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与合规保护

文摘   2024-09-26 17:00   中国香港  


企业刑事风险应对实务


丁闻


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凭票抵扣税款。实践中,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如虚增业绩、融资、贷款、骗抵税款等。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刑法,不但企业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且企业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无论最终是否被判有罪,都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降低其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因此,企业通过对涉税重点领域进行合规化管理,提高对涉税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能够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与具体表现

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以及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行为,都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受到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是为骗抵税款,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费种规定,行为人需要补缴相关税费、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另一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税收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涉及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刑事案件解释》又详细列举了虚开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虚开的四种行为中,为他人虚开的行为与企业内部业务机制关联最为紧密,因此下文主要从开票方的角度提出合规建议。


合规建议

企业在完善有关业务机制时,建议以“三流一致”为基本关注点。三流一致的概念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规定对应的三流,即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服务)流涉及采购方、销售方,资金流涉及付款方和收款方,发票流涉及到受票方和开票方,即一般要求开票时做到采购方、付款方和受票方一致,销售方、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税务机关在稽查虚开行为时,就往往从三流是否一致入手来抽丝剥茧。


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开票受票时要保证三流一致,就要重点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税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定期税审机制对整体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将涉税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融入企业业务环节和日常管理,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对高频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具体要点

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审批制度、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以及合同保管制度;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当重点关注付款流程,要求财务人员在付款时审核基础合同或订单、收货情况等证明材料,确保基础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则应当重点关注发票开具流程,发票开具人员要核对合同双方信息、反映收发双方的物流信息及付款人信息、款项是否实际到账等,如果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经办人补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交易真实的材料。此外,企业还应当安排有财税知识经验的人员对合同履行、收发货情况、付款情况及发票开具、接收情况定期进行全面审查,及时识别虚开风险。



作者 | 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闻

电邮:dingwen@xinglailaw.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6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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