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大修:放开文物经营限制

文摘   2024-07-09 16:10   北京  

引    言 ‍


2021年11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习主席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此次文物法大修,对于新时期文物工作重点、十八大以来国家文博产业发展战略和“让文物活起来”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制度构建,是需要在新法中充分体现和落实的。但目前看到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整体指导思想还是延续1982年版的《文物保护法》,并增加了行政权力的垄断性规定,强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垄断与行政权力。


我们认为,要实现“让文物活起来”,必须放开文物经营限制。

第一,放开经营的限制,“让文物活起来”

立法具有稳定性并引导规范和相关制裁措施,文物法修订对文物保护和文博产业未来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现行《文物保护法》和此次审议《修订草案》通过,是否促进“文物活起来”,是需要探讨和时间检验的。

《文物保护法》应当解决文物工作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利用开发,即如何充分、合理利用,让文物真正“活起来”。通过《文物保护法》的规范和指导,放开垄断和限制,有效管理,将文物事业发展、文博产业发展相结合,明确法律规则与责任边界,进行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市场放开。

《修订草案》基本原则里面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保护”和“抢救”是否仍然为目前文物工作的首要矛盾,需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专家出具详实的报告和数据,来作为法律原则制定的依据。现行文物法和此次《修订草案》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修订草案》规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是一种多重限制,涉及垄断和限制经营。

第二,延续原有的文物法思路,限定两个经营主体,排除国有经营的其他途径,并限制国有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对非国有文物资源的经营主体、行为、范围进行严格限制。

法律制度和条款限制经营的最根本原因是对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文物资源管理利用的体系存在误判,形成了脱离实际的理论体系。

首先,现有理论体系建立在文物资源稀缺的基础上,对国有博物馆文物资源占有的数量、品类、等级等基本事实存在误判进而导致价值误判。基于文物稀缺理论,文博系统整体在制定政策、法律时始终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其次,《修订草案》中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并没有根据文物资源体量变化和文博产业变迁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国家如何“盘活”国有文物资源和管理利用民间文物艺术品资源,依据现有体系,将“越管越死”。

所以,此次《修订草案》,要站在国家整体文化战略、文化安全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艺术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和财富追求的角度来看待。即在新时期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文物艺术品通过参与市场交易和开发,满足人民群众获得精神和艺术方面的审美与精神追求,获得财富的需求。

《文物保护法》不仅是管理、保护、抢救具体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涉及文化自信、文化强国,要站到国家战略高度从行业、事业、产业的角度看待其发展。尤其是结合近几年国家接连出台的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政策,如何落实到《文物保护法》,如何将文物法体系与《民法典》《公司法》以及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融合成完善的体系,是新时期文物立法修法工作的重点

因此,现行《文物保护法》必须彻底修改以构建新的文物法治体系,符合习主席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思想,符合党中央关于文物产业和事业统一发展的战略规划。关注《文物保护法》修改应当站在宏观角度,而不是简单具体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形成真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确保中华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让文物资源真正变成拉动中国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战略资源。

第二,现有文物法体系和《修订草案》如何破除垄断和消除限制经营?

《修订草案》对文物取得和交易没有突破原有的文物法规定。现有的《文物保护法》第50条和《修订草案》的第58条实际上是对文物经营的限制条款,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删除,破除现有的行政垄断和经营垄断。

对于“文物经营”应怎样理解?实践中,文物经营机构往往仅限于文物商店和拍卖机构。

例如,在国家文物局网站,针对公民购买文物是否合法交易,对于“如何确认某项文物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以及“应当获得哪些资料来确认文物可以合法交易”,国家文物局的答复是“建议参考《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54条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文物市场主体购买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国家文物局的官方回复,实际上明确了文物商店和拍卖公司是为文物购买交易的合法途径和场所。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0条、5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拥有、获得文物的途径,包括继承、赠予、文物商店购买、拍卖、个人交换和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合法获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上述国家文物局官方答复充分表明了文物经营与文物交易市场的现状,将文物交易仅限定在文物商店与文物拍卖机构,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并且对正常的文物流通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误导。

其中,文物商店是计划经济时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换取外汇为目的而设立,与现行商事体系和法律制度难以相容。目前国有文物商店也有很多进行了改制或注销,以融入现行公司法体系,接受《公司法》调整。所以目前在文物法修法中仍然将本身体制机制发展不足的文物商店指定为文物市场交易的主要机构,是非常不妥的,既不利于文博事业的体制机制改革、也阻碍文博市场的发展活力。

