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笑!古人版“年终总结”,拿走不谢!

文摘   2024-11-29 00:0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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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即将过去,2025年即将到来。如何做好2025年度工作规划,是每个管理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了。

近期,笔者将陆续推出写好年终总结工作的经验做法文章,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本微信公众号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文章。

品质部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质量经理的述职报告,建议收藏!

生产部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

一位QC主管的工作总结

生产部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

年终总结怎样写出彩?

设备部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

今天笔者分享的内容是《研发部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

年终总结,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全面回顾、检查、分析、评判,是从理性认识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明确努力方向,指导和展望新一年的工作。

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以便巩固成绩、吸取经验,更好谋划来年工作。

说起年终这个话题,可能不少人在犯愁——面对一年来的工作、学习与生活,有的人想做总结,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有的人回顾全年总觉得啥也没做,不知说点什么……
其实,古人也曾有过这些忧虑,他们也做年终总结,并且出于不同的心态,年终总结的表现手法还各不相同。
让我们一起品品古人的年终总结吧,说不定,就学会了呢?

今天笔者以诸葛亮《出师表》为例进行分享。这篇总结逻辑清晰、言语恳切,搭建了工作总结的基本框架,用作范本毫不为过。

年终总结主要分三部分进行:工作回顾、问题分析以及未来规划。

首先、工作回顾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作为一个老员工,我已经效劳二十一年(同时暗示当初临危受命,也算劳苦功高),非常感谢主公的赏识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非常感谢主公重用,我工作这些年,兢兢业业,态度端正,也做出过一些成绩(谦逊中肯)

其次、问题分析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这么多年工作下来,我发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设法解决,我的想法是这样的:刑赏不应该有偏袒和私心,应该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监督施行;任用人才方面应该亲贤远佞,努力做到人岗匹配,有几位同事我觉得能担重任

最后、未来规划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之前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我希望未来能够更上一层楼,我会以“光复汉室”为目标继续奋斗,这也是我为蜀国效力应尽的职责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我对未来的工作和任务还有一些具体的安排:“斟酌损益,进尽忠言”的工作可以交给这几个人做,我自己则想领下讨伐曹魏的任务,我们都会努力工作,共同将组织建设得更好!如果没能完成任务甘受惩罚!(态度端正,决心坚定)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收尾,感谢领导,此致敬礼!

诸葛亮这篇总结既有内容,又有态度。在总结自己的成绩和不足时,既不显得无所事事,又不显得骄傲自满,谦逊恳切的同时也没忘夸夸别人;展望明年的工作时,条理分明,有目标有计划,既展现自己的上进心又表了忠心,还不忘拉同事一把,优秀!


质量管理工作,几乎贯穿于人类的所有活动,一部人类进步史,也是一部质量发展史。历史上变法时期往往成为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从管仲变法到商鞅变法,从汉武帝变法到王安石变法,无一例外地注重质量发展,往往从制度管理、度量衡保障和工匠技能三个方面推动质量。

一、以制度管理质量

质量发展离不开制度管理,古代变法是指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其中包括质量制度,质量制度建立和完善又包括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和责任体系等。

(一)技术官员的起用。

齐桓公元年(公元前685年),管仲任齐相,设立管理冶铸的铁官。

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在一些重要城市设立盐铁市官。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组织变法,由少府监、将作监和军器监分别掌管器物、建筑和兵器的生产与质量。

质量管理技术性要求高,古人很早就注意到管理者专业要求,大量起用技术官员。

汉代设立少府、大司农、将作大匠等手工业产品的官署机构,形成生产工匠、主造官吏、监造官的生产管理体系,使用了大量技术官员。

熙宁六年(1073年),王安石设立军器监,网罗天下,广收人才,“天下知军器利害者”,可以随时到军器监谈论自己的想法。次年,任命沈括兼任军器监负责人,负责兵器铸造储备和质量管理。沈括不负众望,一方面,加强技术改进,亲自研究冶炼钢铁方法,研制冷锻铠甲等兵器;另一方面,加强管理,制成兵器标准样式,颁发给各地作院,令按照规格和标准制作,并派员到各地指导督促,将质量优劣分为三等,如果武器制作不精者,视情节轻重,“黜陟其官吏”。很快北宋武器数量显著提高,品质大为改观,曾巩评价为“凡诸兵械置五库以贮之,戎具精劲,近古未有焉。”

