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期付款购进土地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吗?
企业购买土地,分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利息和延期支付利息能计入土地成本吗?为什么?
解答:
需要区分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情况下,企业购买土地取得控制权以后,即会计核算确认了“无形资产”后,发生的利息就不再资本化(不能计入成本),包括所谓的正常利息和延期支付利息。
(1)分期付款购进土地,具有融资性质:
借:无形资产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按约定分期支付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
说明:如果购进土地业务过程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规定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同)。
(4)未按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延期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借:长期应付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企业购买土地,分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利息,是在签署购地协议时可以预见的,会计核算确认“无形资产”时可以直接计入初始成本;延期支付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分期付款购进土地:
借:无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按约定分期支付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
(3)未按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延期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借:长期应付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