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税收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防市税稽处〔2024〕2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121号
联系电话:0770—2880209
特此公告。
我局于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2014年存在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根据《广西海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根据三份《广西海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2014年你总计少缴纳印花税31,615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上述行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你2014年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已超过税款追征期,现决定不予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
个人股权转让未申报个税595.4万,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我局于
联系人:刘某某、杨某某
联系电话:0553-3991722
我局(所)于
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根生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东圣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某某,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0071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东圣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2009-06-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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