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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谦
法学博士、博士后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娄鑫玥
西南大学法学院
公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要义
二、体系统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体系应对方略
三、秩序营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秩序应对方略
四、结语
摘要
“大变局”应对方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科学论断,针对积极应对世界大变局的现实需要所彰显之实效导向型共识。其作为一种凸显执行性遵守之行动整合的共同准则与依据,往往围绕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和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这两种应对方略而具体展开。法治体系应对方略主要表征为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原则表达、目标设定与核心要素,法治秩序应对方略则主要表征为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方案要义与路径导向。基于此,全面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样态,能够为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效推动提供系统的类型化指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涉外法治体系;国际法治新秩序;方略样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是一种立足于“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科学论断,围绕积极应对世界大变局“形成的时代条件、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所要回答的时代课题”,来凸显执行性遵守之行动整合的共同准则与依据。该类共同准则与依据作为一种强调“使实践和理论的关系构成一个双向循环机制”之实效导向型共识,应针对“重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效应,积极参与构建法律斗争支撑体系”的现实需要而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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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要义
伴随“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之历史性定位的清晰确立,探究相应的“大变局”应对方略成为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需解决的重要命题。该命题往往强调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占领国际斗争法治和道义制高点”,并明晰相应的纲领性类型化指引。
(一)作为类型化指引的“大变局”应对方略命题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深刻阐释党的百年奋斗重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应“从人类发展大潮流、世界变化大格局、中国发展大历史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外部世界的关系”,对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亦强调“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而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效推动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上述论断不仅为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提供了必要的准据指引,也为相应方略原则、目标、要素、方案和路径表达的全面梳理提供了科学的导向定位。
近年,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渐成显学,相关研究多聚焦于对它的学理性阐释。其往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飞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宏观定位视域下,依循“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其他重要讲话为基本依据,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为学理范式”来具体展开。该类研究特别强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之实践面向,来“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鲜明特征和核心观点。
但相关研究较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共同准则与依据针对所关切之某个具体面向的行动方略角度,来明晰相应的样态要义。面对“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这类焦点使命,立足于“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学习研究”要求,展开所涉指南性方略研究更显其必要性。事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往往强调立足于对“‘两个大局’战略论断的逻辑必然、哲学意蕴、价值指引”的整全性解读,以彰显其突出的时代性、鲜明的人民性、鲜活的实践性,不妨尝试从体系统筹与秩序营造这两个方面,来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的法治体系与法治秩序方略样态。
(二)两类“大变局”应对方略的样态表达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的多维方略进路主要结合全球治理策略规划来具体展开,是强调“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实践路径设定的纲领性指引。其往往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大国法治角度,围绕“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之政策应对方案和理论武装策略,来厘清该类方略要义。可尝试站在有机联系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针对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和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这两个方面,致力于“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明晰“大变局”应对的多维方略进路表达。
一方面,就法治体系应对方略样态而言,该类方略往往围绕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前提下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来具体展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旨在凸显“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立场考量,切实践行《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总纲”部分对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路线指引。可尝试围绕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所涉原则、目标与核心要素,以整全性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方略的体系统筹表达。
另一方面,就法治秩序应对方略样态而言,该类方略往往围绕在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前提下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来具体展开。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旨在凸显“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考量,切实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的原则引领。可尝试围绕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所涉目标、方案与路径,以体系性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方略的秩序营造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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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统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体系应对方略
