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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l 新心 原 编辑 l ZT少鹏
改写自l 信贷风险管理
在人性的舞台上,欲望宛如一把双刃剑。适度的欲望可成为驱动进步的引擎,然而,一旦挣脱了控制与监管的缰绳,便会如汹涌的洪水猛兽,肆意奔腾,所经之处,不仅会将当事人及其家人拖入深渊,更会使相关组织与单位深陷经济泥沼,声誉蒙尘。此般规律,犹如铭刻于金融领域的铁律,对于银行从业者而言,其约束力更甚。近年来,一桩桩银行腐败案件的浮出水面,便是这铁律的有力见证。有鉴于此,强化对各级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的管控,无疑应成为银行各级管理者案牍之上的重中之重,亟待深入思索与践行。
牛某,曾执掌一家中小银行帅印达十二载之久。在其任期内,贪欲如影随形,疯狂滋长。他将手伸向 25 名客户与 15 名下属,收受财物累计超 5000 万元之巨,同时,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他人输出资金逾 4000 万元,全然不顾金融法规的红线。令人瞠目的是,即便先后两次遭受查处,其贪婪之火仍未熄灭,其配偶亦受其蛊惑,直接参与其中,收受 75 万元。直至退休一年之后,牛某终被法网擒获,法律的天平给出了公正的裁决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牛某以其惨痛的经历,为欲望失控者敲响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也为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与自律,留下了一个沉重而深刻的案例教材。
案件基本情况
在金融领域的权力舞台上,牛某自 1957 年 8 月降生于世后,于 2006 年至 2017 年 4 月间,荣膺甲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之职,后转任党委副书记。然而,在此漫长的任期内,他却深陷贪欲泥沼,肆意践踏金融法规与职业操守。
2006 至 2017 年期间,牛某凭借职务之便,仿若开启了一场疯狂的敛财狂欢。其受贿对象涵盖 25 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所收受的贿赂形式多样,包括人民币 2670 万余元、价值 1357 万余元的干股分成、价值 1059 万余元的房产 4 套、价值 20 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 50 万元的玉佛,而这一切均是为他人在贷款发放、服装采购、办公房采购等关键业务领域谋取私利的回报。同时,他亦未放过银行内部,非法收受冯某等 15 名银行员工人民币共计 58 万元,将公权沦为私惠的工具,为他人在子女安排工作、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人事事项上大开方便之门。其受贿总额高达 5224 万余元,其中 1439 万余元虽属未遂,然其贪念之盛已昭然若揭。
细察其违法细节,不禁令人咋舌。于银行工程建设领域,牛某将之化为敛财的重型利器,受贿金额竟高达 3157.08 万元。2011 年 9 月,甲银行与房产公司携手共建分行办公楼项目,为答谢牛某在工程承建与款项拨付等关键环节的 “助力”,房产公司承诺项目竣工后给予牛某 4500 万元项目提成。2014 年 3 月,牛某狡黠地指使项目负责人将 1600 万元提成款以他人名义,以月息 3.5 分的高利出借给贷款客户,自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累计坐收利息 1607.47 万元。2013 年初,另一房产公司承建银行家属楼工程,贷款客户郑某、刘某 1 与牛某狼狈为奸,约定牛某可获取项目利润 33% 的干股分成。至 2017 年底项目竣工交付,经专业鉴定,该项目利润达 4112.38 万元,牛某应得 1357.08 万元,虽未实际到手,但其贪婪之心已暴露无遗。此外,牛某还在银行营业用房购置事宜上大做文章,通过向他人购买分行营业用房,使他人斩获 3680 万元暴利,而他则欣然笑纳客户奉上的 200 万元现金。
牛某自家开设的茶楼,竟沦为隐秘的敛财重地,在此处收受的贿赂金额达 375 万元,其中两笔大额贿款分别为 200 万元与 100 万元。这不禁引人遐想,茶楼是否仅是其收受贿赂的显性场所,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未被揭露的受贿行径?虽判决书未予详述,但从现实逻辑推断,即便未构成犯罪,违反八项规定及作风问题恐难脱干系。
更令人瞠目的是其配偶的行径。或许受牛某贪念的熏染,牛夫人亦深陷其中,先后五次收受五人好处共计 95 万元,甚至有一次以其弟弟婚房之名,公然向贷款客户索要 25 万元房产一套。此外,牛某还以其配偶弟弟虚假办理股权转让之名,收受客户一套价值 692.12 万元的北京房产,并最终登记于牛夫人母亲名下,其家族式贪腐令人痛心疾首。
在高息借款给贷款客户方面,判决书揭示牛某向四名贷款客户高息放贷,此四名客户累计贿送牛某好处 693.74 万元。虽仅披露三名贷款客户的借款金额便高达 4100 万元,其中一笔 1600 万元借款月息 3.5 分,牛某借此获利 1607 万元。此等高息借款收益绝非普通民间借贷,实则是权钱交易的变体,理应纳入受贿金额的核算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牛某曾因涉嫌违法违纪于 2014 年、2016 年、2018 年三度被当地纪委、监察局查处。然其贼心不死,在 2018 年 6 月 8 日因办案人员掌握其收取贷款客户 692.12 万元北京房产线索而被留置之前,在前两次查处过程中,牛某仅退回两名行贿人 150 万元,其后又与牛夫人收受 4 名贷款客户 145 万元好处。其胆大妄为至此,实乃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
