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个远视储备地方标准发布

文摘   2024-09-01 14:34   河北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由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牵头联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等单位起草编制了《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和屈光度评价规范》(DB31/T 1481-2024)。该标准历时四年,在6月1日与大家正式见面!标准于今年5月2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技术管理处胡伟、上海市疾控标委会刘富强、上海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副处长姜兴文、上海市疾控局疾控处副处长吴国柱和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临床研究中心主任何鲜桂共同发布了本标准


图|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学科带头人何鲜桂介绍《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和屈光度评价规范》


这是国内首个远视储备参考值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在国际上也具有创新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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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可指导近视防控从业人员根据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测量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儿童青少年远视储备情况,将近视防控关口前移,针对远视储备不足等近视高危人群提前预警,强化户外活动措施,减少远视储备的消耗速度,提高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生发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助力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率。


《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和屈光度评价规范》


起草单位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医学会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


起草人

何鲜桂、许迅、邹海东、王菁菁、杜林琳、陈军、戴锦晖、史慧静、冯彦清


范围

规定了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和屈光度的测量要求和评价要求。

适用于上海市开展儿童青少年(3岁~18岁)裸眼视力和屈光度筛查和评价的二三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保健部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WS/T 663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YY 0673  眼科仪器  验光仪



术语和定义

GB/T 115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uncorrected distant visual acuity

裸眼视力

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远视力。



diopter

屈光度

屈光现象大小(屈光力)的单位。

注:屈光度单位以D表示,本文件所涉及的屈光度指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SE

等效球镜度数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来源:WS/T 663-2020,3.5】。



hyperopic reserve

远视储备量

对裸眼视力正常的儿童青少年进行睫状肌麻痹(散瞳)验光后得到的屈光度。



测量要求


测量人员

测量人员应持有眼科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工作人员。



裸眼视力测量要求

裸眼视力的测量应按照GB/T 11533执行。



屈光度测量要求

1.测量条件:宜在睫状肌麻痹后测量屈光度,应由眼科相关专业人员指导进行睫状肌麻痹。不宜对儿童心脏病、颅脑外伤、痉挛性麻痹、唐氏综合征、癫痫、闭角型青光眼等疾病以及对药物成分过敏者进行睫状肌麻痹。应嘱托被检者睫状肌麻痹后恢复期间避免强光照射和减少近距离用眼。

2.测量仪器:应采用符合YY 0673要求的电脑验光仪测量屈光度。每日测量前应使用模拟眼校准仪器,球镜度测量值与模拟眼允差不超过0.25 D,柱镜度设为负值。测量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YY 0673规定。

3.测量次数和记录: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屈光度测量值相差不小于0.50 D,则应增加测量次数。保留两位小数记录测量平均值。如被检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检查或出现明显异常情况,应记录。


评价要求


评价机构和人员

评价机构包括二三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保健部门等,评价人员应持有眼科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工作人员。



评价时间

应在裸眼视力及屈光度测量后1个月内完成评价。



评价内容

1.年龄的计算

年龄以岁为单位,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对实足年龄取整。

实足年龄为测量日期与出生日期的差值。

示例:测量日期为2023年9月10日,出生日期为2017年3月5日,实足年龄为6岁6月5日,年龄取整为7岁;出生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实足年龄为6岁5月20日,年龄取整为6岁


2.裸眼视力评价

按表1确定相应年龄的裸眼视力异常筛查界值,较差眼裸眼视力测量结果小于等于该值的判定为裸眼视力异常,较差眼裸眼视力测量结果大于该值的判定为裸眼视力正常。双眼裸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者,属于裸眼视力异常。

表1


3.屈光度评价

对裸眼视力正常者,按表2确定相应年龄的睫状肌麻痹后远视储备推荐值,睫状肌麻痹后屈光度测量结果小于该值判定为远视储备不足。对非睫状肌麻痹屈光度测量结果,依据WS/T 663,裸眼视力正常且屈光度小于0D判定为可疑远视储备不足。

表2



评价后措施

1)裸眼视力评价后措施:

判定为裸眼视力异常者,应建议其至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应采取措施:

a)  明确为近视、散光、高度远视等屈光不正的,指导其采取矫治措施并建议定期复查随访;

b)  明确为斜视、弱视和先天性白内障等疾病,指导其遵医生方案治疗并建议定期复查随访。

判定为裸眼视力正常者,应建议其每(3~6)个月检查裸眼视力,宜进行睫状肌麻痹测量屈光度,评价远视储备量。


2)屈光度评价后措施:

判定为远视储备量不足者,应建议其确保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学龄前儿童每日不小于3 h,学龄儿童青少年每日不小于2 h;保持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和改善视觉环境;如远视储备仍消耗过快,可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其它干预措施。

判定为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者,应建议其及时进行睫状肌麻痹测量屈光度,明确真实远视储备量。



致谢


衷心感谢各位眼科、儿少卫生、近视防控专家和基层实践工作者对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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