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550 万贷款骗局:借壳公司作案,四大识别维度全解析!

财富   2024-11-19 21:07   福建  

原作者:新心| 改编自:信贷风险管理

在银行授信业务的复杂运作体系里,客户财务信息无疑构成了决策流程中的关键依据。当下,银行获取客户信息的主要渠道呈现出二元化的结构特征。其一,源自客户自身主动呈递的多元资料,涵盖基础资料、财务报表、购销合同以及产品宣传手册等各类文档。其二,则是依靠银行客户经理及相关人员的积极作为,通过诸如亲赴客户处拜访其高层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以挖掘一手信息,以及借助网络平台广泛搜索客户相关资讯等方式来拓展信息源。

然而,无论信息获取途径为何,其真实性皆亟待深入核查。盖因失真的客户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仿若迷雾,极易误导银行决策者,使其陷入错误的信息漩涡,进而令银行授信业务深陷巨大风险的泥沼。职是之故,强化对客户财务信息真实性的严谨核查,已然成为银行运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相较于个人类借名贷款,公司类借名贷款,亦即以借壳公司之名谋取银行贷款的现象,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此类贷款通常呈现出资料完备的表象,且实际用款人与借款公司在名面上的关联人,诸如法人代表、股东等,毫无瓜葛。若仅局限于对资料的形式审查层面,实难洞察实际用款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贷款的真切用途,如此一来,无疑将使贷款风险呈几何倍数增长。

为有效阻遏借壳公司贷款所潜藏的风险暗涌,本文拟通过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 1550 万元的骗贷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旨在与广大银行业同仁共同深入探究识别借壳公司贷款的四个核心维度。此探究过程,犹如在金融风险的荆棘丛中开辟蹊径,力求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营与风险防控构筑起坚实的壁垒,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彰显金融法律规制在防范信贷风险中的关键价值与效能。

案件基本情况

在金融秩序的法治天平与合规轨道之上,郭某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间的一系列行为,无疑是对金融法律规范与银行信贷信任机制的公然践踏。

彼时,郭某凭借其对乙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于 2016 年 10 月向甲银行壹支行递出贷款申请。此过程中,郭某施展了一系列狡诈且违法的手段。其虚构资金用途之举,犹如编织一张虚假的资金流向迷网,蓄意误导银行的风险评估与决策走向;提供虚假抵押物,以不实之资产作为信贷担保的基石,此乃对银行信贷安全防线的恶意侵蚀;更为甚者,伪造他项权证,妄图在法律程序的表象上欺瞒过关。凭借这一整套违法手段的组合拳,郭某成功从银行骗取 850 万元贷款。然而,这笔款项并未依约用于正当商业用途,而是被其肆意挪用,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泥沼,部分流入其他公司经营的资金池,全然背离了贷款申请的初衷与银行的信任托付。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前夕,尚有高达 759.5 万元的本金逾期未还,如同一笔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压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上,对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与资产质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继而在 2017 年 2 月,郭某又如法炮制,操控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再度向甲银行壹支行伸手求贷。同样地,他再次虚构资金用途,将银行对资金去向的预期引入歧途;提供虚假抵押物,破坏银行信贷的风险缓释机制;伪造他项权证,挑战法律与金融秩序的底线。此次,他成功骗取 700 万元贷款,而这笔资金又被其挥霍于日常开销的无底洞以及其他公司经营的非合规用途之中。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时,逾期未还本金达 624.27 万元,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敞口与资产损失。

从法律的专业透镜审视,郭某的行为已确凿无疑地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以欺骗手段突破银行的信贷审核关卡,获取巨额资金后肆意违背合同约定与诚信准则,将贷款挪作私用与非关联用途,导致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面临严峻的信用风险挑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郭某不仅面临着返还骗贷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紧箍咒,更将在刑事法律的制裁框架下接受严厉的惩处。其行为犹如一颗金融毒瘤,侵蚀着金融市场的信用根基,破坏了金融机构间的信任生态。此案例恰似一记警钟长鸣,警示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务必强化尽职调查的深度与广度,对申请企业及其背后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真实性、抵押物合法性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严格审核,以构建坚固的信贷风险防控壁垒,维护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与稳健运行,彰显金融法律在打击金融欺诈、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方面的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与关键力量。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开的判决书

