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以后,征收方需要提供至少两种的补偿方式对大家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就这两种补偿方式而言,被征收人是可以仍然选择的,其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更倾向于产权置换,而少数被征收人则会选择货币补偿。可是选择产权置换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有不少被征收人反映,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安置房并没有建成,还烂尾了)导致一直在外租房生活。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上,被征收人一定要进行衡量,千万不要盲目的跟风,看见别人选择了产权置换,自己也就跟着要了安置房,看见别人想拿现金,自己也跑去拿现金,这其实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补偿方式。
那么,在遇到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被征收人一直未拿到安置房钥匙,安置房还在建设,或者说安置房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对此,一直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凯诺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1、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可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到了约定期限,如果征收方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多地都是2倍起步。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倘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被征收人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安置房质量不符合交付条件,不要拿钥匙,不要收房
对于征收方按时提供了安置房,可安置房并不是协议上面约定的,且安置房质量有问题,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着急拿该房屋钥匙,不要收房,马上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先与征收方协商,由自己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补偿方式或是要求换房
选择产权置换后,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拿到安置房钥匙,且日后拿到安置房的可能性也不大时,被征收人便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即以货币的方式对自己进行安置,对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安置房,则可以要求换房,并补齐换房后的差价。
不过,在要求变更补偿方式时,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以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征收方变更补偿方式。因为,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对被征收人提出变更补偿方式的要求并不会一口答应,而且还有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绝这种要求,大家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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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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