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解象(263)所

文摘   2024-11-14 20:58   浙江  
所,金文字形。
说文,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疏举切。
段注,伐木声,乃此字本义。诗曰:伐木所所。小雅伐木文。首章伐木丁丁,传曰:丁丁,伐木声。次章伐木许许,传曰:许许,柿貌。此许许作所所者,声相似。不用柿貌之说,用伐木声之说者,盖许以毛为君亦参用三家也。今按丁丁者,斧斤声;所所,则锯声也。
关于许许,柿貌,赵宗来解释,柿子是一种果实,圆形。因此,柿貌似乎是说砍伐的缺口是圆形的。段氏不用柿貌之说,是为了把注意力集中到伐木声上:许(午)所(户) 声相似。所,是伐木的u u声。
围绕声音,段氏进而讲假借:用为处所者,假借为处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类是也。用为分别之词者,又从处所之义引申之。若予所否者,所不与舅氏同心者之类是也。皆于本义无涉,是真假借矣。处与所同音,把所借过来当作处使用,此刻所的意思变为处所,再引申为语词,跟伐木声毫无关系,这就是真正的假借。
摄影 赵伟喆
不过意见与说文相左者甚多。从斤户声是形声字,而以为会意字者如:
唐汉,所,这是一个会意字。金文的所字为左右结构:左上部为匹,表示一块石头断分为两半,右下部是一个斤,表示斧子。两形会意,表示将一块石头分为两半的意思。许慎未见过甲金文字,他的释义是错误的。上古先民从生活中感知,一块石头分成的两半,才能纹丝不差地合在一起。因此,先民用分为两半的石头做为陌生者接头的凭据(来由此演化出節和虎符)。引申后,所又指道路上检查凭据的场所。又由此引申出所的常用义,即住所。
薛俊武,从户所组构的汉字中,最为传神的还要算从户从斤的所。所,从原创性奥妙讲,户乃隐指女阴,斤原为古代一种武器,后又隐喻男阳。男女之事,理之所在,由之所以。故引申有组词上的主动被动与居处(隐语)等义。现在所谓的所,如七所八所,当然包括公安派出所。当斤站在户的右边,你就很难分清它是护佑?还是挥舞?
左安民,所字是个会意字。金文的左边是一扇门(户),右边是一把大斧头,以斧破门,表示盟誓之义。所字当破门讲的本义到了后世已经消亡,而大都被假借为处所的所字用了。现在又引申为特指机关或特种用途的处所。所字又可由实词引申作古汉语中的虚词。
摄影 杨银凤
左氏认为所的本义破门消亡了,被假借为处所的所字,回头还得说假借。
戴家祥,户字象单门之形,引申为居处。户字的读音与伐木声同,故被借来状声,并加斫木工具斤作为偏旁,写作所。但后人所字仍用作户的意义,表示居处,如鱼鼎匕母处其所,或用作虚词,如中山王□方壶因载所美等。伐木声和居处,究竟谁为本义谁为假借,戴氏的看法跟段氏正好相反。
李学勤,所所与许许都是状伐木之声,应该都是借用。所字在传世和清末以来发现的西周金文中仅宋代著录的西周晚期敔簋铭文有所字:夺俘人四百,廪于荣伯之所。传世文献中,西周中晚期文献《诗·大雅》,已习见所字用为处所之所。李氏也认为本义是处所,伐木声才是假借。
孙诒让,天下之事无穷,造字之初,苟无假借一例,则逐事而为之字,而字有不可胜造之数,此必穷之数也,故依声而托以事焉。视之不必是其字,而言之则其声也,闻之足以相喻,用之可以不尽;是假借可救造字之穷而通其变。
摄影 窦咏梅
孙氏揭示了假借产生的根源,字不可胜造,主要是那些抽象的虚义难以状诸物,所以才要假借。这样看来,声音比房子要虚,戴氏的意见比段氏合理;虚字当然更虚,假借的可能性更大,依音同一借了之,无须纠缠被借字的形义。值得关注的是,解释者却往往还是从实义引申的角度来分析虚化现象。
唐汉,所,还可用作助词,与动词结合表示某事、某物,如万民所望、各尽所能等;或与介词结合,表示动作、行为的有关方面,如所以自责者严,所以责人者宽;也可以与为、被相配合,表示被动,如为人所见笑、被人所骂等等。这些词义的由来,都与一块石头断为两半后的纹丝相合有关。
赵宗来,无论是斧子、锯子还是刀子,用来砍伐或砍削的时候,必然是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必然针对具体的树木,所砍伐或砍削出来的缺口儿也必然是固定而具体的。因此,所字又被借用过来表示固定而且具体的时间、地点、事物,亦即这一个的意思,可以用此来表示。所以,就是因此、用此之意。住所、场所、派出所、厕所之中的所字,则都有固定而且具体的意思。
这种现象该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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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