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领域,劳动报酬争议一直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随着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报酬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近期,律动讲堂将陆续为您带来深入的法律解读和实用的操作指南,以帮助HR与劳动者更好理解劳动报酬争议的复杂性,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热点问题解答
■ Q:工资具体是由哪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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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
劳动者的总的劳动报酬并非都属于工资,应当区分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这可能涉及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Q: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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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设置了较高的违法成本,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比如劳动报酬的标准、工资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均为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举证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HR应充分把握上述规定。
■ Q: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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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1]14号)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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