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回复:国企非公开协议股权转让属于规定情形,可以仅提供审计报告、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财富   2024-11-25 19:3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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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提交审核文件时,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不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那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吗?
国资委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一)、(二)款规定,判断所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情形。如不属于,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提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属于,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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