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什么权利

文摘   2024-10-21 11:52   北京  

引     言

《文物保护法》修改已经进入到关键时期,但《文物保护法》中关于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至今尚未研究清楚,特别是其规定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存在抵触的问题尚未解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团队针对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研究和梳理,并形成报告已提交有关部门。如有不足或错漏,欢迎共同探讨,批评指正!

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什么权利

“让文物活起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管理工作的谆谆嘱托。但到目前为止“让文物活起来”的指示精神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近期,《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我们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立足“让文物活起来”修改《文物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从国有博物馆的角度,落实“让文物活起来”就必须首先明确其对馆藏文物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含糊表述,致使针对“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迟迟难以推进。同时,随着文化数字化大发展,国有博物馆(不仅限于国有博物馆,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管、保护相关责任人)在合理利用“馆藏文物”方面已经面临全方位的巨大挑战,导致利用会错,不利用就是懒政怠政的窘迫局面。
我们认为,值此《文物保护法》修改的关键阶段,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法律关系,为文博事业和文博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打好基本法律规定的基础。
一、法律规定上,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法律冲突。
(一)《民法典》规定
1.国有博物馆的非营利法人身份
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博物馆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章程没有禁止从事经营行为,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经营行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2.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博物馆“取得”馆藏藏品后,国有馆藏藏品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时,国家在国有馆藏藏品上设立用益物权,国有博物馆对馆藏藏品享有用益物权,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根据《民法典》,国有博物馆可以基于馆藏藏品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因非营利法人身份所限
(二)《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所规定的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其次,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法律关系为“取得”关系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再次,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的是收藏、保管、展览和科学研究的权利义务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博物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最后,国有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馆藏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综上,《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所规定的国有博物馆与馆藏文物之间法律关系的范围明显小于《民法典》所设置的用益物权。国有博物馆在使用馆藏文物时仅限于展览和科学研究的用途,更重要的是:因为,国有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国有博物馆无法依据《民法典》对国有馆藏文物享有“收益”权。
二、实践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赋予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权利义务已经超出《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所规定范围。

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的“使用”权不仅限于展览和科学研究的用途,还包含二次加工、二次创作、合作开发等的利用性使用,基于二次加工、二次创作、合作开发所产生的产品、知识产权和品牌具有“收益”权。

(一)文创产品
2021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博物馆开展陈列展览策划、教育项目设计、文创产品研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藏品征集、事业发展和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
2019年5月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规定:“博物馆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管理工作”,“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可以收取相关的许可费和收益,包括:“许可费是指博物馆向被授权方授权使用其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时收取的费用。许可费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约定比例所获得的商业开发利益分成,或保底金额加超出部分分成的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我们需要提出的是,以上文件所规范、引导的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使用和收益存在法律争议,特别是缺乏《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的明确授权。为促进文博领域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建议对《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进行修改。

