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兵团战友
生产建设兵团知识青年的工资待遇
作者:史卫民 何岚
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员来源不同,工资水平和生活待遇也不一样。现役军人享受正规部队中军官的同等待遇,地方干部按国家干部待遇规定领取工资,职工(包括原农场工人、知识青年和复员、转业军人)则因地而异,分别实行工资制、供给制甚至工分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初建时实行供给制,1956年以后改行计时等级工资制。1971年农林部、国家计委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工人的分配制度进行调查,分析了固定工资制和评分记工制并存的现状与原因。固定工资制是新疆兵团的主要分配模式,在工资支付形式上分为计时等级和死级活评两种,最低级别的工人月工资为28.5元;全兵团职工包括生活补贴在内的月平均工资是45元(农牧职工40元,工业职工50元),一级和低于一级工资的职工有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2%,所以流传着“干不干,二十八块半”的说法。并入兵团的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社员,仍旧实行评工记分制。鉴于职工工资水平过低,调查组提出了调整工资的方案:1957年底以前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的一级工,工资均上调一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8元。这项建议得到了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准。
新组建的生产建设兵团,大多实行等级工资制。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接收了国营农牧场后,否定了原来实行的以“包(单产、总产、上缴、利润)、定(土地、劳力、机械装备、成本)、奖(超产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和在部分农场实行的评工记分与加奖励的“两结合”工资制度,规定参加兵团的城市知识青年的工资,一律定为农工一级标准,月薪日计,劳保福利等各项待遇与原场职工相同。农工一级的工资是每32元,被人们戏称为“每月三百二十大毛”。这个规定执行不久,就被攻击为“多出工多给钱,少出工少给钱,硬往青年脑子里灌输一个‘钱’字,实质上是修正主义那一套”。1968年12月,兵团又作出了“保留月薪,取消日计”的决定。但是,有的老职工在农场已工作了几年,月工资还是26元或28.5元,而知青一到兵团就拿32元的月薪,自然引起他们的不满。兵团曾设想提高老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降低知识青年的工资待遇,使之更加接近和平衡,但考虑涉及范围太广,影响太大,所以一直没有动作。“上工到不到,照样三百二十毛”的“铁饭碗”思想,造成了普遍性的出勤率降低。黑龙江兵团在1971年又实行了“月薪日计”方法,但很快出现了出勤不出力的现象,因为“干多干少没人算,一天一块两毛半”,在出勤率普遍增加的情况下,工作效率和质量并未相应提高,工资总额则明显增加。
云南生产建设兵团因地区差别,农工一级的工资每月28元。广州生产建设兵团的橡胶工人29万人,实行不同的工资制,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部分以日工资制方式支付;196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则实行月工资制。工资级别海南岛地区一级26元,二级 29元,三级32元……九级70.4元;湛江地区一级24元,二级26.5元,三级29元……九级63.8元。新到兵团的知识青年,第一年每月发生活费,海南岛地区22元,湛江地区20元,一年后定级,一般为一级,少数表现好的定二级。复员军人工作满半年后定级,一般定二级,军龄加工龄满8年的定为三级。此外,广州兵团6个谷物团的3.3万人,是从人民公社并进来的,仍然实行评工记分制。针对橡胶工人工资水平过低的现象,1971年,广州军区、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及广州兵团建议取消现有的一、二级工资,并入三级(每月32元),将每月32元定为一级工的工资额,然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低工资的规定进行升级。
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对兵团战士实行供给制。兵团组建时,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核心小组指示“兵团接收的城市知识青年实行3年供给制,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改为工资制”,并确定供给标准“略低于解放军陆军战士现行的供给标准”。全兵团平均每人每月供给标准29元,加医药卫生、福利、烤火费等,共33元。
各兵团存在的不同分配制度,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职工、战士工资水平偏低,很快暴露出一系列问题。1971年2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国营农牧场和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工人的工资问题提出了如下看法:全国农业工人实行工分制这个问题很复杂,想把农业工人的工资改过来,转为记工分;先搞试点,看看是否能够改过来。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农林部和财政部派出调查组,于1971年4—5月对新疆、黑龙江、内蒙古、广州、云南等生产建设兵团及盘锦等地的国营农场的工资制度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之后,农林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得出了这样的综合结论:
大多数干部和一部分职工从他们多年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在农牧场实行固定工资弊多利少,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利于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化,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克服“铁饭碗”、依赖国家的思想,限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说:“大锅饭”不能再吃了,“糊涂日子”不能再过了,不能再吃社会主义了。改变分配制度是基本方向,要求彻底改革,越快越好!少数干部和相当一部分职工认为还是固定工资好,不要改变。其中的一部分人认为1966年实行过的定额记分问题多,工资总额卡死,互相争工分影响团结,只图数量,不顾质量,老工人收入没有保证,这种评工记分还不如固定工资。另一部分人(包括少数干部)则认为,兵团是解放军,是全民所有制、搞评工记分是倒退。国营农场工人就是要拿固定工资,不拿工资还算什么工人?!评工分干脆回家去评。有的甚至说:评工记分不是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不突出政治,是工分挂帅,是用头脑中的“私”字促进生产,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等等。也有的说:评工记分影响职工队伍的巩固,不利于备战。
