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象征着国际和平与国民生活的稳定,其持续发展是我们追求永久和平与增进国际社会相互理解的愿望,也是我们享受健康与文化生活的理想。
此外,观光不仅通过促进地方经济的活性化和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发展,还通过促进健康、创造丰富的生活环境等,提升国民生活的稳定与质量。同时,观光还促进了国际相互理解。
我们相信,在面对前所未有的少子化和高龄化社会以及国际交流日益深化的背景下,观光将发挥独特的作用,促使地方社区充满活力,增强地方居民的自豪感与归属感,进一步加深对日本独特文化与历史的理解,最终实现富足的国民生活,并为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荣誉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然而,现阶段实现观光立国的环境建设仍不充分,且未能完全应对旅游者需求的高度化、少人数旅游的增加等观光形态的多样化,以及国际竞争加剧等近年来旅游业面临的诸多变化。
此外,来日本的外国游客数量等也未达到与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称的水平。
为此,必须通过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且富有吸引力的旅游地、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培养促进观光发展的人才、振兴国际观光等多方面措施,实现观光立国目标。
因此,为了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特制定本法律。
(目的) 第1条
本法律旨在基于观光对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观光立国的基本理念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规定实现观光立国的基本政策事项,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相关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的稳定与提升,以及国际相互理解的增进。
(政策的基本理念) 第2条
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应尊重地方社区的自主性与创造力,通过地方居民的参与,促进形成具有活力且可持续发展的地方社会,以促进国内外的旅游活动,并认识到其对实现长期富足国民生活的重要性。
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应促进国民健康与丰富生活的实现,鼓励国民旅游需求的提升。
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应考虑到观光在促进国际相互理解及国际和平中的重要作用,采用国际化的视角推进。
制定观光政策时,应考虑到旅游产业作为多样化行业的重要性,确保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居民及相关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国家的责任) 第3条
国家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制定并实施实现观光立国的综合政策。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4条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基本理念,自主且主导性地制定并实施符合地方特色的政策,并在适当时与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协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居民的角色) 第5条
居民应加深对观光立国重要性的理解,积极参与打造富有吸引力的旅游地。
(旅游企业的努力) 第6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关心地方居民的福祉,积极参与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
(法制与财政措施) 第7条
政府应为实施观光立国相关政策,采取必要的法律、财政及金融措施。
(年度报告) 第8条
政府每年向国会提交有关观光状况及为实现观光立国所采取的政策的报告。
(交通政策审议会的咨询) 第9条
交通政策审议会根据国土交通大臣或相关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观光立国的重要事项,并可提出意见。
第二章 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
(基本计划的制定) 第10条
政府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必须制定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实现观光立国政策的基本方针
实现观光立国的目标
政府应采取的综合且有计划的措施
国土交通大臣应听取交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拟定计划草案并提交内阁会议审议。
计划经内阁决定后,应及时向国会报告并公开。
计划的变更也适用相同程序。
第三章 基本的施策
第一节 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且富有吸引力的旅游地
(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地) 第12条
国家应为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吸引力旅游地,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确保与地方公共团体、旅游企业及其他相关者的合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完善住宿、餐饮、导览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设施,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
(利用旅游资源形成富有吸引力的旅游地) 第13条
国家应通过利用历史遗址、名胜古迹、自然景观、温泉等旅游资源,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培养和开发这些资源,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吸引力旅游地。
(促进旅游者访问所需的交通设施建设) 第14条
国家为促进旅游者前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地,完善必要的交通设施,包括机场、港湾、铁路、道路、停车场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
第二节 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及培养相关人才
(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15条
国家为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旅游企业之间的有机联系,确保旅游服务的多样化与高质量,满足旅游者需求。
(培养促进观光发展的人才) 第16条
国家为培养有助于观光发展的专业人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高等教育,提升从事旅游行业者的知识与能力,普及地方文化与历史的知识。
第三节 振兴国际观光
(促进外国游客来访) 第17条
国家为促进外国游客来日本,采取必要措施在海外开展日本传统文化的宣传活动,提供有关交通、住宿等旅游信息,推动国际会议及其他国际活动的举办,改进外国游客的入境措施,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确保接待外国游客的体制完善。
(促进国际相互交流) 第18条
国家为促进观光领域的国际相互交流,推动与外国政府的合作,促进区域间的交流,特别是青少年间的国际交流。
第四节 促进旅游的环境建设
(促进旅游便利与顺畅) 第19条
国家为促进旅游的便利化与顺畅化,采取必要措施改进假期制度,促进假期的获取,缓解旅游需求的季节集中,防止旅游企业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增强国民对旅游意义的理解。
(提升旅游者接待服务) 第20条
国家为提升旅游者的接待服务,提供服务教育机会,完善与旅游相关的设施,促进日本传统饮食文化及其他生活文化的介绍,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
(提高旅游者便利性) 第21条
国家为提高旅游者的便利性,完善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及外国人等需要特别照顾的群体提供的旅游设施及公共设施,并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旅游信息。
(确保旅游安全) 第22条
国家为确保旅游安全,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国内外旅游地的事故、灾害等信息,预防旅游中的事故发生。
(开拓新的旅游领域) 第23条
国家为开拓新的旅游领域,采取必要措施推动以自然体验、农业、林业、渔业体验等为目的的旅游,以及促进身心健康的旅游形态的普及。
(保护旅游地的环境及良好景观) 第24条
国家为保护旅游地的环境及优美景观,采取必要措施普及和增进人们通过自然体验活动获得的环境保护知识,并通过限制户外广告物的设置等措施来保护景观。
(完善旅游统计) 第25条
国家为制定和实施观光立国的政策,完善有关旅游消费和住宿状况等的统计信息。
第四章 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
(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 第26条
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在实施实现观光立国的政策时,应相互协作,并致力于完善行政组织及改善行政运作。
(团体的完善) 第27条
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完善与实现观光立国有关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活力。
附 则
(施行日期) 第1条
本法律自平成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的部分修订) 第2条
修订国土交通省设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百号)第14条第1项第3号,将其中的“观光基本法(昭和38年法律第百七号)”改为“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平成18年法律第百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