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些无证房屋有拆迁补偿!

学术   2024-10-26 18:08   北京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没有相关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证明房屋是合法建筑的材料,那么征收方基本上都会将此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原因很简单,就是只要是违建,那么其就有理由对被征收人不进行任何的补偿。


那么,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吗?显然不是的,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无证房屋并不代表着其就是违法建筑,而且我们多次强调过,无证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不能仅凭有证或者是无证来判断,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在认定房屋的合法性时需要结合房屋的始建年限,还有其他客观的原因。

  

倘若无证房屋是在以下几个时间段建成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拆迁补偿的,我们以杭州市为例。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参照执行以上认定标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1983年12月10之前建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么,相关部门是不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而是需要按照合法建筑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自己的房屋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审批手续等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强制拆除等,那么被征收人自己一定要先审查一下自己房屋的情况,倘若房屋是七、八十年代建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就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之间建成的房屋,由于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开始施行的,所以,这期间建的房屋,如果已经是取得了建设许可证,并且也是按照审批的用途、面积进行建设的,哪怕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样也是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登记手续等为由减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那则是不合法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

  

最后就是1992年12月10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如果有办理了建设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已经被相关部门罚款处罚了的话,即使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在遇上拆迁时,相关部门同样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无证房屋相关部门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肯定是不合法的,实践过程中,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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