尤为讽刺的是,2009 年 12 月甲银行改革,自主选聘干部,牛某自书承诺书,宣称于 2010 年元月 6 日经自主选择解除县级干部身份,愿在甲银行奉献终生。然其后续的贪腐行径,却将此承诺书无情地践踏于脚下,沦为一纸空文。牛某的案例犹如一记警钟,在金融行业的长空中久久回荡,警示着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莫让贪欲主宰命运,亦提醒监管者应强化监督机制,确保金融领域的清正廉洁与稳健运行。
法院判决情况
于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牛某辩护人振振有词,试图为其构建起一道看似坚固的无罪防线。其辩称牛某与行贿人之间存有大量且大额的债权债务关联,故而不应被判定为受贿。诸如声称收取贷款客户的北京房产系客户与牛某妻弟间债务的相互抵消;所收取的现金并未落入牛某本人之手;涉案房屋始终未曾完成过户手续;收受下属的财物不过是人情世故的正常往来;且牛某与牛夫人已然离异,离婚后牛夫人收受的好处,牛某全然不知晓。
然法官目光如炬,以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将辩护人所陈之辞逐一驳回,不予采纳。法院经审慎审理后认定,牛某在其任职期间,充分利用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大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在诸多事务上谋取利益,其受贿数额堪称特别巨大,此等行径已然构成受贿罪。而在国有资本全然退出之后,牛某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身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旧罔顾法律,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亦达较大标准,此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牛某虽未实际获取 1357 万余元的干股分成以及价值 82 万余元的别墅,此情形依法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之际予以从轻考量。亦有在案发之前,牛某退还郑某价值 260 万元的房产,退还刘某 4100 万元现金,退还张某 350 万元现金等情节,法院对此亦酌情从轻处罚。而案发之后,牛某的家人代其退赃款,庭审之中牛某亦有认罪悔罪之表现,且在判决之前积极缴纳罚金,法院综合上述诸般因素,再次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律的天平落下公正之槌,法院判决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此判决不仅是对牛某个人贪腐行径的严厉惩处,亦彰显了法律在金融领域反腐倡廉征程中的坚定决心与强大威慑力,警示着金融从业者当敬畏法律,坚守职业操守,莫蹈牛某之覆辙。
结束语
在对判决书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研读之后,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悄然浮现:牛某的受贿违法行径,竟大多集中于其解除县级干部身份之后,即自 2010 年 1 月起。彼时的牛某,或许在内心深处笃定地认为,自此脱离了国家纪委的监督视野,那蛰伏于心底的贪念便如同脱缰之马,肆意奔腾而不再受丝毫节制。
然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2018 年 3 月国家监委的应运而生,重塑了监督的格局。其监督的触角延伸至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为主体,牛某最终的落马受查,恰是国家监督机制改革成效的生动例证。这一细节如同一记重锤,敲响了监督缺失警钟,深刻地揭示出缺乏监督的情境是何等的可怖。在金融领域这片广袤的天地中,银行员工手握一定的权力资源,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制衡,人性中的贪欲便极易被诱发,进而如癌细胞般侵蚀金融秩序的健康肌体。
牛某的案例犹如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加强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绝非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极其紧迫的必要性与关乎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它呼唤着银行管理者应时刻紧绷监督之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让每一位员工的行为都置于阳光之下,使其深知权力与责任相伴,违法违规必将受到严惩。唯有如此,方能在金融的浪潮中,筑牢廉洁自律的堤坝,抵御贪腐的汹涌暗流,确保金融行业的行稳致远,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公众的信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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