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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泰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4年10月25日
2004年,林来梵教授借用黑格尔的话,把宪法学研究事业称作“绿原上啃枯草”。“啃”了二十年,终于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啃”成了著名的学术品牌。按照韩大元教授的愿景,我们要一直“啃”到2054年。我相信,宪法能够把一个东方大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样能庇佑研究宪法的学者健康长寿。信宪法,利长远!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还需要继续研究,但是“宪法学人”的基本范畴已经基本确定了——“健康长寿”,基本方法便是“养生锻炼”。
我时常想,即便是“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旷世爱情,也熬不过世俗的似水流年,到底是什么神秘的力量能让郑磊教授从25岁的帅哥成长为45岁还不油腻的“大叔”,直到华发尽落,依然对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如此执迷。这二十年间,我们也有过冷静期。如果从2004年第一届算,今年应该是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但我们是第二十届。郑磊老师解释,中间2005年跳过了。
其实,我们也曾经想过跟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在第十届后相忘于江湖,但我们终究放不下彼此,依然携手走过了二十年。
今天,三省吾身:我们为什么出发?我们从哪里出发?我们要到哪里去?
我们为什么出发
2004年,年轻的学者韩大元教授、林来梵教授还在做对话与约定的狂想。“文如万斛泉涌,不择地而出”,老实如刘练军的学者,还在问“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其实,我们一直有身份的焦虑。“五四宪法”到2004年,五十年知天命,但宪法学人不知天命。他们几乎有当年十九世纪拉邦德式的困惑——国家法如何法学化。那时很热闹,我们加入了两个人权公约,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人权条款”入宪。对此,我们宪法学人怎么办?我们不知道毛泽东同志当年为什么选择杭州起草宪法,但我们知道,我们为什么来到杭州研究宪法的基本范畴与方法,因为,这里是“五四宪法”出发的地方,也应该是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出发的地方。
从九十年代开始,韩大元教授引导讨论的宪法解释学、林来梵教授提出的规范宪法学,我的导师李龙和周叶中教授1996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的文章《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简论》,都在表达这种关于身份的焦虑。宪法学和政治学到底该如何区分?后来关于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争论,以及宪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都是这种焦虑的延续。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的唯一问题是“不够解释”;宪法教义学的问题是“不够教义”;政治宪法学最大的问题是“不该政治”;社科法学最大的问题是“不该社科”。各位,我们试想一下,这样的争论是否可能发生在别的场景?不可能。比如在法学发达的场域,其他方法可以偶尔弥补和揭开一些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和宪法教义学看不到的知识图景,但不可能跟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和宪法教义学抗衡。但在中国这种情形就可以发生。为什么?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自己是谁,我们不知道如何给自己定位”。所以,从2004年,宪法学人便开始计划着出发。
中国宪法学人选择发力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正好应了一句话“走窄门,行远路”。世界上有这么多美好的事情,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宪法?宪法里有这么多美好的情志,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基本范畴与方法?这其实表达了一代宪法学人的使命和担当。
从哪里出发
从文本出发,宪法文本从“五四宪法”出发,所以我们来到了杭州。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什么?我们经历了长途跋涉,经过了“十年狂想”,确信基本权利和基本制度是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基本权利又是什么?今天,我们这次讨论针对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框架,讨论基本权利限制的明确性规则。
海平教授所面对的尴尬是,我们的基本权利教义学框架大量借鉴自德国。但是,德国基本法的文本和中国宪法的文本有霄壤之别。据刘志鑫教授统计,在德国基本法中,“保护”出现的概率非常低,但在中国宪法文本里是高频词。于是,海平教授不惜做概念的“拉伸”,不惜做教义的“软化”,甚至不惜“窄化”斯门德、阿列克西等学者的理论,煞费苦心地把中国宪法文本镶嵌到德国法的基本权利教义学框架,解释出针对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但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德国基本法文本本来就不同。无论是把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还是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之,宪法就是总章程,是一部关于国家建设的文本,而不单单是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如果我们把中国宪法作切割,它既是“工作法”,又是“审查法”。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把服务于司法审查或者准司法审查的教义学框架嵌套到中国的宪法文本的全部条款里去呢?当然,社会权利是不是一种权利,不用讨论,宪法规定了便是,不规定便不是。既然是已经规定了的,它的实现方式也可以有很多,不一定要通过司法审查的方法,我们也没有必要削足适履地强行将社会权塞进针对自由权的解释框架。
王锴教授不惜超德赶美,把德国法挪一点,把美国法挪一点,构造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明确性规则。大家都知道,美国人对逻辑不像大陆法的学者对逻辑那样较真。我们解释概念的时候,不能用否定词的,“不是什么”不能用来定义和说明,但美国人可以。“什么是明确?”“不明确就违反明确规则”,美国人可以很恣意地这样讲。但将其放到德国法的语境中就有问题。王锴教授杂糅了德国法和美国法,构造了一个基本权利限制的明确性规则。对此,显然大家并不特别满意。王锴教授实质上也没有区分清楚,法律的明确性规则和基本权利限制的明确性规则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关系?正如杨小敏教授追问的那样,为什么不将限制基本权利的明确性要求理解为“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基本权利限制领域的贯彻”?