现行法律体制下的实践中,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和组织对文物有着绝对垄断的经营、评估、鉴定权利。文物领域形成了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封闭圈层,脱离市场环境,没有跟随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技术革命同步发展,更没有并无法在文博领域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也难以融入国际艺术品交易体系,更勿论在国际竞争市场中建立中国文化艺术的话语权、定价权。

我们认为,文物法大修应当在理清文博体制机制的底层逻辑: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则,包括确立合法的市场实体、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以及权责明确的监管和责任体系;市场主体接受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

文物领域市场乱象正是由于行业认定、鉴定、评估标准不明确,市场第三方服务主体设立标准混乱,行政垄断和监管无序。目前文物市场认定标准缺乏可执行性,鉴定标准混乱,眼学鉴定缺乏规范性,科检标准难以统一。文物体系事业单位和部分博物馆被赋予了司法纷争中文物鉴定的职能,实践中成为司法体系解决纷争和定罪的标准。文物领域缺乏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市场风险机制的自我调节,文物市场和文博产业的发展完全依靠一部《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政令,这种以行政主导市场的发展是僵化的、滞后的、垄断的。

法律引导生产、生活,文物法律制度的安排会影响文物法治体系整体,对文物市场和文博产业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文物领域最重要的《文物保护法》中限制文物经营主体,对文物保护和文博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根本和深远的。

因此,文物真正得到保护和文博产业的长足发展,必须以经营限制的废除为前提。

三、如何构建规范的文物经营管理和监管体系

对于文物艺术品,放开经营的方法和模式很多,体制改革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博产业市场活力的基础,是保障文物艺术品合法合规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文物经营的管理是多样化的。在文物经营中,文物流通与文物保护并不矛盾。市场问题交由市场和市场监管解决;行业标准与规则交由行业自律组织完成;行政管理部门重在规范、规则的制定与行政服务;立法引导、执法规范与司法救济为明晰权责。

文物经营的管理可以采用“事前制定标准,事后进行监督”,即对文物的经营范围作出严格而明确的限定。涉及违法经营和犯罪行为,依照法律流程由工商、行政或者公检法司部门进行管理和裁决。在文物经营领域,过度干预是限制文物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让文物“活起来”也无法落实。

经营文物可以有多种方式,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经营的监管,采取“严管”与“放开”同步进行的监管策略,对法定不可交易范围外文物的自由交易权进行保护,依法保护合法的文物所有、占有、使用、处分权。

四、数字化背景之下文物经营的内涵和外延

1.文物经营的内涵外延变化

在数字经济和国家数字化战略背景之下,文博产业发展面临着又一次改革的岔路口。能否借数字科技之翅膀,实现文博产业的深层次改革,或许是文物保护事业和文博产业清除积弊,实现腾飞的最后机会。

我国历次经济改革发展阶段,各行业都得到长足发展,唯有文物事业和文博产业至今仍处于保守的计划体制之下,积弊难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各文物艺术品的商会、协会,召开系列研讨会,研究探讨文物艺术品交易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合法经营保护,以及古玩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变革和文博市场未来发展。

我们认为:数字经济背景之下的文物艺术品的经营范围是极为广泛的概念,其可以是艺术品本体的销售与流转,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运营,也可以是文化价值的交流,包括展览与文化研究。承认文物经营多元化的内涵和外延,是实现“让文物活起来”的观念基础。

以故宫博物院为例,其对于文物艺术品的经营不仅是故宫文物的展览展示,更多源于其对文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经营。时至今日,仍将《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经营理解为文物所有权的转让,进而认为保护文物必须要限制经营是狭隘的。

文物艺术品本身所蕴含的文化价值是无形的,对无形价值的挖掘是文物经营的重要方向。文物艺术品数字化是文物资源活化的必经之路,文物数据转化为数字资产,并经由数字资产转化为权利,通过实现权利来实现文物的价值,是文物数字化要解决的问题。

2、文物资源数字化的可行性路径

国有文物资源数字化,是让文物“活起来”的有效途径,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之下,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又通过数字衍生对文物资源进行了保值增值,大大拓宽了文物的利用途径,通过授权方式打造数字博物馆,文旅结合,开展多元化经营。

在国有文物资源的数字化进程中,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首先应当做好文化与文物数据安全保护。

