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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实践新发展,具有划时代重大意义。其中关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论述和部署,既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推动深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擘画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宏伟蓝图,提出四个重大命题,1.“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3.“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即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四个重大命题的底层逻辑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现代化与法治存在着密切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与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必然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各项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之一,又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贯彻的重大原则之一。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一要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二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三要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四要坚持“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五是坚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人民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体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不够牢固,等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锚定突出问题,设置专章布局,对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
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需从两个方面着力、发力。一是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设定的五个子体系。二是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地丰富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拓展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适应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健全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科技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即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同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精髓要义和核心指标有二:一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要: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统领“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就是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力量;确保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引导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中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公众号编辑 | 李泽宇
公众号责任编辑 | 刘栋阳、林澍
审核 | 张 震
● 来源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重庆市法学会”,原载于《法治日报》。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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