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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学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 伍德志
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及其合宪性控制 / 门中敬、李 瑾
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 / 王世涛
论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基于中国宪法变迁的考察 / 钱 坤
行政法学
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 叶必丰
声誉罚的梯度构造 / 王瑞雪
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 任敏涛、孔仲渊
专题:行政合规
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定位及其构建路径 / 周佑勇
企业行政合规:功能主义的一块试验田 / 熊樟林
内容摘要
1
【题目】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作者】伍德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网络暴力是道德系统内在的自我强迫性增长所产生的结构性压迫。道德在互联网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产的功能系统,由此获得了一种不受外部约束的内部增长态势。道德系统不仅侵蚀了个人心理系统,而且将自己偏执的理性强加给其他社会子系统。对网络暴力的现有法律治理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个人主义模式、组织主义模式与国家主义模式,但它们都难以限制道德系统的内在扩张性。系统自控模式主张对道德系统的限制只能来自道德系统自身,通过在系统内部建立对立结构来对系统的病态扩张加以限制。道德宪治就是对系统自控模式的规范化与合理化。道德宪治是通过宪法这个结构性耦合机制,来为道德系统设定社会自治的框架,从而在不破坏道德系统功能自治的前提下,在其内部建立“反向结构”,进而达到以道德限制道德之功效。
【关键词】网络暴力;道德系统;系统自控模式;道德宪治;反思性法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
2
【题目】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及其合宪性控制
【作者】门中敬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作者】李 瑾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研究生
【摘要】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关涉风险规制责任的分配、国家的干预限度、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及责任边界等一系列宪法问题,有必要进行合宪性控制。现行法律中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方式主要包括组织性规制、行为性规制、协助性规制和伦理性规制。四类规制方式均具有合宪性。组织性规制和行为性规制构成对企业营业自由的限制,但限制是合宪的;协助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民主权利(力)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伦理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宪法的伦理性要求和补充实现国家安全保障任务的需要。为了保障数据的流通和利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进行合宪性控制,做到合理分配规制责任、避免对社会自我规制的滥用,善用后设规制、控制协助性规制对其他主体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以宪法凝聚伦理共识、防止伦理性规制泛化。
【关键词】数据安全风险;社会自我规制;合宪性论证;合宪性控制
【来源】《 法学论坛》2024年第2期
3
【题目】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
【作者】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关键词】预算;法律保留;授权立法;授权明确性原则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
4
【题目】论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基于中国宪法变迁的考察
【作者】钱 坤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原则具有紧密关联,存在着以民主权利诠释基本权利的理论传统。在通过人民民主实现国家建构的宪法秩序下,基本权利并非先于国家的与之对抗的自由,而是将个人整合进国家,进而建构具有实质同一性的政治共同体的民主权利。伴随1982年宪法修改,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宪法中基本权利与民主的关联经历了理论观念、社会基础与规范体系三个层次的深刻变迁,其核心是人民民主由实质同一性模式变迁为相对同一性模式,这为诠释基本权利的民主权利观提供了新的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下,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相互构成,发挥着维系政治共同体,通过政治过程形成民主意志,以及矫正代议民主不足等三项民主功能。
【关键词】人权条款;全过程人民民主;基本权利;民主权利;宪法变迁
【来源】《北方法学》2024年第3期
5
【题目】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作者】叶必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摘要】国家通过行政区划制度实现了对国土空间的有效治理,但形成了行政壁垒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飞地经济”推动了国土动态空间的重构,需要具有竞争力的管理制度溢出和良法的“飞出”适用。在民商事领域,可以通过冲突法及法律选择制度解决地方法规范的跨界适用。地方行政法规范“飞出”适用的基本规则是“协议—批准”。基于公私法的划分、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治理制度,“协议—批准”的实现形式存在差异。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成员可以按民商事冲突法及其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其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联邦成员)除了个别共同法外,对地方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都实行批准制度,包括批准“准据法”、批准行政区划拟制和批准委托管辖制度。无论公私法是否存在分野,地方主体都可以协商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但自治地方具有更强的自主能力。在实行地方自治的情况下,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多由本级或中央民意机关批准,有的甚至需要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双重批准。行政管辖权是一种实施法律的公权力,它的溢出意味着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关键词】国土空间秩序;地方法制;飞地经济;冲突法;管辖权
【来源】《交大法学》2024年第3期
6
【题目】声誉罚的梯度构造
【作者】王瑞雪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声誉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外披露相对人违法行为来贬损其名誉以达到惩戒目标的处罚种类。基于行政主体在污名与负面信息扩散等方面主动作用程度的差异,声誉罚有可能渐次作用于相对人的精神、名誉、财产和资格。声誉罚梯度自下而上共三个层级,分别是以客观披露与克制批评为核心的单一式声誉罚、高度汇聚违法信息或广泛扩展披露渠道的集合式声誉罚、将负面评价加诸行为人而非违法行为的标签式声誉罚。为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应当优先选择更为温和的声誉罚形式。为兼顾过罚相当与合理威慑目标,行政主体须将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异质性纳入裁量因素,并将欺骗类、侵犯他人信息和名誉权益的违法行为与更加严厉的声誉罚形式相匹配。
【关键词】声誉罚;负面信息披露;过罚相当;合理威慑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2期
7
【题目】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作者】任海涛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作者】孔仲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摘要】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关键词】教育法律主体;体系化;教育法典;层级式结构;罗列式结构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4年第5期
8
【题目】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定位及其构建路径
【作者】周佑勇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
【摘要】随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企业合规逐渐渗入到行政监管领域而成为一种不依附于刑事合规或行政处罚的新型行政监管模式。相对于传统高权行政监管模式而言,经由自主建构的企业行政合规能够有效提升规制效能、填补规范疏失空白和应对全新规制挑战。为更好发挥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功能,应以激励机制为核心,在激励制约相融、保障企业自主、差异区分建构等要点的指引下构建企业行政合规的多层次协同激励结构。结合这种层次性激励结构,在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构建上则应遵循从柔性激励到刚性激励的路径稳步推进,并通过健全裁量基准重点实现事前合规激励和事后合规从宽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企业合规;行政合规;行政监管;合规激励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9
【题目】企业行政合规:功能主义的一块试验田
【作者】熊樟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方林富案”与“毒芹菜案”等极端个案的频发,预示着行政执法个案正义需求正在逐渐增长。在传统规范主义框架中,实现个案正义的目标被机械主义法解释规则所严重束缚,需要转变到更为实质的公法哲学上寻找答案。对此,现有的功能主义尽管能够提供一定的变革指引,但由于我国行政权过于强大,功能主义只能朝向更为内卷的控权立场发展,个案正义无法在其中获得满足。因此,我们需要为功能主义添加新的制度工具。目前看来,行政合规是一个可供选择的试验场域。行政合规是典型实用主义法学产物,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它既是一种权力释放和收缩机制,也可以满足个案正义需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行政合规也要接受全流程控权监督,符合功能主义行政自治的裁量控制要求。
【关键词】功能主义;规范主义;企业行政合规
【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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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行政法研究”,期刊来源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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