含深刻之法律意义与金融行业规范启示。

追溯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王某与关某之职业生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而急转直下,二者均遭免职之严厉处分。此乃其违法之初步警示信号,然彼时其违法行径之全貌尚未全然浮出水面。继而,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王某与关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此为法律程序之强力介入,彰显司法机关对金融职务犯罪之零容忍态度。至同年 10 月 1 日,二人被正式逮捕,其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标志着案件进入更为严谨深入之司法侦查与审理阶段。

法院于审理过程中,经缜密审查与精准判断,认定王某与关某于汉红基金、华安基金相关金融产品之申报、宣传及销售等关键事宜中,虽于工作岗位、职责与权限层面存在差异之表象,然于犯罪行为之实质架构内,二者之地位与作用实则难分轩轾,彼此紧密关联,缺一不可。此等判定,精准洞察犯罪行为之内在逻辑与协同性,揭示其共同犯罪之本质特征。

尤为关键者,法院明确指出,王某与关某身为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之人员,本应恪尽职守,秉持廉洁奉公之职业操守,为金融业务之合法合规运作保驾护航。然其竟背道而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收受财物,此等行为已然严重触犯受贿罪之刑律条文,且鉴于其受贿数额巨大,对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显著损害,依法自应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

然值得一提者,于司法裁量之天平上,亦考量到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情节,此乃其在司法程序中展现出之一定程度之悔罪态度与配合度。加之其亲属均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此行为于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之损害后果的部分弥补与修复努力。故而,法院秉持宽严相济之司法原则,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关某均犯受贿罪,均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之刑罚。

解析审计署审计思路

于金融监管与合规审计之宏阔疆域,审计署所秉持之审计思路仿若一盏明灯,照亮金融业务潜藏之暗角,精准揪出违规违法之蛛丝马迹,尽显其在金融领域之专业权威与强大威慑效能。依凭上述判决书所披露之详尽细节审慎剖析,可清晰洞察审计署于本案所运用审计策略之精妙脉络。

审计之初始切入点,毅然选定自业务层面切入,尤为聚焦于已然呈现风险之业务领域。盖因业务之风险表征,往往为深层违规隐患之直观映射。以汉红基金无法兑付之困境为显著例证,此一现象即刻引发审计署相关审计精英之高度警觉。遂以银行代销汉红基金业务为核心审计标的,深度挖掘其中有悖合规准则之瑕疵与纰漏。于此过程中,绝非浅尝辄止,而是以敏锐之洞察力与精湛之审计技艺,穷极业务流程之每一处细微关节,自产品申报之合规性审查,至宣传推介之真实性核验,再至销售环节之规范性考究,皆纳入严谨审计视野。

继而,审计视角巧妙且果断地由单纯业务审计迁移至对人之审计维度。盖因金融业务之运作,终归系由人所主导与执行,风险业务与违规业务背后,人之因素堪称关键枢纽。通过对汉红基金业务违规之处的深度剖析,审计目光如炬,锁定于关某、王某等关键人物在业务流程中所扮演之角色与可能存在之不当行为。此一思维转换,恰似抽丝剥茧,由表及里,精准定位问题根源。

在深入探究人之问题时,审计手段之精妙运用彰显无遗。极有可能同步从汉红公司之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追踪溯源,以及对关某、王某及其关联账户之资金往来实施严密监控与细致分析。此等多维度、全方位之审计举措,仿若一张精密之信息捕捉网,成功查获关某、王某收受汉红公司 81.09 万元非法好处之确凿证据。此一突破,不仅为案件侦破提供关键锁钥,更为后续审计路径之拓展奠定坚实基础。

值得称许者,借由关某岳母唐某账户此一关键线索,审计思路如灵动之脉络,顺势牵出华安基金销售之隐秘问题,进而深度挖掘出关某、王某于该基金销售进程中所收受之额外非法利益。此一审计路径之延展,于业务问题与人的问题之间娴熟切换与交互印证,充分展现审计思维之连贯性与逻辑性。恰似一场精妙之棋局,每一步落子皆深思熟虑,环环相扣,终致将由人之违法违规行径所引发之系列业务问题一网打尽,查深查透,毫无遗漏。

如此审计思路,淋漓尽致地彰显审计署之专业性。其专业素养体现于对金融业务架构与法规准则之深刻理解与精准运用,能够于纷繁复杂之业务表象中敏锐捕捉违规信号;其权威性展露于对审计策略之笃定自信与对违法违规行为之坚决揭露,令金融从业者敬畏有加;其威慑力则彰显于对金融市场违规乱象之有力震慑,为金融秩序之稳定健康发展构筑坚实屏障。此一典范式审计思路,无疑为金融审计领域树立卓越标杆,供后来者研习借鉴,亦为金融行业之规范自律注入强劲动力,促其于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京02刑初79号《王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京02刑初80号《关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警示录

于金融行业之浩渺星空中,银行员工仿若璀璨星辰,肩负着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客户权益之神圣使命。然本案恰似一记划破夜空之霹雳,以沉痛之教训再度向广大银行员工敲响警钟:于职务履行之疆域,任何妄图借职务之便谋取非工资性额外收入之行为,无论其披挂何种堂皇名义之伪装,抑或诡称所谓行业规则之庇护,皆为违规之劣迹。若其数额逾越法定界限,达至足以撼动法律天平之程度,则极有可能已踏入犯罪之渊薮,面临法律之严苛制裁。

需明辨者,若此类非法收入涉及单位资金,其行为性质则可能转化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之范畴。贪污罪者,犹如金融领域之硕鼠,以权谋私,侵吞公共财物,严重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对单位财产权益之公然践踏,违背员工对单位之忠诚义务与职业操守。而若非法所得源于客户资金,则极有可能构成受贿罪,此罪之危害,不仅在于损害客户对银行之信任根基,更破坏金融市场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使金融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此乃金融法律领域之基本常识,然却关乎银行员工职业生涯之荣辱兴衰,乃至身家性命之安危祸福。望广大银行员工铭记于心,奉为圭臬,切不可因一时之贪念,误判局势,妄图侥幸于法外。须知,法律之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之蛛丝马迹皆难遁其形。一旦失足,往昔之辉煌成就将化为泡影,自由之身将被禁锢于法律之牢笼,声誉扫地,追悔莫及。故而,银行员工当以本案为鉴,时刻秉持廉洁奉公之职业信念,坚守法律底线,于金融合规之康庄大道上稳健前行,方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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