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说到,古罗马神学家圣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基于拯救、性质与调节论述了婚姻的好处,他承认性本自然,但又强调性节制,这里涉及区分性的好坏。
适度的性是好的,是善的,婚姻关系之下的性行为,如果是为了孕育后代,则这样的性是属于理性的;反之,过度的性则是坏的,是恶的;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性,超出了理性,属于力比多,变成了淫欲,应该受到谴责。
人类在堕落之前,可能也存在性欲望,感官也会遭受性刺激,但它们却能服从意志的控制。而人类堕落之后,性欲望开始力比多化,人类放纵性欲望,使之淫荡化,最终发展成了淫欲。
淫欲属于一种不由自主或不受自控的活动,具有非自愿的特性,换言之,如果人类不堕落,则性欲望本会服从个人意志,不会放纵进而沾染淫荡变成淫欲。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淫欲(也即力比多化的性欲)是否属于人类天性,如果属于,那人由神造,上帝理应为此负责,又或者说,性在本质上并不邪恶;对此,圣奥古斯丁基于淫欲与灵魂和意志的关系作出解释:
淫欲出于身体,源于灵魂,邪恶的意志诱发罪恶,这种意志是罪恶的根源,也是堕落的起源,它是原罪。
上帝创世,使得人类得以存在,只有上帝的旨意才能维持这种存在,而人类却误以为自己可以违背上帝意愿,妄图实现自主控制,最终反倒削弱了自身存在,人由此变得堕落。
这种堕落是意志与自身背道而驰,表明了主体的不存在,它是一种反叛,使得自身获得了一种本不想要的东西,意志在此十分软弱,除非获得上帝恩典,否则意志不可能存在。
所有人都携带亚当的种子,这些种子参与了亚当与夏娃的堕落,所以淫欲是人类一出生就自带的原罪,洗礼可使人重生,但人仍然带着罪恶的印记。
人类必须经由性交合才能来到世上,所以在接受洗礼前,原罪就业已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中,这一观点对基督教伦理至关重要。
这里涉及两个重要话题:一是淫欲的地位,圣奥古斯丁认为淫欲是原罪的后果,而非原因;二是性行为与性主体的关联,人的性主体地位,正是通过性行为所遵循的形式来体现。
总言之,淫欲将原罪与人类自带原罪联系起来,进而使得淫欲的不由自主性与主体的软弱性关联起来,而洗礼则是消除人类自带原罪的一种司法操作。
洗礼可以抹除原罪的存在,受洗昭示着主体自带的原罪不复存在;这里需要区分淫欲与罪责,洗礼消除的是当前存在的罪责,而非淫欲本身,如果主体不主动抵制淫欲,淫欲必将持续推动主体犯罪,故而主体需要时刻保持精神斗争,直至肉身死亡为止。
淫欲是堕落的结果,它昭示了人类意志的软弱,这种软弱性镶嵌在人类意志之中,如果没有神恩的介入,人类不可能击败淫欲。
圣奥古斯丁的淫欲理论涉及一种司法化,它跳出纯洁与不纯洁、灵魂与肉体、激情与自控等传统概念,核心直指个人意志的自愿与非自愿,这就引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同意(consensus)与使用(usus):
【同意】
同意(consensus)是司法归罪的基础,如果主体意志不同意且不服从淫欲驱使,那淫欲就无法成为罪行。淫欲本身无罪,是人类意志对淫欲的同意,才使得人类的淫欲行为被归为罪恶。
如果人类不愿意按照淫欲驱使行事,则表示主体不同意;反之,当主体同意并顺从淫欲,就确立了自己作为淫欲主体的身份,淫欲由此就可归咎于主体,淫欲主体在此变成了法律主体;
【使用】
使用(usus)则是合法谴责婚外性行为的基础,因为夫妻具有合法使用彼此身体的权利,婚姻之下,夫妻有权使用婚姻赋予双方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彼此身体的使用权。
这种身体使用权关乎淫欲,然而,淫欲在此还涉及意志,意志又事关同意,哪怕在婚姻之中,主体也可以同意或不同意让自身屈服于淫欲。
使用(usus)与同意(consensus)在婚姻之下的性关系中,形成了一个以主体意愿为核心的司法审判体系。
性道德由此被纳入了司法体系,性与恶被联系在一起,邪恶意志会放纵性欲使之变成淫欲;作为主体的个人,可以凭借自由意志,选择屈从或抵抗;主体的选择,决定了性行为是好是坏,是有罪还是无罪,性主体至此成了道德评判的对象。