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玉:中国原创“法理”概念在日本法理学科创建中的运用

文摘   2024-10-04 08:5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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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翠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要目


引言


一、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流播及运用


二、法理概念在日本近代化源起之初的运用


三、日本法理学科创建过程中法理概念的运用及重塑


四、法理学科创建后法理概念的运用


结语


引  言


原创性、标识性法学概念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也有一定的差距,最大的差距主要在于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缺乏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所必需的创新性、范式性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所谓‘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过是‘空中楼阁’。这一点已经成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卡脖子’问题。”然而,当下多数法学概念是近代随着所谓“西法东渐”移植而来的。一些古代中国原创性法学概念及其在东亚法律现代化转型中的贡献被忽视甚至无视。


“法理”即是这样一个历史被忘却的关键性概念。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学者注意到,“法理”是“中—日—中”互动词,曾走过“中国汉代生成—中古传入日本等东亚国家—近代日本人以之引介西法、创设法理学科—从日本回传至中国—在中日等国继续发展演变”这样一条双程交叉、往复流转的旅程。虽然近年来法理概念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有学者分别就上述第一、四链条展开研究,法理系汉语固有用语、在清末民国作为法政术语被频繁使用等以往被忽略的史实得以厘清;但时至今日,关于上述第二、三链条的研究工作几乎未被涉及。


因这种缺失,法理概念近代化转型的过程及机理无法被有效揭示。现有的法理概念史研究难以形成一个前后衔接的完整闭环,深陷内在割裂、各说各话、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且无法从既定系统之中得到有效化解,甚至严重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


也因这种缺失,法理概念曾传入日本并贡献于其法律近代化转型及现代法理学科创建与命名的历史被无视。法理学科名称由来的疑团无法解开,始终停留在猜测的层面。学者们以“可能”“也许”“大概”等口吻提出了五种看法:一是临时将“法”和“理”两个古汉语字词组合在一起,加上“学”;二是直接承袭于日本中古时期武家法(例如,1232年出台的《贞永式目》)公布以来有关道理、条理或甚至更早之前《十七条宪法》(604年)有关事理的用语习惯;三是从日本法理词语“条理”而来;四是把“法学理论”“法论”与“学”字搭配到一起造出的;五是借用了古汉语“法理”。由于缺乏翔实证据和有力论证的支撑,且这些观点彼此间缺乏必要的正面理论交锋,因而难以判断孰是孰非。


中国原创概念“法理”的存在,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发展的幸事,也是几千年来中日乃至东亚文化发展、交流及移植史上的极大幸事。法理概念推动了中日两国乃至整个东亚国家法文化发展、法律近代化转型及法理学科创建,是传统中国原创性概念自主生成、演进及域外运用的一个真实缩影,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原创性、主体性、民族性及融通性,彰显了传统中国自主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智慧及对世界的贡献。有鉴于此,有必要运用历史学、法学和语言学等多学科方法,从东亚跨国整体历史分析进路出发,追溯法理概念在日本跨国挪移、运用的历史,揭示法理概念在日本法律现代转型及法理学科创建与命名中的贡献,以便更好地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宝藏,展现中华法治文明的魅力,提升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民族自信心。


一、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流播及运用


(一)法理概念首创于中国,后传入日本


中国古人主张万事万物皆有其理,法亦有其理。“法理”,从词源上说是中国本土化词语。“法”和“理”最开始是两个词,各有各的语义。“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乃“刑”(通“型”)之义,后引申出模范等多种义项和义涵。“理,治玉也。”“理”的本义是玉石内部的纹路及加工玉石,后引申为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规律及按照事物的本质加工、处置事物。由于两者意义上的紧密关联,因此,“法”和“理”经常连用。到了汉代,两者发生黏连,成为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词即“法理”,法与理的意义也凝固为一个整体。《汉书·宣帝纪》赞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之后,三国至清末很多经典文献中都有其身影。法理概念的语义为法之意旨、理据、理由、原理。在中国古代封闭语境中,法理概念的实质义涵主要指向儒家经义之理即义理。


中国是“东亚汉字文化圈”的策源地。日本中古时期即形成了模仿中国文化的传统。一般认为,至少在奈良时代,日本已开始输入汉学,学习中国文化。法理概念传入日本的准确时间和具体情境目前尚不太清楚,至晚在永延三年,可能与汉语古籍漂洋过海进入日本有关,源自日本人对包含法理概念的中国古代经典论述的直接或间接引用。


“法理”,由中国传入日本后,被读作ほうり。经过一段时间的运用,“法理”开始逐渐与日本本土的文化、语言融合,在保留自身汉字写法的同时,进入日文话语系统,成为日本用语。和古代中国一样,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运用范围较为广泛,除了政法、宗教领域,还有医学、数学、天文、历法等领域。就法律领域而言,法理概念在日本主要出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中,其主要意涵指向法之义理、道理、原理等。法理概念在古代日本的历史悠久,涵义明确,运用广泛,庙堂辩论、街谈巷语都有其身影,为多数知识精英阶层及普通民众所熟悉。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日本,法理概念还曾随中华文明传入朝鲜,成为朝鲜用语,在朝鲜文化发展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历史印记。法理概念在中古时期朝鲜的运用领域、方式和涵义与在古代中国、日本基本一致。此外,不仅是法理,刑理、政理、法意、法外意、法义、法术、法数等词语、概念也曾随中华法系流传到日本等东亚国家,并被广泛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国家治理及民众生活等领域。这不失为法理概念在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流播及运用的一个佐证。