法治体系应对方略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方略的内涵之维,更多地从国内法治的角度来探究可能的应对进路。其具体指向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主权优位、利益调适和斗争合作原则,切实维护主权尊严和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外双向度目标,以及涉外法治体系的载体要素与保障要素。
(一)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原则表达
探究所涉体系统筹命题,应依循自身和平发展与世界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基本立场,来梳理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原则面向。相应的原则表达不妨立足于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引领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和有序导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考量,从主权优位、利益调适和斗争合作这三个方面来具体明晰。
首先,应逐步确立旨在有理有节有据应对国际战略竞争的主权优位原则。该原则发端于“以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作为制度基础的域外规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之问题意识,尝试立足于传统王朝“天下”观念的历时性溯源与当代主权国家的共时性变迁,来整全性阐明坚定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尊严的特有意涵,从而明晰在应对国际战略竞争时“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之理据支撑。此外,该原则在涉外法治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的前置性地位,还应基于涉外法治体系的法理证成与制度化落实,来逐步明晰“建强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的方向指引;进而通过积极破解传统路径依赖、转向“多措并举加快塑造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来尝试厘清“整体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关改革举措,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的发展理路,以实现科学检视、证成并有效固化。
其次,应逐步确立旨在统筹保障发展与安全辩证平衡的利益调适原则。该原则旨在凸显作为一类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目标的系统工程之涉外法治体系,应依循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方向引领,来确立统筹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的高效协同格局;并围绕“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总体战略,来厘清发展与安全辩证平衡所蕴含的法理逻辑。此外,该原则还强调有必要在忧患意识下发展与安全的科学统筹进路中,对内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对外通过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为各国企业在华发展提供可预见的法治环境和稳定可期的营商环境,来科学推动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过程中发展与安全之间的理性利益调适。
再次,应逐步确立旨在践行最大化、最优化、均衡化义利观的斗争合作原则。该原则发端于要积极参与、推动乃至引领国际规则制定与全球治理变革的现实需要,针对涉外法治体系所依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展开的体系性梳理,从而在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过程环节综合运用各种法治手段来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尊严与核心利益。此外,该原则的全面、深入、充分践行应强调立足于“只有合作共赢才能办成事、办好事、办大事”的义利观,明确“斗争不是为了与任何国家作对,只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基本发展,维护世界的公正秩序”,并继续高质量共建上海合作组织、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国际交流合作,在“唯有团结协作才能应对各种全球性风险挑战”的合作共赢理念彰显过程中来具体实现。
(二)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目标设定
探究所涉体系统筹命题,应围绕“使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标准相符以及通过国内法治成果引领国际法治建设”的方向定位,来梳理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目标面向。相应的目标设定不妨依循整全性协调“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等方面的策略规划进路,尝试确立切实维护主权尊严和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外双向度目标,以从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服务等方面,积极主动参与建设有利于提升本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福祉的动态意义上的国际法律秩序。
一方面,就切实维护主权尊严的对内向度目标而言,应立足于中华民族具有反对分裂、维护统一的光荣传统之历史溯源,来明晰推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程中切实维护主权尊严的法理逻辑。该目标往往强调依托“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所表征之实践性统合,来引领构建相应的涉外法治体系,以为其体系性阐明与整体性适用提供必要准据。相关涉外法治体系则有必要围绕依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方向指引,体系性阐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重申一个中国原则等的原则要义,并“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特别是通过“探索在重点国家和地区使领馆设置相关职位,通过专门法务人员的指导、帮助和服务,最大限度运用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区域性法律、相关法域法律,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来确保其与时俱进地契合我国发展现状与涉外实践需求。
另一方面,就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对外向度目标而言,应围绕唯一的地球、同一个世界的一体化观念,进一步强化在积极应对全球治理挑战过程中的共同体意识。该目标往往强调依循“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方向来构建、巩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共同体旨在最大限度地搁置争议、寻求共识乃至增进求同存异、民心相通的政治互信,并基于所秉持的以公平正义和国际法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之全球治理观,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实现注重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生活,依循以对话合作取代零和博弈、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以开放包容取代封闭排他、以交流互鉴取代唯我独尊的路径指引,来阶段性优化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法治氛围与外部环境。
(三)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核心要素
探究所涉体系统筹命题,应针对“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框架性约束,来梳理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核心要素。相应的核心要素不妨围绕涉外法治体系的载体要素与保障要素来具体界定。
