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近日发布了一条《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
《目录》调整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有序开展《目录》调整工作,明确调整原则和内容,形成调整后的《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2024年12月16日发布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PART.02
《目录》关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PART.03
《目录》调整后如何施行?
本次《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
《目录》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编辑:王璐
审核:章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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