(二)质量法规的建立。

古代变法始终注重法规制度的建立,而法规是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变法之法和质量之法一直相辅相成。

管仲首创食盐官营制度,制定了我国最早的盐政法——《正盐箧》。

商鞅变法时,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制定成文的律令,后经秦始皇补充、修订,形成了更为缜密的《秦律》,颁行于全国。《秦律》多处作出质量规定,要求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狭必等”),用量化的数据规范饲养、种植的质量,并严打质量不法行为。

汉初,私铸铜钱现象非常严重,“盗铸如云而起”,造成质量低劣的奸钱充斥市场。汉武帝一方面将铸币权收归朝廷,由“上林三官”负责,“上林三官”为水都都尉的三个属官,“钟官”负责主铸造,“技巧”负责刻范,“辨铜”负责检验成色,由此发行了质量上乘、规范统一的五铢钱,另一方面颁布严禁私铸的法令,据《史记·平准书》记载,因私铸钱被判处死刑者多达数十万人。汉武帝之后,铸币制度保持稳定了120多年。

王安石变法期间,采取“市易法”,在汴京设立都市易司,在重要城市和边境地区设立了市易务,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监管质量。熙宁六年(1073年),编著成《军器法式》,所谓“法式”,即供当时官营手工业遵循的标准制式。《军器法式》共110卷,其中47卷为军器制造标准,1卷为材料标准,可见当时标准化已经比较发达。

(三)责任体系的发展

质量离不开责任,我国古代很早就建立以物勒工名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并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健全。物勒工名是指将器物制造者、监造者等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考察质量、追究责任。即“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吕氏春秋》)。

商鞅变法时,在兵器上刻下督造人的名字,秦国开始实施物勒工名制度。吕不韦为相后,秦兵器所刻的名字扩展到制造者和各级监造者,包括相邦、诏事、工师、寺工、丞、工等。汉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逐渐成熟,不仅在器物上铭刻纪年、生产机构、官员名、工匠名、数量、编号等,而且建立中央级“质量档案”——骨签。

骨签记录着各地工官和中央某些属官向中央“供进之器”详细信息,既包括名称、数量,也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工官、官名、工名、强度、编号等物勒工名要素,以便质量溯源。

王安石变法前,北宋质量检验和监督不力,名将庞籍为此说:“造甲之所,多不择间长之官!”王安石不仅恢复物勒工名制度,而且采取不同地区相互监督质量。北宋时期商业逐渐发达,民间产品出现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将物勒工名与广告、防伪结合起来。

二、以度量衡保障质量

计量,古代谓之度量衡,是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的基础。纵观古代度量衡发展历程,其侧重点在于推行统一性和准确性。

(一)维护统一性

管仲认为度量衡的统一是最重要的规范,《管子·君臣》说:“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

公元前344年,商鞅辅助秦孝公第二次变法,对度量衡进行了统一,为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战国策》)。

汉武帝将一亩步数统一为二百四十步。此后,一亩广二百四十步,至清末未有变化。

王安石同样认识到度量衡统一的重要性,在《九变而赏罚可言》中说:“修五礼,同律度量衡,以一天下”。

(二)保证准确性

在变法之路上,管仲认识到度量衡准确公平的重要性,提出这种准确和富贵众强、贫贱卑辱无关,只有公平才能防止奸诈。“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管子·明法解》)。

为了维护度量衡的准确,商鞅借鉴齐国量制,制成了流芳千古的度量衡瑰宝——商鞅铜方升,并亲自督造一批度量衡标准器具,发到全国各地,定期检定。

北宋为保持度量衡准确,每月抽查一次器具,王安石变法后,把抽查周期缩短为每月三次。

(三)推动法制性

度量衡一经制度化,必然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和准确,一靠技术,二靠政权力量和法制管理,用强制手段加以控制。