一方面,就涉外法治体系的载体要素而言,有必要围绕国家安全、对外关系、涉外经济管制、国际民商事合作、国际争端解决、外国人服务管理以及“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等方面规范事项,来设定相对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以厘清涉外法治体系的载体要素。对涉外领域的单行法、专门性法规以及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涉外条款的立、改、废是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载体要素的直观表达,充分彰显了我国确立积极进取、开放反制之完备涉外法治体系的决心与意愿。该体系的规范内涵应立足于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协调的涉外法治能力提升之使命要求来具体梳理,并通过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涉外法律法规,以及依托“在涉外立法的过程中应控制宣示性规范的比重,增加实施性规范,平衡涉外立法的价值立场宣示作用和实施效果……注意将政策语言法律化,避免过多使用概括性、抽象性表达……加强涉外立法的学理研究”等可操作性举措,来阶段性强化相关载体样态建设。
另一方面,就涉外法治体系的保障要素而言,有必要基于载体要素进一步强调围绕相应程序设定、工作体制改革、国际合作机制创新等方面的规范事项,来科学提升涉外执法、司法的活动效能,以厘清涉外法治体系的保障要素。该体系的保障架构应依循“服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方向引领,通过健全涉外执法司法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培训、夯实相关工作基础来逐步确立、完善。此外,涉外执法是实践涉外法治最直接、最高效的手段,涉外司法是践行涉外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关涉外执法、司法的活动效能提升应依托协同高效的涉外司法审判乃至法治实施体制机制变革,特别是切实保障所涉活动的公信力,来合理、有序、规范化地推进。涉外执法活动有必要不断完善涉外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涉外司法活动则需要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推进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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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营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秩序应对方略
法治秩序应对方略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变局”应对方略的外延之维,更多地从国际法治的角度来探究可能的应对进路。其具体指向在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前提下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依托、选择与达成,方案要义的权威预设、价值追求与行为准则,以及路径导向的理论共识与可行变革。
(一)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
探究所涉秩序营造命题,应依循“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之基本立场,来梳理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面向。相应的目标设定不妨由两岸关系、祖国完全统一逐步延伸至国际关系、全球治理层面,围绕合作、安全、共赢的目标设定依托、选择与达成,来进一步明晰其在国内外法治统筹发展进程中的相应活动预期。
首先,就目标设定依托而言,可持续的安全观往往与多边主义相伴而生,唯有坚决反制单边主义与强权政治,方能有效应对国际恐怖主义与极端暴力,从而成为实现共同安全目标的可靠依托。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共同安全观,延续了对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理念的坚持,其往往依循“法治是保证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方式和根本之策”的方向引领,来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打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法治新秩序。相应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有必要基于此,围绕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面临严峻挑战的问题意识定位,依循需要坚持联合国的核心地位、夯实地区和次区域制度基础、妥善处理国家安全与个人安全、全面提升制度综合能力的实践路径,来体系性夯实、巩固全球安全倡议在国际安全领域的行动导向目标要义,以全面彰显我国在全球安全挑战命题上的与时俱进安全理念。
其次,就目标设定选择而言,共商共建共享是推进全球合作治理的基石,唯有依循既有联合国宪章体系制度规则来协调国际关系,方是实现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制度模式下彼此合作目标的务实选择。我国推动构建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有必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明晰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行动目标选择面向。相应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有必要基于此,依循将全世界人民的美好生活追求、最广泛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最普遍意义上的平等对话协商三者有机统一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实践之中的价值引领,围绕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价值为共同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切实推进“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携手各方共建‘一带一路’;发起成立亚投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构,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建议促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完成份额和治理机制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积极参与气候变化谈判,推动达成和加快落实《巴黎协定》”等具体实践,来丰富联合国宪章的现实意涵、全面恪守兼顾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国际关系共赢准则。
再次,就目标设定达成而言,零和博弈并非实现全球治理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选项,最大限度地识别各国利益诉求的多维度、多样化与多载体共同连接点,通过协商、对话与样本实践来尽可能全面地逐步成就共同利益,方是达成互利共赢目标的有效途径。该类目标的达成应立足于“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战略,从最大限度彰显最大化全局利益的角度,通过有效弥合各国利益分歧的不同面向,来切实激发实现协作共赢的发展合力。相应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目标设定有必要基于此,持续性巩固“凝聚起共护和平、共促发展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力量”之合作共识,依托对话协商和政策沟通克服集体行动困难,强化发展中国家的结构性权力;并在不预设立场、不限定对象的前提下,通过“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反映国际力量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来充分激活乃至强化当事各方的全面沟通、对话与全方位磋商。
(二)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方案要义
探究所涉秩序营造命题,应围绕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新型国际法治建设方案之方向定位,来梳理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方案面向。相应的方案要义不妨从权威预设、价值追求与行为准则这三个方面,依托体系化架构相应的计划项目来具体明晰。