(二)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用法及涵义


很多近代公开出版的日本工具书如《古事类苑》《广汉和辞典》《新编大言海》中都设有法理条目。在解释其涵义时,不少中国古代典籍被引用。在有些用例中,法理被用作表示法理之士及明达法理,表示的是精通经律的官吏及其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或知识构成。在有些用例中,法理被用以表示法本身或法之义理、道理和原理等。概括来说,法理概念的用法主要如下:其一,表法令及其条理、义理、原理。比如,“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汉书·宣帝纪》)。“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珏刚严明察,练达法理”(《旧唐书·薛珏传》)。其二,表示宗教尤其是佛教的真理。“时有外国沙门,名提婆,妙解法理,为珣兄弟讲《毗昙经》”(《晋书·王珉传》)。总体而言,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用法与涵义与在中国古代极为相近,都体现了某种与所在时代相契合的价值观。在运用一段时间后,法理概念的内涵发生了一些与日本社会、文化相契合的变化,被注入了一些新的元素。和中国一样,近代以前的日本没有对本土化的法理概念进行学理的界定和阐释,法理概念的涵义相对多元且模糊,主要指向法之义理、道理和原理。


(三)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流播及运用上的特点


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性表述,是时代特定环境下对某类实践活动的反映。“法理”,从词源上讲是中国原创的本土化词语。日本作为东亚汉字文化圈的一员,其中古文明多基于对中国的效仿。中古日本人通过阅读来自中国的经史子集、佛经乃至文人笔记、医书、历法等汉籍学习中国文化。大量汉语词语、概念曾随中国古籍漂洋过海进入日本。作为概念移植交流史上的一个具体个案,法理概念在日本的跨国挪移、运用,是中古时期日本全面模仿、学习中国文化的真实缩影。分析起来,中古时期法理概念在日本流播及运用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同源性。同源性指事物来源或发端相同。数千年绵延不断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东亚世界独特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及语言系统。法理是古代东亚各国共用的同形同义词。不管在日文、朝鲜文中,还是在中文中,法理都是一个存续了上千年的古老词汇。不仅如此,法理概念在东亚的运用一直持续到近现代,其涵义与现代义基本相似,主要指向法之道理、义理和原理。“法理”的实指则与当下完全不同,体现了某种与儒家文化传统相联系的价值观。


二是封闭性。封闭性指处在一个不开放、与外界没什么联络的环境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近代以前中日文化的封闭性。由于没有外来语言接触和外来法文化的影响,因此,法理概念的演绎一直处于与西方文化相对隔绝的封闭语境中,其语义是东方古典意义上的,未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三是多用性。多用性指事物可以应用于多个不同的领域。和在古代中国一样,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被运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除了法律领域,也被用于宗教、医学、历法等领域。且和在古代中国一样,法理概念在中古日本的运用较为碎片化、离散化,呈现出与时空情境高度相关的特点,没有衍生出专门的法理学知识系统。


二、法理概念在日本近代化源起之初的运用


概念是历史发展的转换器和推进器,概念的变迁往往与政治—社会的结构性变化有关。急剧的思想、学术转换,必然伴随着语词和概念的变动。一种新事物的生长、繁衍也无法完全摆脱传统文化土壤的烙印。只有将作为异域文化载体的文本以本土语言翻译过来,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才有机会实现。法理概念的存在,为西方法理学在近代日本的传播提供了话语中介和思想工具,有力地推动着日本法律现代化转型。


(一)法理概念:千年不遇大变局中古今东西文化交流的桥梁


自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以一种猝不及防的态势打开东亚各国大门,东亚各国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古老文化体系受到了巨大冲击,不得不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1885年3月,福泽渝吉发表著名的“脱亚入欧论”,作为汉字文化圈成员之一的日本,迅速放弃儒教文化传统,走上学习西方文明的道路。然而,东亚人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不可能立刻完全吸收西方文化。如何将西学转化成为新学,不仅仅是理论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必须借助一定的话语、工具及资源。为了满足中西古今文化交流和学习西方法理学的客观需要,明治时期的日本,一改之前翻译西洋书籍尚仰赖汉字文化的做法,开始批量创制汉字新语用以对译西学的术语、概念。赋予中国古典字词以新的涵义并以之为话语中介是日本等东亚各国学习西学的重要进路。法理概念在日本的运用显然应归于这种类型。


西方法学在东亚的传播呈现出明显的主体间性与文化间性。作为客方的西方话语“Jurisprudence”进入到东亚话语体系中,需要“法理”这一主方词语的接洽。自十九世纪中叶始,随着西学东渐,西方法学开始强势进入东亚,触发并推动着东亚法学的近现代转型。基于更好地引进西方法学、启蒙民众思想和推进变法革新的客观需要,日本学者开始广泛译介、转述各种西方法学经典著作,有的甚至还编纂了哲学术语工具书,其中不乏法理概念的身影。法理概念被东亚先行者日本人率先运用到新的西学甚至古今东西文化交汇的语境中,在日本法律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法理概念的本土内生性意义与西学义涵并存、碰撞及博弈。法理概念被不断赋予新的创造性释义。下面就以近代化起源之初不同阶段的经典书籍中“法理”概念的适用为切入点略加分析。


(二)西方法学日译本中的法理概念——以《万法精理》为切入点


日本对西方法学著作的大规模译介,是其学习西方法学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出版的De l'esprit des lois一书,系最早、最大规模被翻译到日本的西方法理学著作之一。日本先后多次组织力量翻译并出版发行之。《万法精理》(1—18册)的何礼之译本,出版始于1875年。书名“万法精理”旨在强调万法不离其理,法理是立法之根本。此日译本的传播掀起了日本人学习西方法学的热潮,在日本法理学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其绪言中,何礼之阐述了自己翻译此书的起因:“日本当维新之初,木户孝允在美国时造访彼国法学名家台乐,问其西国政法之大要。台氏答曰:‘欧美各国之治化盖经数百年之培养而成。’而诱掖之功,端赖先哲固不乏其人。然足以模范百世者,当以孟德斯鸠为古今第一。贵国诚励精图治则求之孟氏万法精理。而经世济民之道在是矣。”


