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模式是大宗进出口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无融资,不贸易”。
依笔者之见,大宗贸易人注重交易流程(Transaction Procedures),“轻视”融资模式本身。之所以说轻视,不是说他们认为贸易融资不重要,是因为大宗贸易人会想当然地认为,相关贸易融资工具(国内证\国际证、福费廷、SBLC、PB、DG等)由银行出具,由银行把关,风险可控。
其实,稍微往下思考一步就能击破这种认识局限性,银行在为谁控制风险呢?答案不言自明。
01
贸易融资三特性
贸易融资有三个特征:结构性、流程性、自偿性。
归根结底,结构性和流程性的目的是为了现实自偿性,通过结构化和流程化设计,确保资金提供方通过贸易本身回款清偿融资金额,从而现实“自偿”。
结构性,指将各种金融工具组合(如:国际证与议付或进出口押汇,国内证与福费廷等)嵌入融资模式中,展现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
流程性,具有转移风险和输送利益的作用。
02
大宗进出口贸易,贸易融资模式设计案例
SBLC\DLC\PB\DG等具有独立抽象性的融资产品是驱动大宗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
欲将这些产品中单个或组合嵌入交易模式中是需要相当娴熟的知识经验才能驾驭,既需要对这些融资产品本身及其运作规则非常精通,还需要非常熟悉国际贸易全流程七大模块(国际贸易合约、国际结算与担保、Incoterms、保险、提单、租约、海关)业务实务,甚至,还需要对交易标的产品的特性有相当的了解。
笔者最近代理这样一个案例,协助客户(GDC)优化交易和融资模式,通过设置保证金且以DLC单据的形式将管控发货金额在保证金限额内的方式为资金方提供保障。
案例:
GDC客户提供信息:客户打算为国内一家农副产品公司GXC从越南进口火龙果产品提供代开证(DLC)融资服务,开证行为英国银行,开证金额2300万美金,试单300万美金。
客户提供结构图如下:
该结构是典型的“非常规境外融资”模式,境内公司GDC委托境外香港公司向英国银行提供担保并申请开证,由英国银行开出DLC给越南供应商,结构上属于“外保外代”模式,而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只规定了“外保内贷”和“内保外代”两种模式,这个横空出世的“外保外代”模式却在市场中大行其道,至少很多人“信以为真”。
问题出在哪里?
按2014年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办法理解,这类“外保外代”跨境担保,不需要提前报备外管。
但是这类业务模式,从跨境流出形式来看,有三种情形:
1、作为开证申请人向英国银行偿付信用证款项,开证申请人流向英国银行的跨境支付,报给外管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类型是个问题?
2、开证申请人不付,香港公司支付,后向国内开证申请人索偿,国内赔付时,此时归为资本项目业务,会有政策障碍,只有单边对外支付,没有常规双边的有借有还的形式;
3、开证申请人不付,香港公司支付,不产生任何跨境支付,这是暗箱操作,但很容易发现问题,因为有国内申请人有报关进口数据,而没有付汇数据,报关与支付数据明显不匹配。
综上,笔者认为,要执行这种融资模式应提前跟当地外管沟通,这种模式很有可能不被认可。
总结一句大白话就是,“有货物入境,无资金对外支付”,外汇监管不合规,早晚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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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优化后的融资模式及其分析
3.1 融资结构调整与风险提示
笔者建议大陆公司A,将交易结构调整如上图所示,也即,香港(HKC)公司委托大陆公司B托管融资方大陆公司A保证金(融资金额的20%),待所有交易完成后支付给HKC公司,香港(HKC)公司向越南供应商开出DLC,越南供应商收到DLC后,直接向大陆公司A发货,大陆公司A验收货物当天向香港公司HKC支付对应货款,多次分批发货,完成交易闭环。
以上是合法合规的交易结构,但仔细分析基础交易过程,我们会发现如下风险仍然存在:
1)市场下跌时,大陆公司A怠于验收或故意不验收或验收不通过怎么应对?
2)保证金仅是融资金额的20%,有80%的风险敞口,如何管控风险?
3)在整个交易中发挥关键角色,大陆公司B暂时托管了大陆公司A支付的20%保证金,一旦出现纠纷,大陆公司A要求大陆公司B退还该如何应对?
4)大陆公司A与越南供应商合谋欺诈融资款也是有可能,也即,越南供应商集中将信用证金额对应瑕疵货物集中发出,货到国内海关,大陆公司A验收不合格或即便是合格产品也验收不通过,拒绝向HKC支付融资款,而此时,越南供应商已经凭单兑用信用证,HKC的损失已经产生。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不防!
3.2 特定产品及其存储、运输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本案中,交易标的物为农副产品-火龙果,具有易腐烂、损坏等特点,除此之外,还有如下问题:
运输过程角度看:应恒温环境中运输到港口、码头或陆地关口,还有,陆运乱象丛生,货损或不购买保险,根本无法监控运输;
运输工具角度看:海运、陆运(货车与火车)方式,货到陆地陆地海关关口交货给大陆公司A,贸易术语可能是CIF,也可能是FCA,还可能是运单,单据物权属性不确定,无法控货;
仓储角度看:产品应恒温存放且不易打理,一旦逾期验收或运输途中出现问题,腐烂可能性极大。
大陆公司B完全不熟悉农产品贸易,对风险控制节点不清晰,以上与产品运输相关的实际问题成为设计融资方案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3.3 哪些核心措施能保障出资方利益?
“大道至简”,任何投资第一要考虑的问题是“保障”,也即,保障本金,而不是利润回报!
笔者建议大陆公司B应明确融资方角色,不参与基础交易,HKC仅为形式上卖方和买方,由大陆公司A与越南供应商直接交易,大陆公司A直接验收货物,如有异议,直接向越南供应商索赔,与HKC公司无关。
为了防止欺诈等情况发生,在收取20%保证金的前提下,HKC公司掌控越南供应商发货节奏,设置越南公司每次交单索款的必备单据之一应是由HKC公司签发的发货指示函,当持续发货总金额达到20%保证金金额且大陆公司A在国内海关不验收货物,因此不向HKC支付货款时,HKC公司就暂停出具发货指示函,越南供应商也就不能发货,直到大陆公司A支付货款。
总结而言,该融资模式特征:
1)委托境内公司托管保证金20%,不得提前主张退还保证金,只能用于抵扣最后一笔交易货款;2)资金方既不参与基础交易(由供货商与买家直接交易并验收货物),又能控制交易进展(HKC公司用DLC单据-发货指示函,依据大陆公司A验货付款节奏控制发货节奏);3)资金方角度,风险可控;业务角度,方便便捷。
04
DLC的灵活性与妙用
该案融资模式核心要点之一是由资金方出具的发货指示函作为信用证兑用单据之一,它使得资金方获得保障,敢于为己方完全不熟悉的产品贸易提供代开证融资服务。
该案充分体现了DLC用作融资付款工具的灵活性,结合具体产品和交易,可以有千变万化的设计,要求用不同的单据兑用信用证,实现DLC妙用的效果。
总结:
一个融资模式设计的好与坏,有个基本前提条件: 对基础交易充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输与存储、贸易、验收与交付等流程,而不是凭空想象,亦不是“空中楼阁”。
一个融资模式好与坏的评价标准:资金方风险有保障、交易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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