宪法监督是宪法重要的制度范畴。我们这次讨论全国人大的自我审查,开始梳理宪法监督的概念谱系。
宪法的自我指涉或者宪法的反身性是宪法学无法回避的逻辑黑洞。林彦教授借用大量的事实,论证全国人大可以自我审查,力图解决全国人大的监督问题。借用事实固然可以说明一部分原理,但法律人要论证。正如陈明辉教授所说的那样,我们是否可以将人大的自我审查理解为“今日之我”对“昨日之我”的审查?“作为监督者的我”对“作为立法者的我”的审查?通过一元身份的裂变,完成人大自我审查的逻辑自洽。
借用钱坤的说法,郑磊教授勇敢而坚定地从语词到原理,“乱花渐欲迷人眼”地回溯了宪法监督这一范畴,视野很宏大。但是,有时我们走得太远,忘记了我们为什么出发。如此之多的“监督”,如果都归类到宪法监督,按照与会学者的评议,宪法监督就“泯然众人已”,消失于无形。一个概念太大和太小都没有意义,我们一定要找到一个中间的点。刚刚好的宪法监督概念到底在哪呢?我们还需要继续讨论。
我们到哪里去
我们的前辈学者已经告诉我们要到哪里去了。
“到历史中去”。今天,我们回到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就是回到历史。韩大元教授已经回到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回到了“五四宪法”的制定;林来梵教授回到了“权利概念的迻译与拒弃”,回到了“国体的概念史”。历史选择了我们,但我们无法选择历史,我们走不出我们的历史,走不出历史给我们框定的路,回到历史就是认清眼前的路。
到世界的知识谱系中去。中国宪法学要回到中国历史,不等于我们要抛弃世界文明的遗产。人类宪法生活面对的问题总体是相似的,只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至少别人已经告诉我们,他们走过哪条路,哪里是坦途,哪里有坑。我们走到历史中去,这个历史是大视野的历史,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我们从人类宪法文化的优秀遗产中可以采撷到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珍珠。
到实践中去。正如主旨发言阶段的各位学者所谈到的,宪法监督和备案审查是当下中国宪法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也是我们宪法学研究的新的知识“富矿”。蓬勃展开的宪法监督和备案审查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研究准备了理论的试验场,源源不断反哺中国宪法学研究。我们需要走出象牙塔,从宪法实践里捕捉灵感。
到总结的最后了。
在第一天上午圆桌研讨后,有一位博士生表达了她的焦虑,也是宪法的焦虑、宪法学的焦虑、宪法学人的焦虑。
怎样才能放下焦虑?开始行动!大家都喜欢引用德国人的学说。马克思是我们所有人的导师,德国学者是在座各位很多导师的导师,引用德国学者的观点当然没有问题。在这里,我也引用一位德国诗人,海灵格的《我允许》。这首诗中有一句话非常好——“允许一切发生”。是什么意思呢?大意是以平和的态度看待正在发生的一切,没必要焦虑。延伸一点,凝视,与世界互动,才能缓解焦虑。拿花来比喻,如何让花不凋谢?如何让自己不寂寞?王阳明先生曾这样谈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同寂”,大意是,你不看花,你很寂寞,花也很寂寞;“若你来看此花,此花的颜色便明白起来”,你去看花,花开放了,你也开放了。
宪法文本本来没有意义,是行动者赋予他意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说的正是这层意思。宪法学本来也没有意义,是我们赋予了他意义,我们研究宪法学,宪法学才有了意义。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还是没有意义,因为我们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所以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就有了意义。我们许中国宪法学一个美好的未来,让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繁花盛开,宪法之花盛开,我们也盛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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