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八日 · 清 ·《​​​​​奉宪保护岳脉严禁开凿告示碑》

文摘   历史   2024-09-08 14:41   北京  
2024年9月8日 
星期日
历甲辰年·八月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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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奉宪保护岳脉严禁开凿告示碑》


【时间嘉庆十九年(1814)三月立

【地点】湖南长沙岳麓书院御书楼南廊

【评述】 

碑横长方形,嵌于墙上,高67厘米,宽130厘米。碑文29行,满行27字。结尾处“右仰通知”四字较为显著。

碑文载嘉庆十六年(1811),宁乡县进士丁礼门等,赴院、司、道、府控告谭光朝等,在六都地名龙王坑、刀背仑、大地岭等处违禁凿石烧灰、有伤岳麓来脉一案。长沙府奉布政使司之命督同委员勘讯,查类似案件在乾隆年间曾有发生,官府已明示永远封禁,“
不得再行凿石烧灰,并着落该处保甲随时稽查”。布政使司“一面出示晓谕,一面札饬该府勒石封禁,庶岳脉不致伤残,而讼端变可永绝”,并报湖南巡抚批示。

长沙府遵奉布政使司的指示,“
将发来告示一道,饬承照抄多张,盖用府印信,于龙王坑、刀背仑、大地岭等处遍贴晓谕,俾使咸知”,同时将布政使司告示“转行到县”,俾遵照执行。

善化县知县据长沙府的来文,“
除将奉发告示照抄多张,盖用印信,遍贴晓谕外,事行勒石永禁”。特此立碑明示所属居民人等:“龙王坑、刀背仑、大地岭等处为岳麓名山来脉攸关,务宜永远遵守,各相培护,不得藐法营私,违禁开凿,以致岳脉伤残,自干咎戾也。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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