三、新形势下,文化数字化大发展对国有博物馆如何依法合理利用馆藏文物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数据享有什么权利
数字藏品,是国内 NFT ,其发展模式是“去币化”,即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商品等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是从 NFT 数字资产的金融属性与流转价值中剥离出来的业务应用。数字藏品的应用之一就是实物的数字化映射(复制品),即把书画、馆藏文物、艺术品的原始数据“照搬”生成数字产品
数字藏品在国内兴起后,不到半年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追捧。全国各大国有博物馆争相发行数字藏品,据统计,2022年5 月 17 日一天,敦煌研究院、国家大剧院、卢浮宫博物馆等10家博物馆和图书馆在天猫首次推出共20款文创文物数字藏品,总量共 2.5 万枚。
2022年4月,国家文物局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专门讨论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提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但是强调:文博单位不应该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
国有博物馆使用原始数据发行数字藏品业务紧急叫停。不出半年,馆藏文物数据与区块链科技结合的代表产品——数字藏品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数字藏品实践,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数据享有何种权利!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俗称“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相关法律体系规定,国家对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享有所有权,国有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享有收藏、保管、展览和科学研究的权利义务,那么国有博物馆仅能够基于收藏、保管、展览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对馆藏文物数据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这显然与文化数字化发展相背离,甚至会阻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利用。
需要同时提出的是:馆藏文物数据的性质也应当明确,针对馆藏文物数据定性相关的法律体系需要捋顺。
根据《档案法》第二条,文博数据资源属于从事文化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但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文博数据资源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定性不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
而《档案法》规定,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就是档案只有事业没有产业。
涉及国有文博资源数据相关行为的刑事风险也不同。
如果按照“档案”定性,根据《刑法》第329条规定,国有文物数据档案“授权不当”或“监管不当”就可能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二)国有博物馆是否有权授权第三方采集馆藏文物数据。
2024年8月20日,《黑神话:悟空》游戏全球发售,现已发售近两个月的时间,游戏热度仍丝毫不减,其销量继续攀升。在Steam平台的销量已经达到了2120万份,每份按照228元人民币计算,销售收入达到48.336亿元人民币。
《黑神话:悟空》游戏上线后,景区信息被网友晒出,由于利好自驾游,山西高速的股票甚至连续都出现涨停。今年中秋假期携程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山西租车自驾游订单较端午增长了16%。作为一款全球现象级的3A大制作游戏,《黑神话:悟空》带来的线下流量也包括了入境游,山西中秋假期入境游订单同比增长180%。
《黑神话:悟空》已经成为,截至目前文博与游戏产业结合的最经典案例,实现了线上线下、实体虚拟的有效互动,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线上线下互动效应至今仍在持续发酵。
但是,钱卫清律师团队在赞赏的同时,需要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谁有权授权《黑神话:悟空》制作团队采集国家所有的文物的数据?
《黑神话:悟空》制作团队对其采集的文物的数据享有什么权利?是否有权带着以上数据前往美国上市?是否有权向全球公开以上数据?
如果以上数据被全球公开,对我国的文物安全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后果是否严重?
这不是我们危言耸听!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游戏科学公司成立了专项小组,历时四年,扫描了全国上百座寺庙和古迹,让这些场景能1比1地在游戏中重现。——游戏科学公司已经获得授权对国家所有的上百座寺庙和古迹进行数据采集。
2017年5月,冯骥和游戏科学已经获得了英雄互娱的天使轮以及A轮投资。后续,公司有极大可能性将谋求上市融资,而以现阶段国内上市实际情况,游戏公司国内上市机会渺茫,大部分游戏公司寻求境外上市,尤其是融资环境和政策支持的美国上市。——游戏科学公司有可能带着采集的数据前往境外上市。
游戏科学公司采集数据要求“一定要保留扫描下的样子,包括当下的颜色、损毁的角落、风化的细节,甚至嵌入造像的草梗和露出的一小截铁丝。以现在的视角看它,同时又观测到时间。”至今,素材库存已经超过游戏实际需要的六到七倍。游戏科学计划制作一个素材库,向全世界开放。——游戏科学公司采集的数据能够反映文物的全貌,可能并未达到脱敏的程度,且游戏科学公司有计划向全球公开。
《黑神话:悟空》是已经公开全球发售的游戏产品,我们通过公开渠道可以了解其采集、处理文物数据的相关情况。以上公开内容,相信能够让所有中国人感到不寒而栗。而钱卫清律师团队在文博领域深耕十多年,深知有很多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无法知晓的关乎文物数据安全的实践操作,已经严重危及文物数据安全,需要引起国家的重视,并尽早通过修改立法,明确制定包括馆藏文物数据在内的国有文物数据安全的相关系列法律制度,为文化数字化发展和国家文物安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结     语
钱卫清律师团队建议:以《民法典》为基础,明确国有博物馆对馆藏文物享有用益物权,即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为基础,构建国有文物数据利用和安全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国有文物数据充分利用,确保国有文物数据安全管理,真正实现“文物活起来”

(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博政策法律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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