维新三元勋之一的木户孝允(另两位为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为这本书作序,对其给予了充分肯定。“余闻孟德斯鸠氏者通国ノ硕学。而シテ尤モ法理ニ精シ。尔来诸国其书ニ因テ其治迹ヲ擧ル者。盖シ尠ナカラス。今ヤ何兄ノ此书ヲ译ス。首尾串全果シテ前言ヲ食セザルナリ。学者苟モ此书ニ就キ。而シテ法理ノ妙用ヲ求メバ。其元气ト相流发スル所以。其邦土风俗ト相变更スル所以。”这里的“法理”一词,其外壳和形式是古汉语的,但其运用方式已与以往古典用例有了一定差异,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况味。古老的“法理”一词,此时被拓展用于新的西学或古今东西文化混杂的语境,其语义范围大大拓展,但还没有被有效界定。其能指或涵义仍是法之意旨、义理、道理及原理,但其所指或实质内涵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增加了原来在古汉语中所没有的内容。


(三)近代日本法学专著中的法理概念——以《法理原论》为切入点


随着对西方法学学习的深入,除了直接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日本人也开始撰写述评式专著,对古今东西的法理学问进行比较和评说,其中不乏对法理概念的运用,“法理”在其中起贯通作用。日本学人吉本达于1880年出版的《法理原论》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为立最新法理,求长治久安之道,吉本达立足历史与现实,运用法理概念,在通过探讨西法法理传播西法的同时,不忘回溯传统法理,在东西古今法理比较中探求最优法理,以指导日本法学发展道路。他直接以“法理”命名自己所撰的专著,这与穗积陈重将法理学定位为法理之学的认知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全书分为绪言及总论、民事、刑事、杂款四卷。其中总论部分,分为法语、法论之一、法论之二、法与法体系的功效、法性与道义的差别、法律历史的紧要性、法律的施行与政体性质的关系等八章,较为集中地探讨了一般性的法理问题。第二卷为民事,第三卷为刑事,分别从民事、刑事领域展开,谈论了婚姻法理、契约法理等问题,分析了法国相关立法的原理或法意。第四卷为杂款,分为论万国公法、论国宪、论人权、论埃及的古律四章,涉及的是其他法理话题。


在绪言部分,吉本达开篇即谈论了什么是法理及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引用英格兰格言强调任何国人都应当通晓法律之理义即法理。他还讲述了写作此书的背景与目的:“海外ノ译书ニ止ルヲ以テ、其意味深奥、其字句澁童蒙ノ能ク解シ得ヘキ所ニアラス、予之ヲ忧フル、久シ令ヤ寸闲ヲ偷ミ、法学ノ大体ヲ解知易キモノヲ搜集编簒シ、务メテ其文章ヲ简易シ、且ツ之ニ傍训注解ヲ施シ、以テ童蒙法学ノ一助ニ供シ、名ケテ法理要论ト云フ。”


在正文论述部分,吉本达从古今东西法理比较角度对民众进行思想启蒙,指明了日本变法的前进方向,并深入阐发了自己对法学知识体系中基础性法理问题的思考。其中既有涉及中国古代法理的,比如,专门讨论了《尚书》中体现的法理思想;也有引介、评价西方法理的,比如,提及法国婚姻律法和商法的法意。他还特别结合日本国情和当下法制实践需要,就所论问题进行古今东西法理的比较、分析,择出其中最合时宜、最恰当的法理,作为指导法理制定或评判法理优劣之根据。书中多次运用到法理概念,限于篇幅,下面仅以其第一卷《总论》第一章《法语》开篇的文字为例略作说明:


法語の、聴訟断獄二主義ヲ與フルノカハ、猶ホ律令ノ其標準タルガ如シ、法語トハ簡短ノ数語ヲ以テ萬古不易ノ法理ヲ説出シ、法官及ヒ構訟者ヲシテ正鵠ヲ失ハシメサルニ足ルノ哲言ヲ云フナリ。


这里的法语,类似于旨在阐释法理的法谚。在他看来,法语及其包含的万古不易的法理,主要源自古老的哲言遗训及以往法官的名言,集中体现了法之正当性、道理、原理,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和规则立足之根本。吉本达强调,法理是法之依据和是非之标准。法理对听讼断狱极为重要,遵循法理是法官和诉讼者达成自身目标的基本凭据。


吉本达列举了《尚书》这一中国古代典籍中一些常见的包含法理的法语:“惟刑之恤”(《舜典》),“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大禹谟》),“胁从罔治”(《胤征》),“一夫不获,则曰时予之辜”(《说命》),“宁执非敌”(《泰誓》),“抚我则后,虐我则仇”(《泰誓》),“怨有同是丛于厥者”(《无逸》),“罔以侧言改厥度”(《蔡仲之命》),“政贵有恒”(《毕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吕刑》),“哀敬折狱”(《吕刑》),等等。他指出,应当重视这些圣经贤传、诸子百家中所记载的由法理凝练而成的法语,充分发挥它们在立法、司法中的指导作用。同时,他还提到,这些包含法理的法语,由于其文意高远,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因此目前在日本往往只是明法学士的参考,无法深入到普通大众中,这是极其遗憾的事情。