识别借壳公司贷款的四个维度

在金融信贷的审慎审查与风险防控的关键场域,郭某以其实际控制的乙商贸公司与某装饰工程公司实施骗贷行径,涉案金额高达 1550 万元,此二公司之法人及股东表面上与郭某毫无关联,故该两户贷款尽显借壳公司贷款之典型特征。深入剖析判决书所披露的细节,可精准提炼出识别借壳公司贷款的四大关键维度。

维度一:贷款办理关联度与实际用款人推断。

据办理涉案贷款之客户经理王某供述,贷款业务对接皆系与郭某展开,且两户贷款所需资料悉由郭某供给。此情形清晰昭示,上述两户公司贷款存在高度关联性,郭某于其中表现出超乎寻常之关切。依循 “谁关心、谁积极,贷款即为谁用” 之原则,大抵可判定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郭某。故而,于审查公司类贷款之际,审查人员务必向客户经理探询贷款客户来源,即介绍人身份,以及贷款资料之具体提供者详情。若察知介绍人并非公司关联方,且资料提供者亦非大股东、法人或财务人员,那么初步可推断该笔贷款或为借壳公司贷款之嫌。此维度犹如一把犀利之剑,可于信贷审查之初,划破借壳贷款之伪装表象。

维度二:名义法人对公司经营认知度的甄别。

乙商贸公司法人张某供述表明,其身为郭某关系人李某之表妹,仅系名义上的法人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贷款状况茫然无知。某装饰工程公司法人亦为李某临时招募,对公司经营与贷款事宜同样懵懂。当贷款审查人员察觉所审公司贷款有借壳公司贷款之疑窦时,最为有效的策略便是采取突击走访之法。如此,既能洞悉公司真实运营之状貌,亦能精准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倘若实地走访有所不便,亦可与法人或大股东进行电话访谈,探查其是否熟稔公司经营情形以及贷款申请事宜。若其表现出茫然不知,则极有可能系名义法人或名义股东,而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此乃借壳公司贷款的典型表征之一。此维度恰似一盏明灯,照亮信贷审查中探寻实际控制人的路径。

维度三:公司变更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

乙商贸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法人变更为张某,旋即于 2016 年 10 月便在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 850 万元;某装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成立时法人为郭某,后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变更为张 A 某,并于 2017 年 2 月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 700 万元。鉴于此,贷款审查人员在审查公司类贷款时,应善用企查查等同类应用程序查询公司变更详情,着重关注法人、股东以及监事之变动情形。若公司于变更后半年内即赴银行申请贷款,则务必予以重点聚焦:审视公司变更前法人、大股东在本行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是否卷入诉讼、逾期等不良记录之漩涡,以此进一步推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申请贷款之实际用途。此维度如同一把精密之尺,可精确丈量公司变更背后的信贷风险。

维度四:贷款申请用途真实性的严格审查。

判决书揭示,乙商贸公司 850 万元贷款申请用途为装饰材料采购,然实际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却依郭某指令转走;某装饰公司 700 万元贷款声称因获得某酒店装修工程而需资金,实则该酒店装修系由其他公司操办,且装修合同落款盖章亦无合同编号。于审查公司贷款进程中,一旦借由前述三个维度察觉存在借壳公司贷款之嫌疑,此时便需聚焦于贷款申请用途是否合理合规。此维度仿若一面明镜,可映照出贷款用途背后的真实意图。

结束语

本案颇具特殊性,涉案的两户贷款皆由郭某寻得同一客户经理王某办理,贷款所需资料亦由郭某提供,加之支行行长张某亦涉足土地他项权证之办理流程。由此可推知,王某及张某事先已然知晓郭某借两家公司至支行申请贷款之事。再考量王某、张某未能现场识破郭某以虚假他项权证骗取贷款之行径,此二名银行员工已然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相较个人借名贷款而言,只要银行贷款审查人员秉持文中所阐述的四个维度展开审查工作,不局限于资料的形式审查,而是深入探究实质,便较易察觉借壳公司贷款的可疑迹象。再佐以公司现场突击走访之举,那么基本可予以证实。

一旦核实确为借壳公司贷款,吾辈建言:贷款审查部门应进一步彻查,该类贷款受理部门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严重履职不力之情形?是否涉及办理关系人贷款?甚或是否潜藏员工道德风险隐患?唯有如此,方能筑牢金融信贷的安全防线,彰显金融法律规制在防范借壳公司贷款风险中的关键效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秩序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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