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IPO申报财务造假 高德信和5高管拟被罚3270万

财富   2024-11-23 07:3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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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信:关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

关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作为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类别风险事项挂牌公司是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处罚处理其他(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风险事项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高德信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高德信2018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高德信通过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高德信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18.29万元、5,651.01万元、7,593.02万元、6,865.57万元。

(2)高德信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虚增营业收入

高德信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方式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689.07万元、6,735.58万元、6,173.02万元、6,084.96万元。

综上,高德信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万元、12,950.5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高德信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1年11月3日,高德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年11月9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2018年至2021年6月。2021年11月24日和12月10日,高德信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申请变更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高德信进行回复,并更新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2022年4月1日,高德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述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发行文件、相关合同、银行流水、邮件记录、业务数据、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

深圳监管局认为,高德信2018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德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黄志贤为高德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定期报告、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黄永权为高德信董事、

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对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永翔为高德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公司2018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袁立雄为高德信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分管家庭宽带业务,签字保证公司2019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二人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系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光冉时任高德信财务总监,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任期间虽通过完善对账等方式核验案涉业务真实性,但未对公司收入利润变化、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有效核查,系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黄永权作为高德信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另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监管局拟决定:

对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黄永权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黄永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黄志贤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永翔、袁立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五、对杨光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高德信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和黄永权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一、对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黄永权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

三、对黄志贤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黄永翔、袁立雄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杨光冉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黄永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还拟决定:对黄永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深圳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可能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公司股票后续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此外,对高德信罚款1,000万元,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现金流紧张,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三、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提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可能涉及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公司股票后续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

华安证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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