而对比之下,在欧洲,法语及其包含的法理却为民众所尽知,在法庭判案中被大量援引。为此,他列举了大量西方法理谚语。比如:“公众的幸福就是最好的法理。”“人们在自己的事理上不能当自己的裁判官。”“相同的道理自成相同的法理。”“由法理生出的条理会随着其规则的被迫废除而废止。”“法理不强人所难。”“在制定法理时不残害人是主旨。”“自己许可的事情没有规定就应该损害自身。”“不应该抓住自己的过失为自己谋利。”“不应该就一件事由二次审问其人。”“扩张法理的适用范围是贤良的法官的职责。”


随后,他还引用法理概念对很多部门法理问题进行了论证。比如,


先ッ来ル者ハ先ッ其理ヲ獲へシ,土地ノ所有権ハ、上ミ天空ニ达スベシ、地上ニ生スル物件ハ皆其地ニ属スベシ、以上ノ三法语ハ皆所有権ニ欠ク可カラザルノ法理ナリ。


一朝外人ト交际ヲ开クル及ンテ、法理ニ迁远ナルト约束ノ効ヲ知ラザルガ爲メ莫大ノ损失ヲ被フリ、甚シキハ之レカ爲ノニ、全家ノ破産ヲ酿シタルモノ。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法理概念探讨法理问题的用例在日本近代法学专著中比比皆是。日本学者运用法理概念,或阐发西方法理的精神,或整理中日古代学说,或比较古今东西法理,或探析变法革新的最佳法理方案,有力地推动着西方法学在近代日本的传播及日本法律的现代化转型。


(四)近代日本工具书中的法理概念——以《哲学字汇》为切入点


工具书有助于促进知识的积累、传播,更新认识世界的方法,重建新的认知框架和思维方式,在古今东西文化交流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法理学”这一名称最早是由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于1881年9月在东京大学开设法理学课程时提出的。实际上,在东京大学文学士井上哲次郎(1855—1944)所牵头编撰并于1881年4月出版的工具书《哲学字汇》中,已经出现了“法理学”一词。


“法理学”一词在《哲学字汇》中出现了两处:第一处是在绪言部分所收录词条后面的学科简称中;第二处是在正文中作为“Jurisprudence”的译语。实际上,《哲学字汇》中的“法理学”由“法理”加“学”构成,其中包含法理概念,而非“法”加“理学”,旨在强调法的理学(science)性质。理由有四:其一,井上哲次郎更愿意将“philosophy”译作“哲学”,而非容易与中国宋明程朱理学相混淆的“理学”。他以《哲学字汇》而非《理学字汇》来命名自己编著的工具书即可为证。


其二,法理系井上哲次郎固有的话语表达和思维方式。如前所述,法理在日本存续已久,系日本人一直在用的本土化范畴。井上哲次郎曾多次运用法理概念表述自己的思想。在很多年后其所作的题为“明治哲学界の回顾结论――自分の立场”的主题演讲中,他甚至运用法理概念专门说明了其对法理学的看法:“法理について一言すれば、法理はやはり哲学的に根本原理によって解釈さるべきもので、単に経験的に、帰纳的に解釈をしても、満足な解釈の得らるべき性质のものではない。”在他看来,法理应从哲学根本原理层面加以解释。若单是从经验上加以归纳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法理更多地应归于哲学、法学而非科学。


其三,《哲学字汇》中出现的“法理学”可理解为法理之学,其中包含法理概念。《哲学字汇》中“生理学”“物理学”及“心理学”等学科的定位及其术语形成轨迹,可为此提供一个佐证。以伦理学为例,井上哲次郎是当时日本最著名的伦理学家之一,倡导国家主义的东洋伦理学,著有《伦理新论》(1883年)一书。将“ethics”翻译成汉字词“伦理”或“伦理学”是井上哲次郎的功劳。他倾向于将伦理学理解为伦理之学。井上哲次郎在“伦理”之外,加上一个“学”字,遂成“伦理学”译名。他所运用的“伦理”一词,源自《礼记》之《乐记》篇所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


其四,《哲学字汇》中的法理学和法学本为一体。法学即法理之学,法理之学即法学。事实上,将法理学从法学分离出去使之成为其二级学科是基于深化研究的需要而人为分科的结果。就如同任何事物与其内在之理都本为共生共存之一体两面那样,法必然包含其理。法学及对法之原理进行追问的学问即法理学两者本为一体,同时诞生、共同发展。不仅如此,法理对于法有执一御万的功效,精通法理是博学万法的关键和捷径所在。这也是吉本达等近代日本学人无论是宣扬西法,还是博论古今诸法,抑或是推陈自己的法学专著,都选择从法理出发、围绕法理展开,甚至将法理纳入书名的原因所在。


综上,井上哲次郎的《哲学字汇》中的“法理学”术语实际已包含法理概念。当然,这里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大致相当于法学,并非后来的法学内部一个专门的学科。其中包含的法理概念,其涵义是多元的,既可指称东亚古典意义上的法之理,也可指称西学或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之理。


(五)法理概念在日本近代化源起之初运用上的特点


一旦社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主流话语体系也会随之产生重大变化。而从传统话语中寻找可与西法相对接的本土资源是其必不可少的前提性工作。在几千年未有之东西古今文化交汇的大变局中,在日本存续已久的法理概念,不仅没有完全退出时代舞台,反而很自然地成为衔接、承载西方法理学知识的本土话语装置。


