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白明锐。一位90后财务人,在职场,玩副业,副业辅助主业。持续深耕业务、财务、税务、法务,以教促学,链接优秀财会人。
问:委托研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影响吗?
答:1、查了下规定,得先区分下这种情况是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
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2、两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区别如下:
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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