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微故事|从考古合作到法庭相见

百科   2024-12-12 10:35   湖北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否系原告借用被告考古挖掘、勘探等资质问题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被告指导原告工作人员进行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被告提供了技术指导,并非原告独立完成项目工作。但是,原告亦并非单纯地在项目工地上提供劳务,原告亦参与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及验收工作,综合双方情况,双方实际上系合作进行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不存在借用资质问题。


➣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完成工程量后相关利润或服务费问题


首先,原告主张全部项目的90%的款项均归原告所有,其依据为《xx学校考古发掘资质类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而该办法系被告内部规定,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0%仅系学校内部对横向项目经费的提取比例,并非系原告所述的被告收取的借用资质的管理费,故原告仅凭被告内部规定主张被告支付剩余90%的款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最后查明的基本事实看,原告与被告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扣除学校费用和各自的成本后,利润四六分,被告拿四成,原告拿六成。在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四六分成可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故原告主张因成本无法据实结算而要求直接按照市场比例70%进行结算,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应获得扣除学校费用及双方成本后的6成收益,被告获得4成收益。


➣ 关于争议焦点三:学校应收取的费用为多少及双方各自成本


因双方对学校明文规定的10%管理费均无异议,故该10%应予扣除。对于被告主张的学校应收取的剩余10%的费用,因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的协议,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陈述,法院酌定共需扣除16%的学校管理费用。对于双方的成本,综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举证的双方成本材料,法院酌定原告和被告相应的成本。


法院判决原告获得扣除学校费用及双方成本后的6成收益,被告获得4成收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并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感谢许庆林法官提供案例素材

来源:研究室

编辑:孔令洁

责编:柳俐慊

审核:王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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