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B,又一银行高管,不服监管处罚,接连二次上诉,可结果呢?

文摘   2024-12-03 20:07   四川  

一位银行党委委员及执行董事,因对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持有异议,连续二次向监管机构提起上诉。

该事件的导火索是一张由监管机构发出的罚单。

具体来说,在2023年11月,新疆银行因“监管统计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报和漏报”等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监管局”)处以130万元的罚款。

同时,包括该行当时的执行董事何某在内的多名高管,因对这些“错报漏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其中何某被罚款6万元并受到警告。

作为被直接指出的高层管理人员之一,何某对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同,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新疆监管局撤销对他的处罚。

然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近日披露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何某并未放弃,继续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他的诉求再次被驳回,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何某在早期曾参与原新疆银监局的筹备工作,并在该局内两次任职。

之后,他参与了新疆银行的筹建工作,并在该行成立后担任党委委员和董事会执行董事,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才卸任。


一、监管出身高管挑战权威,两度法庭对峙昔日监管“娘家"


2023年末,新疆银行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被新疆监管局处以130万元罚款,其时任执行董事何某作为数据统计的直接责任人,也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这一处罚是基于“双罚制”原则作出的。然而,63岁的何某,一位曾在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任职的老干部,对这项处罚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何某的职业生涯丰富多彩,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及西安分行工作,还参与了原新疆银监局的筹备并任职。之后,他调任新疆银行业协会,再次回到原新疆银监局,历任多个处长职位,并参与了新疆银行的筹建工作。2016年底,新疆银行成立后,何某出任党委委员和执行董事,直到2023年3月因年龄原因卸任。然而,退休不到一年的他,却收到了监管机构的罚单。

据一审审理披露,这封罚单源于2020年11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原新疆银保监局)对新疆银行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行存在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情况,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随后,原新疆银保监局对新疆银行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

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向何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2023年11月,新疆监管局决定不采纳何某的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指出,新疆银行在2018年检查中发现的同质同类问题仍然存在,如客户风险统计报表中的多个字段存在错报漏报。

然而,何某对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对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结果揭晓后,何某依然持异议,决定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提起上诉。他争议的焦点在于,他坚称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他个人行为与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问题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逻辑联系。此外,何某还指出,新疆监管局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跨度长达1050天,即从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90天处理期限的规定。

然而,近日乌鲁木齐中院针对何某的上诉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并驳回了何某的申诉。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驳回的理由。

首先,关于何某是否与新疆银行的违规行为有直接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准确无误: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数据确实存在77条严重错报、漏报的情况,并且这些问题与2018年检查中发现的同类问题一致。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行政机关除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何某作为新疆银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因此,新疆监管局认定何某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这说明法院、监管是重视实际性违反统计报表数据真实性这一原则)

其次,关于新疆监管局处罚期限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的立案调查和审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违反90天的处理期限。

新疆监管局在查明事实后,向何某发出了事先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充分听取了何某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再次经过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处罚适当。


三、新疆银行现在的经营现状如何呢?


新疆银行,这家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是由自治区与兵团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高达79.06亿元,且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根据2024年10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更新的新疆银行2024年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24年9月末,该行的资产总额已达到1558.73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加了331.46亿元,增幅高达27.01%。在报告期内,该行实现了20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57.99%,净利润为3.58亿元,同比微增1.28%。其中,营业规模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对区内城商行的吸收合并。

今年年中,新疆银行成功完成了对库尔勒银行的吸收整合,这一过程历时一年零六个月。今年3月,监管部门正式批复了新疆银行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的申请。7月1日,吸收整合工作总结大会暨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揭牌仪式顺利举行。根据安排,新疆银行承继了原库尔勒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及合同,地州分行数量增加至6家,营业网点增加至55家,表内外资产规模更是达到了1682亿元。

除了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的改革化险工作部署,新疆银行还将推进对新疆汇和银行的吸收整合。此前,新疆汇和银行在三季度工作会议上提到,全行已正式进入吸收整合阶段,将全面推动相关工作的发展。

尽管新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24年9月底与去年底相比有所下滑,但在整个城商行梯队中仍处于较良好水平,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去年年底该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较高,可能与去年5月成功完成的22.62亿股增资扩股有关,此次增资扩股募资逾27亿元,使总股本从50亿股扩张到约72.6亿股。

作为自治区唯一一家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疆银行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同时适度引入了民营资本。

在前十大股东中,除第六大股东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外,其余九大股东均为央企或国企。就前五大股东而言,新疆自治区国资投资经营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持股18.93%,并列第一大股东;新疆天山农商行持股13.77%,为第三大股东;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持股6.89%,为第四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持股4.82%,为第五大股东。由此可见,新疆银行背后有着雄厚的国资及央企背景,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然而,与西北地区的其他省级城商行相比,如长安银行、甘肃银行和宁夏银行等,新疆银行的资产规模仍有待提升。尽管其资产规模增速相对较好,但绝对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仍有提升空间。

新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全晋曾表示,该行将在保持资产质量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尽快实现资产规模3000亿元的目标,并适时开展上市辅导备案,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快上市步伐。

然而,目前新疆银行的资产规模刚刚超过500亿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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