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年施行,对侵害村民、妇女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是这么规定的

学术   2024-10-25 18:05   北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今年六月份,在相关的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并且从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有法可依,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基本法,这非常利于盘活农村的闲置资源,包括土地,同时也可以以法治的方式捉进乡村振兴。


那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对于村民委员会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级的,也可以是乡(镇)级、村民小组级的。所以,在相关的职权上也与村民委员会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过程中,其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越权行使权利。

  

事实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享有哪些职权,以及村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如何维权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权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内主要负责上述事项,包括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事项,以及分配农村集体收益、集体财产管理等。实践中,如果有村民发现该组织存在滥用职权,擅自违法违规同意宅基地申请,农村土地发包不公,擅自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甚至将集体收益全部瓜分等等,那么一定要马上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乡镇人民政府置之不理,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映。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在村集体内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相关政策补贴、福利的权利,同时也依法享有土地征收中产权的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享有对其所有的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这些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场、水面、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能以货币计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

  

而对于这些补贴、福利,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资产,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侵害、剥夺。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村集体在收到国家下发的这些补贴(困难户扶贫补贴、农业补贴等)、福利时,应当要一分不留的及时给到相应的村民手里,让这些村民感受到国家的关怀。

  

可从实践过程中,往往会有极个别的人来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利,擅自侵害村民依法享有的这些权益。比如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虽然不是直接发给村民的,但是在基层组织收到这一笔款项之后,应当要将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发放给村民,自己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但从村民反映的来看,这些土地补偿费有的会被充当成临时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有的甚至还会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私下装进自己的口袋里,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最后,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调解或仲裁等

  

另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侵害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在该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六十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或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自己的土地补偿款被扣留、被私分,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以各种理由不承认、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妇女(外嫁女)、上门女婿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那么村民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时的录音,然后向政府投诉,反映此种情况,并要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向有关部让反映之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最好在是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律师可以通过分析案情,通过村务公开等程序获取相关材料之后,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村民浪费掉自己的权利。

推荐阅读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余年的贾启华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四川、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吧!


  微信号:kainuolawyer

点击“阅读原文”

凯诺拆迁律师团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是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余年的贾启华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江浙、内蒙古、吉林、辽宁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