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07-2-375-001 / 民事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0)沪0107民初1721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0.09
裁判要旨
1.外卖骑手接受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管理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用工实际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有较强的控制程度、平台企业主要收入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密不可分等,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配送业务和配送人员(骑手)具有管理责任。关于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另有更有利于受害人受偿的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处理。
3.外卖骑手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受害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孔某某诉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4-013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1 / (2016)豫08民再1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采用汽油作为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燃油助力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将燃油助力车认定为机动车。
2.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燃油助力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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