目前,国有文物艺术品的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数据授权机制都没有建立,如何在如火如荼的数字化背景之下做好国家文物数据安全,是文物数据采集与开发的基础。

其次,国有文物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利用,必须做好文物事业与文物企业之间的体制衔接,建立国有文物系统内部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合规审计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腐败滋生。

相较于国有文物资源,我们认为数量庞大的社会文物的经营范围更为灵活和多样。

依托现有文物保护体系和其他民商事法律体系,海量的民间收藏社会文物应当是文博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其可以构建博物馆等社会公益机构,充分发挥文物艺术品的社会效益和价值;其可以与文旅产业合作,发挥现代商事制度下的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的优势,实现“文博+文旅”的双向赋能经营模式;社会文物也可以通过授权、委托、销售等合规方式进行流转,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壮大艺术品交易市场;

社会文物有着多元化的经营方式,通过“有据三确”即确权、确质、确值信用体系的规范流程,可转化为数据资产或其他类型的资产包,进行置换、质押、用于实现企业的投融资等,并入企业资产进行流转。

文物艺术品天然的属性决定了其更符合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利用新技术,以新经济模式带动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真正让文物活起来,进而倒逼文博领域僵化体制的改革。

结语

文物法大修,我们认为文物经营限制的部分应当根据抓住新的改革机遇和和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及时作出调整,逐步取消经营限制,深化改革,完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和文博市场的发展。

《文物保护法》不仅是文物管理部门的一家之法,而是涉及到每位公民的权利,是涉及到整个文化产业、关系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法律。

综上,《文物保护法》修订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取消经营限制,抓住数字经济机遇对原有生产关系的重构和改革,充分整合、挖掘、开发文物艺术品的巨大潜能,真正将文物资源纳入到市场经济中来,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建立中国文化产业在世界文化市场中的话语权、定价权。

(全文完)

钱卫清简介:


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职业四十余年(期间参军三年,参加过中越战争)。先后历经四级法院,从事法官工作,曾任基层法院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企业改制部主任,2005年加盟大成至今。

钱卫清律师立足商事领域,深入中国法治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与适用。钱卫清律师带领团队在商事领域专注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国企改制、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和公司综合治理,其曾主持中国五矿、中国电信、武汉钢铁集团企业改制,并担任北京产权交易所改制顾问、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专家组成员;钱卫清律师带领团队在前沿领域不断创新,服务国家数字经济战略,致力于数据合规治理与产业数字化转型法律服务;更在文化、文博领域创立“有据三确”信用体系,并实践文化产业资本化运作、博物馆混合所有制运营创新和艺术品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带领团队做到文物犯罪刑事辩护第一品牌;2021年,钱卫清文博专业团队“博物馆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征集藏品有据确权”法律服务项目入选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产品)目录》。

近年,钱卫清律师带领团队在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领域不断探索,创立数字治理的数据“新三确”服务体系,联合多家服务机构建立数字服务商战略联盟。

2018年始,钱卫清带领团队参与完成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民间藏品备案项目的服务,并为多家交易所和文化企业提供藏品备案与确权法律服务;2021-2022年,钱卫清团队参与完成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ABI)数字藏品治理报告、产业图谱的编撰,参与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数字藏品项目备案标准》立项获批;2022年,钱卫清律师及其团队成为“星火·链网”文化产业骨干节点“数文链”联合发起人;2023年,钱卫清团队联合多家服务机构,正式成立数据综合服务商战略联盟,服务数字经济。同时,钱卫清团队在数据合规治理与数字化转型方面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浙江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和各地自贸区开展合作研讨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钱卫清律师先后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创办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制研究所、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并任所长,现任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钱卫清律师出版著作二十多部, 15部被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收藏,其中《国企改制法律方法》、《公司诉讼》、《法官决策论》、《法律养生》均具有创造性的学术价值和前瞻性业务指导价值。其首创的法律养生学是在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无形生命养护中融入养生学、法学、佛学等传统文化的创新之作,极具影响力。

钱卫清律师代理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等数十起重大商事争议案件,获得无数荣誉:在2005年1月被授予“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2007年被提名为中国“2006年度十大法制新闻人物”。2008年被评选为“最具社会责任感律师”、“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2010年被评为中国百强大律师及法治领军人物。2022年荣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建所30周年“突出贡献奖”。2022年荣获《小康》杂志“2022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杰出贡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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