农业工人的工资制度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挂帅,反复调查研究,经过试点,总结经验,积极而慎重地进行改革……我们初步研究认为,各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基础不同,经营对象不同,因此,工资形式和分配制度也不宜“一刀切”。盘锦地区的农场由于狠抓政治建场,生产基础较好,多数职工又是从社、队转进来的,实行大寨式的评工记分方法,弯子转的不大,改革后效果很好,是可行的。类似盘锦地区的团、场也可以参照他们的经验,改革等级工资制度,实行评工记分办法。广州、云南、广西等以经营橡胶、剑麻、油棕和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团、场,职工工资制度,仍以实行等级工资制度较为适宜,这比其他分配形式矛盾要少些。至于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逐步地加以解决。但要注意农工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公社社员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大体接近。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等新建单位现在生产条件很差,生产水平很低,城市下乡青年又占大多数,实行评工记分办法,事实上是困难的,目前可以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搞评工记分的试点,以便取得经验。
农林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为此制定了改革方案:以连队为核算单位,定生产任务,定上缴利润指标。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缴利润指标后,纯利润部分除按工分分配给职工外,适当提取一部分上缴团场和连队留用。由于自然条件很差或自然灾害的影响,没有收益和收益很少甚至完不成任务时,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由团场给予适当补助。这个方案是依据以下7条原则制定的:
1、突出无产阶级政治,有利于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化;
2、全面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3、把国家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4、适应边疆生产部队的特点,有利于战备;
5、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方针,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的发展;
6、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有利于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7、统筹兼顾,合理照顾,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团结,争取更大的胜利。
从1971年开始,江苏、黑龙江、新疆、安徽等生产建设兵团先后进行了由工资制改行工分制的试点,主要采用的是“按纯收益分等积累,评工记分”方式。江苏兵团有411个连队试行了工分制;黑龙江兵团先在1个营和1个连试点,并很快推广到62个团的10万人改行工分制;新疆兵团只在6个团内进行了改革试点。1973年5月,农林部召开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座谈会,虽然大谈工分制的好处,但还是提出了慎重行事的建议,希望继续扩大试点,总结经验,而不要在全国范围内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国营农牧场工资制度改变。
在进行改变分配制度试验的同时,为解决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国家计委、农林部于1971年9月26日发出了《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如下规定:(一)实行工资制的职工,按照1971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的规定,在不提高工资标准、不取消下延工资等级的原则下,适当调整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实行下延工资等级的工人,凡是1961—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论是执行下延的哪一级,都应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一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工资等级的人员,其中表现突出的少数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可以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两级。(二)实行工分制的农业工人,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评工记分的,不调整工资。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的,当前的收入水平适当、又能随着生产的发展提高工人收入的也不调整工资;由于没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力自然增长相应地增加工资总额,当前工人的实际收入显著偏低的,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提高工分分值。增加的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些单位的生产水平和工人的收入水平从严掌握。(三)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实行工资制的长期临时工,这次调整工资时,暂不改为固定工。但是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常年顶班劳动、与同期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人的工资相比偏低的,可以在本人现有工资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工资,但每月不得超过5元。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中对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牧场工人的工资作出了规定:“从1971年起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或者按当地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发给一定的零用费。1970年底以前原有人员的生活待遇,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实行工分制,有的实行供给制,有的实行工资制,现行工资如何改革,这次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提出办法,报国务院审批。”