法理概念像一把钥匙开启了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之门,推动了新知识的传播与普及,引发了各种法学学术思潮,为西方法理学在日本的传播提供了话语中介。吉本达等人从法理出发,将法学理解为法理之学,以法理解构古今东西诸法,立时代最新之法理,推动日本法学现代化转型。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随着运用语境往广度和深度拓展,在与西方法理学知识及话语系统对接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儒家义理的思想躯壳,在继续保有法的道理、原理等古典义并吸纳西方法之理精华后,形成与时代匹配的新意涵。“知识从客方语言进入主方语言时,不可避免地要在主方语言的历史环境中发生新的意义。译文与原文之间的关系往往只剩下隐喻层面的对应,其余的意义则服从于主方语言使用者的实践需要。”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兼具历时性与共时性。其中,历时性特征指向对法理传统中不合时代需要的因素的摒弃;共时性特征则是对西方先进法理文化进行移植、吸纳的结果。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新旧义涵并存,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混杂性。混杂性指多种成分同时存在于事物中的状态。这一时期日本学人运用的法理概念,其语义往往是西义与古典义的通约,既保留有中国传统语境中的旧有内涵,又接纳了现代西方色彩的意涵。法理概念的新涵义与古汉语固有的传统涵义共存于同一时空中,过去的深刻体验和对未来的期待内容都被纳入其中。受学理多样、跨国挪移等因素影响,法理概念多次嬗变,甚至出现了所谓语义断裂与流变性转换的现象,既体现了一种时间上的联系结构,又彰显出历时性的不同价值。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可谓身兼数职,内涵丰富,亦在多重情景和意义上被运用,是西方学术融通日本本土法理文化形成的一个意指不明的术语。


二是模糊性。模糊性指由于事物性态和类属划分的不明而引起的不确定性。语义的多样性和混杂性衍生出语义的模糊性。“语言和语言在最初接触时产生的一系列的可译性和互解性问题,其意义不一定在那时的历史语境中能够得以呈现,很可能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在后人的语言中才能获得一定的清晰度。”和许多当时引进的其他新词语一样,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多被笼统地运用,其语义没有被明确地界定,不是固定的或一成不变的,会呈现出复杂多样、混乱不清、游移不定的模糊化状态,也无法形成确定的内涵和稳定的外延。这实际上是一个旧词在焕发新意的创生时期必然经历的过程。


三是过渡性。过渡性指内在波动、不稳定,有待向特定方向演化、转变的临时状态。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是从古代创造性衍化、转化而来的。其深嵌于传统语言文化机体的旧有词义及其背后的思维方式,不可能被马上彻底抛弃。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还没有完全走出古典狭义理解格局,也没有成为一个贯通中西古今文化的具有明确思想内涵的现代专门法政用语,但其已经接受西方法理精神洗礼,以整合诸多语义的新姿态重现时代话语场,已经向近现代形态演变,只是还远未完成。


三、日本法理学科创建过程中法理概念的运用及重塑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现代日本法理学科的创建应归功于穗积陈重。如引言部分所述,对于法理学名称的由来学者们有五种猜测。而实际上,之所以以法理学命名,与穗积陈重对法理之学的定位有关。法理学科创建的过程也是法理概念现代重塑的过程。


(一)现代法理学科创建与命名过程中法理概念的运用


1.穗积陈重创设并命名新学科的初心


从动机上看,穗积陈重创建并命名现代法理学科,除了对法论之佛法意味过强及法哲学的形而上色彩过浓的不满,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希望将西方正兴起的实证分析法学思潮引入日本。在穗积陈重创设法理学科之前,日本大学已经出现法学分科潮流,开设有性法、自然法、法科理论、法论等课程。穗积陈重在英国留学期间为当时英国盛行的奥斯丁的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所吸引,参加了后来他称为法理学的课程学习。他随后赴德国留学,恰逢十九世纪末期法理理论从法哲学中独立成为新潮流。通过他所学习的当时流行的比较法理学课程,穗积陈重深刻认识到德国形而上法哲学的局限性及实证分析法学方法上的优势所在。穗积陈重在德国的留学经历进一步强化了他引进英国实证分析法学到日本的决心。1881年6月,穗积陈重从德国学成回到日本,任东京大学教授。从此,他将日本放在与西方位置对等的自我主体立场上,力图建构新学科。


2.以“法理”加“学”命名新学科:穗积陈重将法理学理解为法理之学的必然选择穗积陈重之所以选择以“法理”加上“学”创建并命名法理学科,与其将新学科定位为法理之学有关。在穗积陈重看来,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法理学即法理之学。其子穗积重远曾专门解释先哲(其父亲)以法理学命名新学科的原因在于“法理学者,即法律现象根本原理之学问”。不仅如此,穗积陈重本人也曾运用法理概念探讨过法理学的定位及由来。这体现在其所撰写的《法理沿革史[法理学的起源]》一文中:“物ありて而后理あり理ありて而后学あるは万古不易の通则なり。法理の学に于ても亦然り。”“二法の相异なるを观れば、学者必ず其优劣を判じ、其利害を讨ぬるの心を起すは、理の当然とす。是れ法理を究むるの元始なり。”


这段话的意思是,先有物而后有理,有理而后有学,是万古不易的通则。法理之学就是这样起源的。观二法之异,学者必辨其优劣,生探讨其利害之心,此乃理之当然,是研究法理的元始。在穗积陈重看来,人是格物究理的主体。理是事物之本,是人们不断认识和探讨的对象,学问由此形成。万事万物皆有其理,法作为事物的一种也有其理。法学必然是探究法理之学问。基于辨析不同法的异同、优劣及利害的需要,形成了研究法理的学问即法理之学。这里,穗积陈重以法理の学定位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起源地及其最初情形,他指出:“法理の学、源を希腊に发す。”“而して、希腊に于て首めて法理を唱へし者は「ソクラチース」氏其人なり。”“法理の学を修む。兹に于て、三哲鼎足、法理の学粲然颇る观るべき者あり。”“希腊の三哲「ソクラチース」、「プラトー」、「アリストートル」之れが权舆たり、大に法理を讲究研磨せり。兹に于て、始めて法理学なる者あり。故に曰く、法理の学は希腊の盛世に始まると。”