《管子·七法》中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势解》又说:“以规矩为方圆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得,以法数治民则安。”《侈靡篇》还说:“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

商鞅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用度量衡的准确一致比喻法律的公正性。为了维护度量衡的统一,专门颁发了律令。

西汉竹衡杆上墨书文字记,如果使用不合标准的称钱衡器,主人就要到乡官“里正”受处罚,服徭役十天。

三、以工匠技能推动质量

手工业时代,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艺水平,所谓“器成于僇”(《管子》),提高工匠技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技能培训

古代技术培训主要采取“父子世以相教”,手把手地父传子承,兄传弟继。管仲认识到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将各种工匠集中起来,相互观摩讨论学习,教授经验技巧,提高技术水平,推动工匠培训从家传制度向艺徒制度转变。

汉武帝在推广新田器和新耕作法时,命大司农选取有技巧的工匠制造新田器,组织大规模培训,令全国郡守派遣所属县令、三老、力田、乡里老农到京师学习新田器使用方法和耕种养苗法。

为了改进兵器质量,王安石令军器监“凡利器以法式授徒”,继《军器法式》后,又编撰了《弓式》《陶说》等法式,既是制造产品的标准,又成为教科书。

(二)工师制度

选择好的老师是培训的前提,我国很早就建立工师制度。管仲认为,工师除了组织培训外,还负有考查工匠手艺、辨别产品质量等职责。“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壹五乡,以时钧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管子·立政》)。

好的工师应能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培训任务,《均工律》说:“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

王安石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集合各地的优秀工匠到京城,交流经验,提高技术,从中发现优秀人才,《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记载了熙宁六年十二月两名工匠因为技术精巧而被赋予重任,“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技皆精巧,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三)考核机制

古代训练工徒十分重视考核并极为严格,一般以所制产品而评定优劣、采取奖惩,对不能完成培训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徒,惩罚甚至连带到保举人和工师。“能先期成业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而上内史”(《均工律》)。宋代形成更为严格的训练与考察制度,用法式考察学徒。“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宋史·职官志》)。