各生产建设兵团一方面制定了调整低工资的方案,一方面继续进行改行工分制的试点。1973年,各兵团和国营农场大多将低于农工一级的工资额取消,并为工作多年的老农工增加了工资。由于牵动面较大,财政部特于1974年1月3日发出通知,对补发工资中的财政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这次工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兵团接收的原国营农牧场职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工资待遇不变,所以没有起到划一分配制度和统一工资标准的作用,只是使一些人的生活困难暂时得到缓解。由于改行工分制的职工大多被摈除在调整工资系列之外,加上提高工资的额度较小,在分配制度方面依然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1974年初,黑龙江兵团正式公布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农、牧连队实行工分制试行办法》,将分等积累的基础指标定在每个劳动力全年净收入384元(一级工年固定工资水平)上,超过者按分等提取积累办法计算;如遇灾年完不成计划指标,由国家补到384元。当年,黑龙江兵团还提出了全面推行工分制的设想。1975年,改行工分制的作法被斥为扩大了“资产阶级法权”,不得不对个人分配、工分差距等方面补充了各种限制,并明显地影响了人们改变分配制度的决心,很多农场又恢复了月工资制,兵团战士依然是每月32元的工资收入。
别的兵团大搞评工记分试点,实行供给制的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不能无动于衷,亦不得不制定了《关于兵团供给制战士3年期满后改为评工记分的方案(草案)》。这个方案只适用于3年供给期满后的兵团战士,采取了固定分值的办法,根据内蒙古各地区物价的不同,确定了每个工分0.10元、0.11元、0.115元3个标准,东部地区高,西部地区低。方案把工分区分为“劳动底分”和“劳动工分”两大部分,各占50%。“劳动底分”是兵团战士的基本生活待遇,不论从事什么工种,一律按照每个人在3年供给制期内的政治思想和劳动表现评定。“劳动底分”分为4、4.5、5、5.5和6五个等级,由班、排群众讨论评定,连队党支部审查,团党委批准,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评定一次。“劳动工分”按照不同工种,划分成4个类别,最低分为4分,最高为6分,根据兵团战士在不同生产岗位上生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每个季度评定一次;经班、排群众评议后,连队党支部审定,报团党委备案。实行评工记分办法后,每月按“劳动底分”发放生活费,每季度按“劳动工分”结算发给劳动报酬。节假日、病假、探亲假及经批准的15天以内的事假,按“劳动底分”照发工资。政治教育、政治运动和战备训练等占用的时间,视同劳动天数,按“劳动工分”照发工资。内蒙古兵团拿出了几个连队进行试点,但效果极差。如17团2连,试行工分制,全年仅工资一项就开支8万多元,而全年的收入只有4万多元。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从上到下都不愿意改行评工记分制,所以很快设计出了继续实行供给制的变通方案,并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准。
在分配制度方面的政策摇摆,为解决兵团人员生活待遇问题增加了难度。等级工资制虽然工资额偏低,但毕竟有定级、考核、升级的一系列规定,并有国营企业职工待遇的保证,所以无论是原来的国营农牧场职工,还是后来加入兵团的知识青年,大都愿意享受工资制待遇。改行工分制,全民所有制的兵团人和集体所有制的老农民彻底划了等号,就是每月多拿几块,心里也不痛快,所以普遍受到抵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各生产建设兵团的工矿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劳保待遇同地方同行企业职工一样,大致实行相同的“定级”、“考级”制度。实施供给制的内蒙古兵团,厂矿兵团战士的津贴费等与农牧场兵团战士相同,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人劳保待遇,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劳保费”(工种不同数量不等,一般在10元以下)。
在边境地区的团场,还发放边疆补助费。如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每月给边境团场的兵团战士、职工发放边疆补助费9元。新到北大荒的知识青年,月工资和边疆补助费加在一起有 41元,基本与北京的二级工人工资持平,足可以自豪一下。但是七八年下来,还是这点钱,又有了颇多的怨气。
“提干”的职工和知识青年(副连级以上),工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按照干部工资标准,正连级干部享受最低级别的24级工资,每月41.5元(六类地区)。被提升为正连级干部的知识青年,当然可以按常规拿干部工资;但是副连级干部不能拿24级工资,于是又设计出了所谓的25级的工资标准,每月36元(六类地区)。知青提干,副连级是第一个台阶,多数人享受过这种工资待遇。当职工普遍定级、调级之后,25级干部的工资已低于一般职工,对不能升入24级的干部,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取了“以工代干”的方法,即拿的是职工工资(一般为二级工工资),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这种作法,在兵团后期特别盛行。
各生产建设兵团撤消之后,评工记分的试验大多宣布结束,供给制亦告终结,知识青年和原来的国营农牧场职工一样,普遍实行农业工人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按规定晋级和普调了工资。
作者简介
何岚,女,1952年12月生于上海,1969年9月参加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1982年9月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为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系讲师,1995年4月病逝。
史卫民,男,1952年10月生于北京,1969年5月参加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1984年12月中央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简介摘录自《知青备忘录——上山下乡运动中的生产建设兵团》)
本文摘录自《中国知青事典》第102-107页 转自:道勒七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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