首先,就方案要义的权威预设而言,国际法治新秩序下所预设的权威往往不是单一的、科层式的,而是多中心的、耦合互联的,不妨在相互尊重、有效协作的过程中来成就动态共同体维度的行为事实权威,而非仅恪守静态国家建制维度的地缘政治权威。该类行为事实权威的预设应立足“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命题,针对“中心-边缘”的高度等级分化和“东升西降”的格局走势变迁,来清晰确证并强化“合作才能办成大事,办成好事,办成长久之事”的发展大计,以有效凝聚“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转化为行动、愿景转化为现实”的共识。其所彰显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方案要义,旨在破除“冷战思维阴魂不散,地缘政治形势严峻”的消极影响,围绕“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否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能否带来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生改善,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方向定性,通过“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开放性多边体系,捍卫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来优化劝和促谈国际争端、降温止战热点局势的路径共识,以创制更多、更为有效的指向美好生活愿景、强化多边主义协商合作的制度性公共产品。
其次,就方案要义的价值追求而言,公平正义应成为由国内法治延伸至国际法治的一贯、核心价值追求,不妨在外交宗旨表达、政策立场彰显、伙伴关系拓展、发展机遇共享的行为过程中,来切实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该类价值理念往往强调在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进程中,注重把作为“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之公平正义理念,切实转化为关切“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之全球治理实践的理性务实精神。其所彰显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方案要义,则应在各个营造环节整全性贯彻作为国际关系道义基础的公平正义理念,进一步强化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普惠包容发展的路径导向,并明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公平正义、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回应时代诉求、以‘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公平正义、以联合国为中心完善国际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以新型国际关系作为解决国际公平正义问题的突破点”的实践要素,以全面落实所涉价值支撑、目标引领、内生驱动与时代诉求回应之功能定位。
再次,就方案要义的行为准则而言,需要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行为过程中,针对强调普遍执行与遵守、反对刻意歪曲与不当滥用这两类趋向,来客观全面地凝练、检视相应行为准则。该类行为准则应立足于尝试确立一种可供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推广的法治现代化典范之属性定位,来全面细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逐步转化为国际法规则”的意涵表达。其所彰显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方案要义,则有必要针对“百年变局向纵深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依循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之践行方向,通过坚持“以义为先、义利兼顾,构建命运与共的全球伙伴关系”之大国担当,围绕“创新国际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国际法规则的底线作用,确保地缘经贸关系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交往始终运行在国际法治轨道上”的路径选择,来将相应行为准则有机融贯于全球治理变革与建设的发展实践。
(三)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路径导向
探究所涉秩序营造命题,应针对“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之框架性约束,来梳理营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路径面向。相应的路径导向不妨立足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共识或共同制定的规则基础,依循“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权威规则体系”之基本立场,从理论共识与可行变革两个方面来具体明晰。
一方面,就路径导向的理论共识而言,应强调达成“未来的国际秩序仍需要以国际法作为支撑,未来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仍将以主权作为核心要素”的理论共识。该类共识往往凸显“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全面推动统一、平等地适用国际法准则,以促进国际关系不断趋向民主化、稳定化、合理化。基于此,在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开放式、普惠式协作治理进程中,应切实强化平等、开放与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尝试系统推进“全面落实青岛宣言、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等文件,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兼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并积极、合理拆除割裂贸易、投资、技术的高墙壁垒,以逐步实现均衡、绿色、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就路径导向的可行变革而言,应针对不合理、不公正、强权导向下的国际规则、机制乃至秩序,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来促进有效行动导向下全球治理体系的多边化变革。该类变革往往强调针对“现存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成分严重制约国际社会团结合作”之现实掣肘,积极正视包括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在内的“多极”实力正在上升、世界朝着均势方向发展的形势变迁格局,来多向倡导乃至事实确证我国推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指向的共享式发展与合作收益递增。基于此,应依循“摒弃意识形态争论,跨越文明冲突陷阱,相互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之多元化方向引领,充分运用“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通过缓债、发展援助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等举措手段,来科学强化“开放合作共赢是人类发展永恒主题”的理想共识,以切实增强我国在秩序营造模式导向和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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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变局”应对方略往往立足于有效推动涉外法治工作的现实需要,来明晰相应行动整合准则与依据的类型化指引,并大致形成了“体系统筹-秩序营造”的内外互联式实效导向型共识架构。一方面,作为内涵之维的法治体系应对方略,有必要围绕国内涉外法治面向的原则、目标与核心要素,来推动统筹进路下相应体系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作为外延之维的法治秩序应对方略,有必要围绕国际法治秩序面向的目标、方案与路径,来推动营造进路下相应秩序的变迁与革新。基于此,通过全面梳理“大变局”应对方略的类型化样态,可以为全球治理法治观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观的确立,成就指向高水平对外开放、科学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范式引领。
公众号编辑 | 盛欣骏
公众号责任编辑 | 刘栋阳、林 澍
审核 |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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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河南社会科学”,原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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