在这段话里,穗积陈重连续三次运用了法理の学。这里的“の”类同于汉语中的“之”或“的”。在他看来,法理学即法理之学,是研究法理的学问。以法理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即法理学。法理学不是近现代才有的,而是古代就已经有的。他还特意追溯法理学的起源地,认为其起源于希腊。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最早研究法理学的人,而其徒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在发扬苏格拉底法理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创见,由此成就了法理学在古希腊高度繁荣的景象。


穗积陈重以“法理学”命名新学科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由“法理”加“学”而组成的“法理学”一词本身较为客观中性,有着强大的思想包容力、涵摄力,还充满着浓厚的东亚本土色彩,贴合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习惯。其中包含的“法理”概念,自中古时期由中国传入日本,后成为吉本达、木户孝允、井上哲次郎等近现代日本学人的固有话语。穗积陈重是近代日本著名的儒学家,从小熟读《汉书》等经史子集,有着精湛的中文古籍功底。他接受了系统的儒家理论体系教育,法理也是其固有话语和思维方式。另外,其子穗积重远认为,穗积陈重希望创立的这个新学科是探求法的“根本的”“普遍的”“最高的”原理或原则的学问。


(二)穗积陈重在法理学科创建过程中对法理概念的重塑


穗积陈重创建新学科,旨在引进由英国奥斯丁创立的实证分析法学派(“Jurisprudence”)的思想与方法,强调其在日本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及其单独教学、研究的价值。与此同时,穗积陈重将具有极强主观性色彩的德国形而上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也引入,并称为法理学。这样,除了英国实证分析法理学,德国法哲学的内容也被包含进来,两者一起构成了法理学的两大研究主题。当时穗积陈重将其在东京大学讲授的法理学课程分为分析法理学、沿革法理学、比较法理学、推理法理学四个版块也可说明这一点。


在以“法理”加上“学”字创建并命名法理学新学科的过程中,穗积陈重将英美实证分析法学和德国法哲学两大西方法学流派的法理精义赋予“法理”这一极具涵盖力且较为中性的古老词语,促使其内涵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西方化色彩的转变,不经意间创造性地重塑了法理概念,使其成长为支撑一门学科的近现代意义上具有较为明确内涵的基本概念和专门法政术语。这时的法理概念,既可以指哲学层面的形而上意义、法价值层面的法原理,也可以是形而下意义、实证层面的法原理,而其固有的本土化涵义也沉潜其中。一方面,法理概念可以指称德国法哲学学派所主张的偏重价值、意义的作为法上之法的法原理。法哲学即研究法之根本原理的学科。形而上的极具指导性、超越性的理念即法理,正是法哲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法理概念也可以指称实证科学及方法论意义上的作为客观规律存在的法原理。这种偏重实证分析的法原理类似于自然科学上的定律、法则等,系法自身的规律、本质之理,即法内之理。


在西方法理学的冲击、示范及本土需求的刺激下,日本学人穗积陈重将英国分析法理学和德国法哲学两大学派之法理精义赋予“法理”一词,体现了其强大的整合能力和杰出的贯通古今东西的理论及话语能力,也在客观上促成了这两大流派的法理精义在东方式的独特用语中得以更为细致化地发展。


(三)法理概念在日本法理学科创建与命名过程中运用上的特点


任何新知识的产生都是认知主体与外在世界进行社会互动的自然结果。要树立一门新学科独特的学科地位,离不开基础概念建设。在严格对应了实定意义的规范依据与逻辑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借用“法理”概念命名新学科,穗积陈重回应了当时整个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面临的时代课题,提供了一个有效调和西方与东方两种法理传统之间紧张关系的理论框架,奠定了现代法理学科的基石。穗积陈重在创建及命名法理学学科的同时,也重塑了法理概念,将其锻造成近现代意义上具有较为明确内涵的专门法政术语。概念内涵的重新荷载,并非单纯的词语翻译问题,还与复杂的实践考量紧密相关。在古今东西碰撞、交汇的语境中,在异质语言的扰乱下,法理概念,如同一个“衍指符号”,经历了一番艰难的裂变、聚合与重释,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西方化色彩的转变,即所谓“现代转换”,在汉字符号上实现意义的重新组接,获得新的知识形态与意涵,进而成为有效的话语中介和思想工具。自此,法理概念成长为一个广义、狭义内涵并存的,具有内在张力的现代概念。其在近代日本的转型与重塑工作由此完成,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内涵更加清晰、外延更加明确、地位愈加重要,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是明确性。明确性即事物的要素与内涵相对固定的状态。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其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的法之原理、道理意涵的基础上,开始荷载更为复杂也更为清晰的内涵,同时包含英国实证分析法理学和德国法哲学这两大流派的法理精义,成长为新的近现代意义上内涵清晰、外延明确的基本概念。


二是专业性。专业性指深入、系统集中精研于某一领域的特点。随着穗积陈重创设法理学科,法理概念成为指向法之义理、道理、原理的现代专门法政术语,开始专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与法有关的领域,表现出越来越专业化运用的倾向。这时的法理概念不再像古代那样被宽泛运用于历法、宗教、医学、数学等诸多与法不相关的领域。


三是奠基性。奠基性指事物在某一领域中居于基础性、基石性的中心地位。法理学为法理之学。法理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奠基性概念,在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领域起着奠基性作用。作为学科的基石性概念,法理在立法、司法、国家治理、民众生活中发挥着解释、分析、推理、论证和评判等作用,推动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


