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综合整理:供应链Finance智库
原文标题:起底“融资性贸易”利益链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市场上活跃着一批专门为地方国企、城投等需要融资的平台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声称,“可以为省市级国企、平台公司提供供应链服务,代采代销、助企业做大经营性收入,增加利润,改善收入结构,解决融资无贸易背景等难题……”
事实上,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最关键的操作包括评级和发债。而如果把整个流程的核心关键提炼出来的话,其实最核心的操作只有一步——贸易。换言之,当一家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的时候,它没有理由融不到资金。
近期市场上活跃着一批专门为地方国企、城投等需要融资的平台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声称,“可以为省市级国企、平台公司提供供应链服务,代采代销、助企业做大经营性收入,增加利润,改善收入结构,解决融资无贸易背景等难题……”
近日,记者以城投公司名义进行融资服务咨询时,多位人士介绍了相关服务内容。
“目前城投公司的痛点很普遍,融资贵融资难,传统的融资模式基本上都是发债,发债就离不开评级,评级就需要当地财政收入支撑、资产规模支撑、经营性流水支撑,我们从经营性流水下手。”“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服务:提供资金和上下游客户,帮助政府平台、国企、上市公司等做大贸易,实现低成本贸易融资、助力评级、美化报表……”“替国企城投做供应链,增大营业收入,去做(银行)授信,助力低成本融资……”
北方某公司部门经理李元(化名)提供的服务方案显示:(一)公司依托多年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经验,对接上游供应商、下游制造商以及众多中间贸易商,构建产业生态链并投资2亿元兴建环保铝锭厂,实现资源整合,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二)通过其主营大宗有色金属现货贸易,包括锌、铝、电解铜等,充分利用其整合优势(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真实贸易、合规稳定),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制造商)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已经成熟的贸易链条中,无缝嵌入各地政府平台公司涉及贸易经营项的企业,最终形成若干条产业链。单个贸易链按需求安排若干家贸易企业,每家贸易公司的年营业额保持10亿~15亿元;(三)各地政府平台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中间商的身份出现在现有的贸易链条中,嵌入现有真实交易,形成真实贸易资金流,从而达到美化报表、助力评级和申请银行授信的目的。
值得关注的是,李元提供的服务方案中,还列出了针对风险的应对方案。如针对账户外借风险及把控,解决方案为“政府平台公司涉及贸易型企业开立新一般户的同时,在银行柜台留该国企财务联系方式,留动态短信验证码,运作公司每转1元钱都要经过该国企财务授权同意,才可以转出,转出前要报备转款目的、转款额度,确保达到共管账户的目的,杜绝私自转款的行为”。
另一位为城投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士提供的方案显示:可以提供四流合一的真实贸易,最上游是国有冶炼厂,最下游是国有加工厂,中间可穿插城投公司、上市公司,合同流、发票流、物权转移证明、资金流齐全、零账期、标准化仓单、仓库一般选择国储仓库或者行业主流仓库(期货市场指定的现货交割仓库),通过大宗商品贸易,可以给银行充分的放款理由,一般银行会要求把授信项下的资金打款给上游(受托支付的形式)。
根据上述多位服务人士的介绍,做大贸易流之后,实现融资的方式包括:向银行申请流贷;取得银行授信后,贸易链上下游可以开具商票,通过商票流转融资;以开展融资性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商票等基础资产寻求小贷、保理等融资;优化评级,发行债券融资等。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前述服务在圈内称作“贸易型融资”服务。
所谓贸易型融资,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近年来,随着融资路径规范化,一些平台融资难度递增,虚假贸易开始登上舞台。
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2017年两会期间,时任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国资委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以下情形要追究责任:“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军、刘玉峰、周梦甜曾撰文指出,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基于供应链真实业务背景,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金。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发言人曾表示,国资委这几年在禁止融资性贸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有效夯实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的基础,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天眼查显示,2022年以来,累计注册成立了20余家名称中带有“商业保理”字样的公司。记者梳理发现,这20余家商业保理类公司中,有近20家公司股东背景为地方国资。
某央企信托公司内部政信团队人士分析认为,国资平台成立融资租赁、保理类公司,背后可能有几方面的综合因素。比如,金融强监管周期下,国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受限,借新还旧循环不畅;国资平台承担着基建重任,本身有很多应收账款、往来款等存量资产,但传统金融机构对这类资产有着天然的不信任,辨别真伪、盘点、变现难度都很大,这类资产很难盘活,用来再融资;融资租赁、保理公司目前还未纳入金融牌照强制监管,但却具有金融业务属性,且比较灵活,工商注册渠道较为畅通等特征。
2021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言人曾表示,国资委这几年在禁止融资性贸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有效夯实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的基础,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随后,各地方相关监督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防范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
2022年3月3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警惕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称,据监测发现,近期,一些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在非真实贸易背景下,通过非法交易平台或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承诺高息、保底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票据、应收账款等非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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