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北京金融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披露了中国证监会申请执行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裁定。
根据裁定书内容,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7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罚没款178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A所)罚没款17,830,188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证监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A所罚没款17,830,188元的行政处罚,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2年8月1日,证监会作出〔2022〕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8月8日,证监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收。
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月5日,证监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A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396元,并处以罚款11,886,792元。2024年1月19日,证监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收。
发出罚没款催告:2024年7月9日,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2024年7月22日,证监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当事人签收。
行政复议:A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经审查,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
A所未再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当事人已缴纳0元。
本院认为,证监会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对A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A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证监会催告其履行义务后,A所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对A所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罚没款17,830,18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开信息,前文北京金融法院所指A会计师事务所,就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应的项目是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报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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