四、法理学科创建后法理概念的运用


(一)法理学科创建后法理概念的运用——以《穗积陈重遗文集》为切入点


法理学科创建之后,在穗积陈重及其子的影响与推动下,法理学科在日本不断发展,与法哲学、法学通论并存于世。近代日本学人,无论其主张法学通论、法哲学还是法理学,都继续不约而同地使用法理词语、概念,阐发古今东西文化中不同时空不同领域的法理思想。限于本文的篇幅和主题,下面仅以《穗积陈重遗文集》中穗积陈重在不同时空、场合对法理概念的运用为切入点略加说明。


1.运用法理概念探讨法理学的属性


穗积陈重认为,法理学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普遍性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其所作的《英法德法律思想的基础》一文中。穗积陈重指出,英、法、德法律学者在讨论法理时,有些论述殊途同归,犹如英国的牛顿与德国的莱布尼茨不约而同地发明了微积分之理,又如同英国的亚当斯和法国的雷贝里同时发现了海王星一样。然而,所谓法理学,也应因时因地而异,不存在一定不变之原理。各国的法理学说是各国历史的产物。当讨论各国法学家的法理时,各国进路不统一,恰如各国自然及人造的产物不同。英国有英吉利派的学说,法国有法兰西派的论调,德国有德意志式的主义。各国法理学的实况与日本不同。若法理移植不适于日本国体,其弊害将无法衡量。在持有泛法理观的穗积陈重看来,普遍意义上的法理学科接近于科学。与此同时,法理学也可能具有特殊性。一国的法理学自然会带有国别性、时代性的烙印,有其生存的土壤和传播的基础。一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应当允许特别法理的存在。因此,法理学不应该被认定为西方特殊意义上的东西,而应该是世界多元文化里边一个富于包容性的普遍概念。法理学为一“共名”。在此“共名”之下,西方法理学、日本法理学都是它的一个“属”,都是法理学的殊相。法理学本身的追求自始不囿于西方文化的土壤,日本同样可以有自己的法理学。


2.运用法理概念探讨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穗积陈重对法理学的重要性及学习法理学方法的看法,主要体现在其所作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学位授予仪式上的演说》中。穗积陈重认为,发挥法理功能的前提是对法理的精深掌握。学习一部法律应通晓法理之大概。教授各国法律应当彻头彻尾以法理为基础。而要学好法理,首先要通晓何谓法理。为此,穗积陈重指出:“故に、法学とは法理を明にし法理の本质を究むるをいひ、法术とは法理の本质を究めて之を事实に适用するをいふ。”“必ずや、法理の藴奥を究め、法术の微妙を穿ち、法学は以て法术の资料となり、法术は以て法学の机械となり、辅车唇齿、互に相待ち互に相扶けて、以て始めて眞正の法律家と称することを得べし。”“法理を经とし、法术を纬とし、论难驳击、苟も假借する所なく、以て胜败を全会の多数に争ふ、其争ひや君子なり。”


在穗积陈重看来,在培养法科生时,应根据职业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要成为法理学家,必须兼具法学、法术。而培养立法家、司法家(即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应当特别重视法术。而无论培养目标是什么,都需要通晓法理。穗积陈重认为,法理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现象是一种人类现象。因此,如果要深入观察社会现象,则必须研究法理学,并同时学习以下学科:一是生理学、心理学等关于人的诸学科;二是道德宗教相关的诸学科;三是统计学、经济学、政治学、博言学等与社会有关的诸学科;四是地质学、气象学、动物学、植物学等与社会环境相关的诸学科。


此外,穗积陈重还运用法理概念探讨了学习比较法理学的方法。在区分了西方两大法学流派特点的基础上,他提出了针对不同学派的学习侧重。基于英国法理以法理学说、判决为主导的特点,他认为,学习英法应当以判决记录为依据,将自然事实与法理并行,交错综合地研究之,明确其关系。他同时注意到,法国之法学者多喜修习比较法理,也有修习的便利,德意志多出法理哲学家,学习德意志法者,应注意结合奥地利法一起学习,因为奥地利曾是德意志联邦的一员。


3.运用法理概念分析法理学沿革史


除了前文所提及的希腊法理学,穗积陈重还运用法理概念探讨了古代法理学的另一分支———罗马法理学,这主要体现在其《讲解罗马法之必要》一文中。穗积陈重指出,罗马法具有精神之活用与外形之体裁的完备性。罗马法表现出较为高超的编纂技术,系流传后世之模范法典的代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他看来,后世研究罗马法应当更注重对诸学派观点及其法理思想的研究。他还指出,罗马法兴盛的原因在于其法理发达。罗马立法家都精通法理之学,也是法术高手。他还分析了法典与法理的关系。这体现在其所撰之《罗马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us)的立法工作:〈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由来及影响》一文中。穗积陈重认为,《国法大全》中所载之法理乃近世法学之渊源。然而法典一经颁布,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法理研究开展的后果。《拿破仑法典》一问世,所有的法国学者都为法典的完美而陶醉,但思想为法典所束缚。学者往往只急于解释法典,而几乎完全忽略对法典的利害得失及作为其基石的法理的研究。穗积陈重还分别运用了“多くは法理の学に通じ”“第二は法理上の必要なりとす”“法理に关する诸观念を研究する学派起り”“法理の伸止兴败の原理を研究する学派起り”等来说明法理之于法典的作用。


此外,穗积陈重还探讨了西方各大法学流派的发展轨迹和基本思想,这主要体现在其所撰写的《法理进化主义》等文章中。他提到自然法学派的“以自然法论法理”、沿革法理学派的“法理是随着人类的智识发展而发展的发生物”、命令主义法理学家的“法理是主权者的命令”、进化主义法学派的“法理随社会发展、文化变迁而不断进化”等主张。


