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涉税大坑,按0.5%还是13%征收,这些处罚是否合理?

职场   2024-07-22 22:08   广东  

“  今天发生了一件事,提醒我要谦虚,要保持空杯心态:据可靠统计,日本女优有 20 多万人,而我,只知道几百个。   

汽车财务联盟38微信群已新建,可获得下面PDF文件,听课在上面的小程序里。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和编制下发了《汽车经销行业税收检查指引》,用于指导全国税务稽查系统对汽车经销行业稽查。
加文末微信,送《检查指引》PDF文件,自己打印,财务必须要去学习。


收网阶段,各地掀起好多稽查案件,经销商二手车涉税最大的坑,无畏和想当然导致,再不充分重视来不及呀,你认为的和税务设计的永远不一样。

换句话说,你认为是经营二手车,而税务可以认为你是购买了资产再销售,按应收尽收的道理,是一定这么认为的。买了资再销售就可以选择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么?这也是你想的不是税务想的。
必读链接:
汽车经销二手车的税务处理(20240622更新)
1.河北某城市,企业向个人购买一台车辆,60余万,现处置,税务要求按照13%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23年就有提醒大家哦)

2.收购个人车辆,过户给企业,如果没反向开票,没有签注,销售时税率是多少?

3.我在税务登记的二手车性质为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但是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特定业务里没有反向开具发票,我收购了一台二手车通过二手车市场开具了一张发票落户到我公司名下,然后我又把这台二手车卖给了客户,再给客户开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后我又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开具的时候征收税率为13%。我想问问我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导致的?

4.如图

答:以上个情况,其实是一个问题,妥妥的13%。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资产而非商品的概念),除符合3%征收率减按2%征收条件(注1)外,税率为13%。你符合条件么?

注1: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旧货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2)(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2013年8月1日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不止一个群里的朋友拿出注册会计师书的照片,网站的截图,来说明,符合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时不知道如何反驳,但等待你的就是改为13%加滞纳金

再用下面案例说明。(高EQ人群请进,其他看不懂就别看了,这个土地的人智商本来就不高,一些法条又如此之烧脑。)

同样问题参考: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初购入一辆二手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19年9月想转让,请问转让能否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明确,“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对于“ 关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贵公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件将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销售旧车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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