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短期雇用的工人是否按劳务申报个税,计入工程施工-劳务费?一个月工资不超过2万元,是否不用开发票?

文摘   2024-12-31 12:01   天津  

hi,我是白明锐。一位90后财务人,在职场,玩副业,副业辅助主业。持续深耕业务、财务、税务、法务,以教促学,链接优秀财会人。

问:建筑公司直接雇用的工人,短期的几个月。是按劳务申报个税,计入工程施工-劳务费吗?一个月工资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用开发票,对吗?


答:1、建筑公司直接雇用的短期工人(几个月),其工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计入“工程施工-劳务费”科目。


2、如果一个月工资收入不超过2万元,且未达到起征点,可以不开具劳务发票,具体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8〕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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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明锐
10年财务,注册会计师,定居天津。 全网分享财务实战干货300+篇。 擅长分析、BP、数字化和AI,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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