对于分析法学派与沿革法学派之间的关系,他指出:“に一大变动を生ずるの端绪を啓けり,是よ先き英国に于ては「オースチン」派の分析法理学独り势力を専らにせしが、「メーン」氏の歴史学派起るに及びて、英国の法理学稍々完きを得るに至れり。「オースチン」氏の分析法理学は解剖学の如く、「メーン」氏の沿革法理学は生理学に似たり。解剖、生理相伴うて始めて人体の理を究むる得ベく、分析法理学、沿革法理学互に相扶けて始めて法理を明かならしむるを得ベし。”


在他看来,在先前的英国,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理学势力一家独大,直到以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兴起,英国法理学才得以完善。奥斯丁的分析法理学与解剖学相似,梅因的沿革法理学与生理学相似。正如只有同时精通解剖、生理学问才能研究人的身体一样,只有分析法理学、沿革法理学相辅相成,才能阐明法理。


4.运用法理概念阐释部门法理学


在穗积陈重看来,各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殊法理。比如,刑法有刑法的法理,民法有民法的法理等。他运用法理概念分析部门法法理。比如,在探讨婚姻的性质、本质、效用及一夫多妻制度的基础上,他提出,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其效用和身份起源有关;再如,他还探讨了警察所需具备的法理知识:与司法官比起来,警察的法理知识可以少些,但警察仍须熟练掌握社会实际情况,行使惩罚权;就海商法理,他提出,处理海商法难题应当注重引进外邦法理学说;就妇女权利之法理,他指出,应当走出妇女不被当作人的历史;就正当防卫的法理,他提出,正当防卫是人类行使与生俱来的权利;对占有的法理,他强调,一旦强力占有者想要恢复自己身体上所受到的变革,法理就必须使它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此外,穗积陈重还运用法理概念分析了国际私法的法理、继承法的法理,并对意思表示、双方合意、法理行为、交易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撤销同意书、电报效力、责任论等背后的法理进行了探讨。穗积陈重还曾先后为很多学者的新书作序,运用法理概念阐发自己的法理思想。比如,想要了解固有法理的人必须熟悉其国家的古法惯例;欲知继受法者必追溯其渊源并研究其母法———外国法的理义;在编纂民法时,应对内汲取本邦古今惯例,对外斟酌泰西法制;若合乎法理,适应国情者应不吝拔其精粹而采其之。在一些即兴演说中,他运用法理概念讨论了其他一些法理问题。他主张,在地方法院审判的法理、在地方法院辩护的法理、在上诉院辩护的法理应与大审院的法理保持一致;不允许法官判断与自己有关的事件;等等。


(二)法理学科创建后法理概念运用上的特点


法理学科创建后,法理逐渐成为日语世界中运用极为频繁的主流概念与核心修辞,被经常性、习惯性地运用于不同部门法中法理问题的分析。法理概念在不断的意义变迁及在所处文化语境下自我调适的过程中,承担着表述、证成法律正当性的载道责任。这一时期法理概念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时变性。时变性是指事物发展保持与时代主题相因应的特点。法理概念的发展与所在时空的时代主题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法理概念运用的语境与频度有所不同,其所强调的思想侧重点、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传播新思想及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法理概念语义系统不断发生与时俱进的变迁,其用法随时空语境变化,其运用频率也明显增多。


二是衍生性。衍生性是指大概念或上位概念随客观使用需要不断派生出小概念或下位概念的特点。随着近代日本学人将法理概念运用到越来越广泛和细化的部门法领域及场合中因应更为多元且细致的客观表达的需要,法理次生范畴、衍生范畴、组合概念或子概念不断出现。比如,出现了宪法法理、民法法理、刑法法理、诉讼法法理、纯正法理、普通法理、特殊法理、共通法理、日本法理、东洋法理、中国法理等。

三是泛在性。泛在性是指事物出现在各种不同时空、不同场合,呈现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特质。这一时期的法理概念,被各种人在各种场合中广泛运用,出现在立法草案文本、正式法律法规、诉讼文书、司法裁判、政府公文、民间文书中,也出现在官方会议、庙堂辩论、民众聚会、街谈巷语等场合。“从法理上讲”“依据法理”“法理争论”“法理依据”“法理主张”“法理支撑”“法理前提”“法理基础”“法理认同”等表达比比皆是。


结  语


作为格物穷理的主体,人类对法理之学的求索贯穿于几千年世界法学发展的全过程。在不断的自我否定或扬弃中,法理学(法学)汲取不同时代的学术精华而不断丰富发展。科塞雷克认为,作为政治社会变迁重要标识的基本概念,既是社会结构变化的指示器,又是历史发展的助推器。法理概念是法理学科大厦的基石。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的中国原创法理概念,于中古时期传入日本等东亚国家。到了近代,作为概念装置的法理,正好切中中日乃至整个东亚时代课题的肯綮,于几千年不遇的大变局中在古今东西文化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点燃法之生命,激活法之功用,推动着法律的近代化转型及法理学科的创建。


法理概念在几千年间东亚语境中的语义流衍与转换,体现着鲜明的主流时代精神、思想观念的剧烈变迁及其与法律转型的密切互动。法理概念有着极强的包容力和极好的延展性,具有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能够联通过去、现代与未来。不仅如此,法理概念本身还蕴含了一种继续形成与自我演进的内在机理。时至今日,尽管法理概念的实质内涵已经从传统儒家道德义理中部分脱嵌出来,向现代公理演进,但其背后所蕴藏的重视法理之学、以法理之学引领法学发展的思维方式、文化传统及由此而生的强大知识生产能力,将继续成为推动中日乃至整个东亚国家法学理论进步、法律实践发展及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动力源泉和中枢力量。



公众号编辑|吴易晓

公众号责任编辑|刘栋阳

审核|张 震

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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