四、在产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战国中期之后,不仅将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工长名。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官营的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随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不仅出现青铜器上,而且在陶器、丝织物上相继使用。
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开始在兵器上实施物勒工名制度。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在秦国兵器上名字出现次数最多,也是他正式论述了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化,使之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不仅勒有工匠名,还勒有督造者和主造者之名,范围扩大到砖瓦,不刻者,要被罚款。因此,清代梁玉绳说:“后世制器,镌某造,盖始于秦。”
汉朝开始,不仅物勒工名的范围扩大,而且更加规范。
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同仁堂”药品、“张小泉”剪刀等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成为中华老字号,正是由于质量责任制度和品牌发展相得益彰的结果。
五、“三贾均市”与“三日听悔”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商业行为本质上为了获取利益,而我国传统文化很注重利义关系,强调以信取利,反对见利忘义。
诚信文化对保障质量安全产生着深远影响,自古就提倡和宣扬“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韩非子》记:原本东夷所制造的陶器苦窳粗糙质劣,舜去了几年后变得牢固。孔子认为,舜不是制陶之人,他教百姓的不是手艺,而以“信”“仁”感化民众。制陶人有了“信”“仁”之心,所制陶才经久耐用。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我国古代优秀工商业伦理精神之一,历朝政府在吸纳诚信的质量思想基础上,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三贾均市”“三日听悔”等制度应运而生。
“三贾均市”
最早见于春秋时代范蠡所著的《范子计然》,记载当时的刺绣、柏枝脂、螵蛸等按照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种价格。
秦朝《秦律》规定,除了每件值不到一钱的小件物品外,其他买卖都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
汉代王莽时期,规定每季中月,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四次,按商品质量分别确定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叫平市。
东汉时,出现了月平,每月评定一次价格,一年十二次。
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周期改为每月评定三次价格,一年由市司定三十六次三等时价,并造为簿册。《新唐书》云:“平货物为三等之值,十日为簿”。为了督导市场官吏秉公评价,兼顾买卖各方利益,防止营私舞弊,在法律上对违法者做出处罚规定。
“三日听悔”
“三日听悔”是一种质量契约制度。古代,检验检疫手段总体上比较落后,为了防止出售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进行欺骗,已经建立一些契约制度。
汉代《周礼》记载:“听买卖以质剂”,质剂就是指契约。当时,契约已经比较普遍,并建立了担保制度。
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规定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要不然就要受到鞭杖40下。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出现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在文化和制度双重作用下,我国古代工商业涌现了许多流传千古的佳话。
❆ 乐正子春是曾子的弟子,鲁国人,也是辨别铜器专家。齐国打败鲁国后,索要谗鼎。鲁国送了一个赝品过去,齐说假的,鲁说真的,双方争持不下。齐人说,那就请乐正子春来鉴定吧。鲁国君王以为乐正子春是本国人,定会帮自己。不料乐正子春看后问,为何不送真的?鲁王说,我很喜欢这个鼎。乐正子春回答:“我也爱惜信誉!”
❆ 宋代陶禹锡的高祖陶四翁开了一家染布店,一天,花四百万钱买下染布用的紫草。不久布商来店进货,看见这些紫草,说是假的,但仍可染布,价钱低点就行。次日,商人再来进货,陶四翁却没有一匹染布,还当面毁掉所有假紫草,并说:“宁我误,岂可误他人耶!”
六、严刑峻法惩治假冒伪劣
我国古代尽管强调和制定了责任和诚信制度,但是依然无法杜绝假冒伪劣现象。
汉代的张衡、王符都曾专门记载过制假售假问题,东晋浙江富商沈充私铸的钱轻如柳絮,李商隐讽刺说“谢家轻絮沈郎钱”。隋代人们对酒里掺水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说笑的对象。唐代名相裴休有一次得了一件青铜器,非常高兴,大宴宾客,结果来宾告诉他是赝品,闹出笑话。宋代假冒伪劣现象似乎更为严重,《宋会要》、《梦溪笔谈》、《袁氏世范》等均有记载,连宋高宗都为假药之事深感焦虑。造假者处心积虑、瞒天过海,即便以聪明著称的清朝重臣纪晓岚也难免上当,他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录了先后买到假墨、假蜡烛的经历。
如果说,诚信是为了激发产品制造和销售者自觉地维护质量安全,物勒工名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那么,只有严厉惩处造假者和质量失职者,才能确保生产者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警示所有质量生产者确实负起责任,才能防范质量违法行为再度发生。自古以来,政府对质量违法行为都采取严惩措施。
西周时,已经规定器物、兵车、布帛等不符合规范,不得买卖。《考工记》记载:“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就是说,如果所制的饮器,留有余沥,不合标准,那么就要受到处罚。
秦朝,已经建立相对严密的质量考评奖惩制度,如果产品被评为下等,监督者、制造者都被处罚,如果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要加重惩罚。秦朝对筑城和修城等工程建筑则采取责任担保制度,如果建成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必须首先修补城墙,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同时还将受到处罚。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通常把制假售假视同诈伪行为。
曹魏时期的《魏律》十八篇专门有《诈伪》篇,南北朝时《北齐律》也有“诈伪”篇。
唐代《唐律》对“诈伪”规定更加严格,并逐步将假冒伪劣行为视同盗窃罪,一旦查究,将对制造、贩卖质量低劣物品的人处以杖笞,有关失责官吏都要受到严惩,严明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唐朝经济的繁荣。
宋朝法规基本上沿用唐朝内容,《宋刑统》规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与造卖者同罪。
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同样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作出刑法规定。

管理体系之家
从工作实践出发,介绍管理体系在企业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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